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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与捍卫[《法律文学》征文]

胡杨林边的看客
2010-04-08 17:13   收藏:0 回复:0 点击:2941

    据报道,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正在酝酿之中。较早些时候,也有人提议将《婚姻法》改名为《婚姻家庭法》的,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这一名之变,有拓展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的用意,也为将来新的家庭形式、新的婚姻形式合法化预留下了空间。这种合法化的积极意义首先表现在新型家庭的成员享有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同等的人身、财产权利与肩负同等义务。除此而外,前者与后者共享针对家庭所设立的社会福利项目。这类呼吁反映的是时代变迁,也当是《婚姻法》立法价值调整时所应考虑的方面。
  就我国而言,历史地看,在关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与法律上,是可以寻出其后价值的某些变化的。这种变化大体上是走了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过渡,进而迈向亲属权利法这样一条路。
  传统儒家文化认为家庭是体现、维护伦常的最小也是最应该重视与规制的单元,这在先秦儒学中表现得相对明显一些。
  一个人可不忠诚于君王帝候,却不可不遵孝悌,便是最重要的例证之一。
  《论语•子路》中,也有孔子关于父子相隐的论述:叶公子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相比之孔子形而上的回答,孟子的回答则在明确了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又明晰了许多。孟子显然关注的更多,他注意到了公正问题,划分了公正与亲情的界线。《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日:“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然则舜如之何?”(孟子)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囗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在孟子看来,舜帮助其父免受法律的惩罚的前提是他放弃管理社会的权力。在成为一个与公共权力无关的人后,隐其父的行为才可被世俗的人情所许可,被世俗的人情所接受。在世俗人情的视野内,舜的行为可不被惩罚。
  父子相隐的观念从产生到被接受,又衍生出亲亲相隐,这观念最终是落实在了法律之中的。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规定,除谋逆、谋杀等政治、人伦犯罪和特大刑事犯罪外,亲属不检举、不举证是不受惩罚的。
  从亲亲相隐的正当性被社会观念和法律所认可,从社会对纲常的重视与强调等方面可以看出,儒学制下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维护的是人伦秩序,保护的是家庭成员的身份权(狭义)。
  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1949年以来,《婚姻法》在延续其固有的亲属身份法属性时,对亲属财产法属性也有所体现。虽说对亲属财产关系的体现还有讨论的余地,它的出现确也打破了亲属财产关系作为身份关系的附属,只能为身份服务的局限,确立了财产关系的独立性并加之保护。婚姻法律上的这种突破是划时代的,是向着人类文明迈出的一大步。财产权进入了家庭,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了这份的权利。
  通俗地讲,家庭是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体。在反观这定义时,我们发现关于家庭的这种定义是建立在关系这个范畴之上的,这个关系又深植在社会这个大的结构之中。从定义上我们还可以观察到,家庭的这种社会学定义是带有功能论色彩的,在社会治理上意义深远,作用巨大。
  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冲突论者则更为强调家庭成员间的平等与家庭成员的权利,认为家庭是最能体现性别不平等的地方,传统的人与人间的主次、尊卑等观念在这里也体现得相对充分。在家庭问题上,冲突论者追求的是法律对亲属权利法属性的追随,也即对人的权利(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的保障。在这追求中,我们看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身影。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预防家庭暴力法规的出现,表明了法律以保障、维护个人权利为理由再次进入了家庭。家庭不再是无视个人的权利地方,不再是以种种看似堂皇实则不人道的陈腐理由肆意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庇护地。
   “权利一旦进入家庭,家庭就解体”的观念已成昔日之声,虽然现在还能听到它的余音。在人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法律对人的权利保护逐渐强大的趋势中,这声音终将沉寂。承认与保护人的权利已是人类的共识,它标志了人类文明的新高度。
  人常说法不进床帏,权利不能进入家庭。大概是怕作为强制手段的法律一旦侵入到家庭,在家庭这个私密的团体里主张个人权利,可能会威胁到维系家庭最重要的纽带:亲情,干涉到家庭人伦关系和成员间权力义务的分配。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防范这种侵害也是必要的。在防止公权对亲情的破坏上,古今中外的法律对此都有所规定。不论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还是国外隶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在法律中都有禁止公权强迫“证人”作不利于直系亲属证词的条文。换句话说,各个国家都是认同“亲亲相隐”正当性的。因维系亲情的需要,包庇、伪证等罪在此绕了个弯儿。这一绕,也防止了公权的恣意妄为。
  个人权利的伸张会危害亲情成了人们认同法律强制力、权利观念不可进入家庭强大而普遍的理由。
  在重商主义大旗下,客观地讲,亲情有被进一步淡化的危险。因亲情的淡化,家庭的稳定性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在这情境下,许多人开始关注亲情,强调它的重要。在强调亲情于家庭和谐的重要性上,一些人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惜走向另一极端:不讨论亲情产生、维系的基础,不说亲情具有的相互性,只形而上地主张亲情大于一切,甚至于人的权利。
  这些年,社会上有状告父亲不忠实于家庭的女儿,也有检举揭发父亲丈夫不廉洁的母子。这些事件让人们生出不少感慨来。不少的人纷纷以“亲亲相隐”的名义相议,气愤与不解中论说当事人的诸多不应该。起诉者、检举者反倒成了人们非议的对象。这确实令人费解,让人遗憾。
  想一想,分析分析这两件事,也许有益于理清思路,走出混乱。
  首先,那个女儿、那对母子的行为是自愿的。他们均没有受到权力的强迫,也没受事件外居心叵测之徒的指使。
  其次,他们都不是诬告。他们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其三,他们起诉、检举行为发生在亲情遭受到毁伤之后。在这之前亲情已先一步受到了挑战、受到了威胁、受到了破坏。认为他们行为是置亲情于不顾的看法单在逻辑上就难以自圆其说。即使从最狭隘的意义上看这些事件,他们的行为也是出于对亲情的维护,而非将亲情这条纽带砍断。
  其四,融融的亲情是难以生长在无视乃至剥夺其它家庭成员权利的土壤之上的。
  其五,法律赋予了他们那样的行事权利。
  亲亲相隐原则体现的是对亲情的保护,体现的是亲情不应该受到强权不当的干扰。对在没强权强迫的情况下自愿起诉或是检举的行为,纵为亲属所为,法律也并未禁止。这种情况下,舆论也好,道德也好,都应该善待而绝非以文化,以亲情的名义讨伐这主张权利的人和行为。这时,我们反对的是另一种强迫。
  相对于家庭,已不是法律能不能进入的事,而是法律以什么身份从何角度进入的事。相对于人,也不是权利能不能进入家庭的事,而是我们有没有准备好的事了。法律是准备好了的,它要捍卫人的权利。在维护人的权利这事上,家庭不再是禁地。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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