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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水库广告管理条例(灌水讨论稿)

休闲客
2009-04-29 11:47   收藏:0 回复:3 点击:39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胡杨林水库的广告管理,推动胡杨林文学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方式作为胡杨林林友玩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不属本条例管理的范围,一律不得在胡杨林内刊登。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环保,不得有黄色内容和涉政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漫骂或恶意灌水。
  第四条 在广告活动中,禁止无意义地转载,鼓励原创。
  第五条 水库广告的管理机关是胡杨林水库管理局。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林友,必须先懂得胡杨林水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广告的内容是虚拟的、玩乐的,但不得违背法律和道德。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第九条 任何广告不得骗钱骗色,如征婚,水库的广告就是水的。必要时标记[灌水]。
  第十条 禁止“克隆”真实广告。引起的诉讼,由作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顶置的广告,管理员以灌水形式表示支持,证明水份不小,真实性近于零。
  第十二条 广告者在“百度”上搜索查验,是否与真实广告雷同,若雷同禁止发表。
  第十三条 林外广告,其他网站的灌水广告,请慎重发表。
  第十四条 灌水广告不收费,年终总绩时,成绩显绩的,授予灌水库衔。
  第十五条 灌水广告禁止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说明:以上内容,任何林友,都可提意见或修改。
  

作者签名:
戈壁沙漠胡杨林,饱受旱碱雪风飘,千万树中称雄杰,枝繁根深更妖娆。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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