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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的理性与理性的治理

木鱼一声
2005-11-24 16:21   收藏:0 回复:5 点击:3664

   
  
  中国人,特别是农村出来的人,家乡情结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情愫,是一种随时发酵的酶素,对家乡发生的事情也很是敏感。总是盼望家乡人民万业兴旺,繁荣昌盛。
  作为一个邢台人,这几日颇不宁静。平常在新华、人民这样的大网站上鲜有面孔的邢台这些日子竟然占据了很显眼的位置。原因很简单,出事了!死人了!
  这不,据新华社石家庄11月24日电(记者杨守勇),在短短十几天内,连续发生邢台县石膏矿坍塌、内丘县远大煤矿透水两起恶性事故,造成47人死亡,至少4人下落不明。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决定进行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邢台市新出台的《关于落实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办法》规定,期间因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煤矿罚款100万元,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50万元,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30万元。
  初看之下,不禁拍案叫绝,好呀!就应该这样让那些黑心的矿主知道知道厉害,看他们还敢不敢目无法纪?!
  兴奋过后,职业的理性使我考虑这几个问题:第一,这个规定是什么性质?地方性法规吗?如果是,那么第二,邢台市有立法权吗?有这种立法权吗?第三,罚款一百万根据何在?意欲何为?这主要是一种实证层面的考察,也就是考察这一行为在现实法律的规定上的合法性如何。
  那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了。根据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邢台市如果有可能也只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据查,在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这样一些: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河北省省会是石家庄。那么,邢台市是不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呢?经过查询,河北省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唐山和邯郸两个城市。
  很显然,这不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了,那它是什么性质呢?结合报道的下面的内容,即,第一,这次百日集中整治行动从今年11月21日到明年2月底;第二,这一规定乃是指在生产、整改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按照国家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伤亡人员依法赔偿外,县级政府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处以上述经济重罚。由此加以判断,邢台市的相关规定应该属于行政措施的范畴,而且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措施。
  现在,我们面临这样的判断:第一,矿主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或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第二,邢台市将依据这一《暂行规定》对符合它规定情形的矿主施以重罚。
  孰是孰非?
  在我们看来,矿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生产和经营,应当受到处罚。但是,不管是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是剥夺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均需有法律根据,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为,这涉及到公民或法人人身权、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可以克减的。但是,权力更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在法定的轨道上运行。越过了法律的轨,权力就会变成洪水猛兽。先贤圣人尝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什么是权力的边界?权利!只要权利是合法的,那就是一道“不可入内”的王牌。不管你为了什么利益,也不管是多大利益,都是禁绝入内的。权利神圣是我们坚定的信念,为权利而呐喊是我们永恒的责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的主题口号)。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的进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官,是在权利(rights)和权力(power)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机制。这其中,依法行政又至为关键,因为,行政机构从上到下机构多、人员多、管理的面广。因此,有学者说,依法行政决定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不无道理。不要法律,践踏法律和把精力放到平时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检查把危险的萌芽扼杀于初萌状态比起来,我们的政府,哪一种更为理性?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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