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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蠖的江湖

胡杨林边的看客
2012-11-28 23:01   收藏:0 回复:2 点击:3232

    致“12•4”。
  ——题记
  
  一
  
  江平先生口述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有段回忆民法典起草所经历的波折的文字: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派往苏联学习的三百多名学生中,有十多位专攻法律,不能说我们国家对法律建设不重视。
  但就整体大环境而言,包括中央领导人在内,对于依靠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并不热心。有代表性的,就是毛**在1958年8月在北戴河**政*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时所发表的言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一搞大跃进,就没时间犯法了。’‘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是1400人的大会治了人(指1958年的军委*扩大会)。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级搞的,我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
  第一次民法典就这样无疾而终。”
  
  此可谓一伸,向“儒家”那儿去了。
  
  “从1962年开始,我们终于逐步摆脱忽视规律和法律造成的恶果,开始调整政策。这年3月,毛**突然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需要搞,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一声令下,第二次民法典制定工作又启动了。”
  这也是在治理工具一时间不够用时的做法。这一缩,仍是向着人治去的。
  从科层制的角度看,儒的技术也好,法的技术也罢,是驭人的技术,也即权力技术。前者在社会平和或表现平和这样的时期好用一些,后者在社会波折较大时显得给力些。只不过,这种借用也有违马克斯•韦伯的本意,因为像我们这样的科层制中,“人格化”的特征非常明显。
  尺蠖的伸与缩,“都只朝着一个方向行进。”因而,有人以“尺蠖效应”标示我们社会中一些现象和行为的实质。
  
  二
  
  上文中提到的“马青天”,名叫马锡五。马锡五曾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以“马锡五审判方式”闻名。
  自2008年始,“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一时间成为热议的对象。视之为人民司法圭臬的有之,批评其为“老土”的有之,客观分析其优劣、理性待之的也有人在。这里想说的是借之做为装扮的那些人。
  可以看到的是中原某省法院高层的做法。倡导者其实不太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依法。马锡五审判依据的依然是法律,是对事实的依重,不拘形式的审理也有对基本程序的遵照。他们热衷的是亲民这样很能打动人的形式。看他们说的与做的,也不过是依此方式达到些个人目的罢了。若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崇只是在亲民的旗号下伸张个人的权威、消弥法律作用的话,只能算是实足的噱头和政治秀。
  在试图以和谐替代法治的环境里,隐藏在和谐这光鲜外表之下的东西连价值偏好都难称得上。尺蠖的江湖,回归与标新立异只是尺蠖的把戏。
  
  三
  
  李步云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说:“不久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我说《刑诉法》修改写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我原以为应当是不成问题的,结果没有。”
  其实,通过两记耳光,也不难发现尊重他人的权利即便是在社会层面也是步履艰难的。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
  沿用上面的比喻,宪法原则难以落地、难以成为个体文明素养一部分的根源仍在于体制和人都不想让收缩受到限制。
  
  四
  
  拒绝承认从前打五拳,现在只打两拳是进步。
  拒绝承认之前拿走十块钱,现在只拿走了六块钱是进步。
  交还本属于人家的东西不是恩赐,是学好。学好,是进步。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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