【胡杨林社区-呆子邓廷-个人文章】
也来谈谈交警的“暗中偷拍”?
□ 呆子邓廷
2006-03-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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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从某市一个报刊上读到“交警暗中拍摄违法车辆属合法行为”的一篇通讯报道。读罢掩卷叹息:谁能想到,在各地劲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的今天,竟然会产生交警“暗中执法”的合法性解释来搪塞我们无奈的市民?
所谓“暗中执法”,其主要形式就是交警手持移动摄录设备在司机不注意时对其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拍摄并实施处罚的一种执法行为。
究竟这是在一个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现象?在这里我并不想去深究。但据新京报报道:交警“暗中执法”理当禁止。又据新华网北京2005年6月6日电开出警车,找个僻静的路边或拐弯处停下;不是去现场指挥交通车辆,而躲在树后拿出数码相机偷偷地拍摄违章车辆;然后输入电脑,开出罚单……自从2004年新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出现越来越多这样“守株待兔”、暗中执法的警察。据说某市的做法也是采取这样的执法手段,先是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500部的数码相机,发到交警手上,人手一部,然后在一些隐秘的地方躲藏起来,一看到有车辆违法,也不知道这些躲藏起来的“暗中偷拍者”是否看得清楚别人是否有违法驾驶违章驾驶?总之就这样很多的驾驶员很多的车辆就这样中招了,每违章一次就罚款200元,也没有什么人情可讲的。在当地交警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询问“这样做法是否有罚款创收”的嫌疑时,该负责人理直气壮地给予了否认,说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为了教育和预防广大的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交通方面的规章制度。可是市民又怎么会知道,哪怕交警这样的行为所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但是还存在着财政返还百分比的金额呀?!具体是百分之几,作为我一个外面的普通老百姓就不得而知啦。
对于交警“暗中执法”,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受到来自各方的争议。对于交警的隐蔽拍摄,司机普遍感到特别别扭和不公平。时下,我国一些法学界人士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法律赋予交警的执法权力,是要求交警注重“预防”,保护好道路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因此,“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透明执法”“阳光执法”才值得大力提倡。而且,“暗中执法”容易惹纷争,也容易激化交警部门与广大市民的矛盾纠纷。而交警部门又代表着政府形象,进而往往会影响到政府在人民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现在网络对这一现象的讨论正酣:北京鑫宇出租车公司的张师傅说:“‘暗中执法’是不是合法律规定,我其实不关心,因为这种执法方式无论合不合法都会让我觉得心里很别扭。我违规了,在明处罚我,我也觉得很自然。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照'下来,会让我产生不公平感。”一些司机甚至说:“交警躲在立交桥下,藏在灌木丛里,说是执法,那跟特务有什么区别?”在新疆乌鲁木齐,交管部门的态度则完全相反。他们明确表示,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四不准”规则包括: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暗处执法、因交通标线不清楚而造成的处罚,一直是老百姓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出台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矛盾和焦点问题。
“暗中执法”这一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暗中执法”中交管部门执法不规范。执法形象不佳、标志标识不明、“设套”罚款创收等问题成为司机反映的焦点。许多民众之所以对交警“暗中执法”存有异议,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交警将“暗中执法”当作了罚款、创收的手段,应当标明的交通规则和标识不注明、不标明,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不出现警察,而是千方百计地将司机当作“羔羊”,“出其不意”“突现奇兵”,抓住他们的违规行为,以此收取大笔罚款。一位开了20多年的公交司机介绍说,有一个月他发现自己被罚了12次,“一个月的工资完了,还要倒贴,哪个还敢开车?”他发现,被罚最多的路是一条单行道,人车混行,道路本来不宽,但路中却划了一条实线,稍微一打方向盘,就会越线,“躲在暗处的流动电子警察,就会拍下来。”这些都说明,本身道路都无法提供给车辆一个足够宽畅的道路交通环境,要是再加上这些“暗中偷拍”,那车辆还如何行使呢?一些的士司机表示,一些单行道,人们不易察觉入口处的交通标志,驶入后才能发现。这种交通违法的高发地带,交管部门暗中执法,难免让人怀疑其动机。
一位姓邓的司机说,许多交警根本不在路面指挥交通,纠处违章,而是不顾白天黑夜地躲在暗处偷拍,许多大楼窗口和路边大树背后,成了他们偷拍的藏身之地。有一次,他看见一位交警站在路边拍了七八十台车辆违章,却始终没有任何纠正的举动。还有司机反映,同样的违章行为,交警只针对出租车,而对党政机关等部门的公车违章现象,却拍而不罚、少罚甚至是视而不见。
据网络热议:执法之争呼唤人性化执法 北京市政协委员、建元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鲁哈达认为,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针对“暗中执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不仅要遵守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即当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符合预期的法律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也有律师认为,“暗中执法”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按照法律精神法律本身和执法过程都要在人们明知的前提下才能遵守。交警上路执法既代表了执法者的形象,也代表着政府形象,所以无论从哪一点上说交警的执法过程都应该是公开的、阳光的。阳光公开的执法环境是减少违章和拥堵,让因为违章而受到惩罚的司机心服口服的前提,法律实施的最佳状态应该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惩罚。
无庸置疑,“暗中执法”一直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交警躲着、藏着进行执法,是影响警察形象的执法方式。不准交警“暗中执法”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人与人就是要互相尊重,对驾驶员和行人多敬几个礼,多一点微笑,就会给他们带来一天的好心情。好的交通秩序就是对驾驶员工作的最好回报。难道交警执法就没有更高层次的目的---用互相尊重的执法方式构建“马路上的和谐”。当越来越多的交警用热情的“服务式”执法、科学的“疏导式”执法、互相尊重的“文明式”执法替代目前有很大争议的“暗中执法”时,城市马路一定会变得比现在更加和谐!!
但愿我们的城市交警哪天真的能够成为人们所愿意看到的“马路天使”吧,别再搞什么“暗中执法”、“暗中偷拍”啦?难道我们的交警部门真的愿意成为老百姓都喊打的“新式特务”吗???——我们已经是文明法治社会了,俗语说得好“三思而后行呀”?!
作者签名: 慧于心 勤于思 善于言 敏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