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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法制

鸣笛
2005-10-09 23:47   收藏:0 回复:3 点击:3729

    今天向国家电网公司的来宾汇报两条“西电东送”线路的压覆矿产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双方为可能压矿的那部分矿权问题讨论了很久。
  
  “西电东送”工程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这两条线无比的重要,专家说全省向外输送的电力全部上去也只占其四分之一。但怎么选择路线,最少也要途经一、两个体或乡镇煤矿,业主担心矿老板漫天要价甚至不让过。他们的担心是有根据的,现在是法制社会,只要人家也是依法取得的矿权,那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现行矿产资源探采政策很不规范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试想,它若不属暴利行业,何以出现以探代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与采富弃贫之事?又哪来频频“矿难”和“官煤勾结”之说?勿容讳言,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矿业体制、机制和法制已经到了必须认真思考的时候了。
  
  其实国家1986年就出台了《矿法》,可是由于它是矿产资源大法,都是原则性的东西,不可能包罗万象,加之地方官员的政绩观、发展观出现偏差,以至各地矿业秩序仍然非常糟糕。
  
  不算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目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各种整顿,由国务院下发通知进行全国性的治理整顿就有两次。一次是1995年,主要针对非法采矿和打击“矿霸”,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那次行动始于豫陕交界的小秦岭金矿,据说该地经过19次集中治理才告馨,足可窥见整顿之不易;再就是前不久刚开始的这次整顿,与打击“官煤勾结”的号令同时,不过中央对参与入股的公职人员显得相当宽容,给了一个月的大限,只要“退出”就行了,而矿业秩序整顿将历时三年。显然这次行动不仅是众多的矿难问题引起,还有着“资源荒与能源荒”的深层次背景。
  
  《矿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句话说得十分抽象,怎么体现?现行的行政审批与招、拍、挂两制并举,且不说给众多官员有了徇私的空间,举煤矿为例:一次缴上几十万到二、三百万元,就可以获得一个几百万吨到上千万吨煤矿的采矿权,扣除所有税费,一吨煤再缴一元钱左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产3万吨煤,不说他超能力生产,一年下来就有几百万净赚,如果再超能力生产,获利可以上千万元。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使一夜暴富起来的人比比皆是。矿产资源事实上成为矿老板的私有财产,国家所有只是名义上的口号而已。
  
  依我看,矿山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必然导致国家资源性资产的流失。那么多元化政策不好变,除了尽快结束“双轨”运行的体制外,只能在税费体制上做文章。因此,尽快制定能够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税费与储量挂钩的改革措施,让资源溢出收益尽量进入国库,这个原则问题才有可能得以根本解决。
  
  矿权管理也要体现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矿权有偿取得是正确的,但也应该建立国家需要而有偿收回的制度。同时市场准入要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和准入标准,对于这类特殊的行业要有一定的门槛,批建以后的全过程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矿山布局不合理以及过多过滥的小矿山,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整合,尽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
  
  还有,国外普遍实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值得借鉴,否则弄得满目疮痍谁也不愿意出钱治理。毫无疑问,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遗留的环境“欠帐”问题由政府出资恢复,而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应该采取“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而且应该作为条件尽量前置,能够象国外那样把钱打入政府帐户再批建最好。
  
  整顿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依靠体制、机制和法制才是长久之计。
  
  三年的治理整顿很快就会过去,但是能否真正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人们拭目以待。
  
  因为这事关系到“节约型社会”的成败和是否能够迈过“资源荒与能源荒”这道坎。
  

作者签名:
鸣笛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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