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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安部,鹰潭市月湖区法官不懂法

海魂
2009-02-06 20:49   收藏:0 回复:11 点击:4107

    支持公安部,取名“赵C违法”!
  2月6日《南方都市报》A10版转载了《信息时报》消息说:公安部批示,不支持“赵C”。明确姓名需使用汉字,捍卫姓名权打赢一审官司的赵C将迎来二审。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男子赵C,不仅名字独特,还因为其成为中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的当事人而出名。在那场官司中,赵C状告要求其改名的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并在一审中胜诉。
  不服判决的月湖分局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开庭。赵C案也引起了高度关注,公安部近日对江西省公安厅的一份请示专门作出答复: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2006年8月,赵C到鹰潭月湖区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申办二代证时,被告知根据规定,名字里不能有“C”,也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捍卫自己的名字。月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使用。
  法院一审宣判后,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鹰潭市公安局就如何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专门向江西省公安厅请示。江西省公安厅又专门书面请示公安部。近日,公安部专门回复江西省公安厅。
  批复意见认为,《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据悉,江西省公安厅还将该批复抄送给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3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刚收到高院转来的批复精神。二审法院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对此案开庭审理。
  赵C是否必须改名?2月4日,记者采访了人口信息系统维护专家刘森。
  刘森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各省、市、区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统有多个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统都是经过公安部认证的,也就是说,不同版本的系统所执行的标准都是公安部制定的。因此,如果赵C保留原名的话,就意味着公安部要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改,这也意味着全国现有的所有正在运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更改,牵涉面非常广,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我支持公安部否定了“赵C”,但公安部只从技术的角度说明不够说服力。我在2008年6月8日写了《用外文取名有违法理和民族尊严》并于2008年6月16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表,认为取名“赵C”违反中国法律。
  中新社6月6日电,中国首例姓名权案在赣宣判,“赵C”6月6日赢回用了20年的名字。两年前他申换第二代身份证,民警以“C”为英文字母为由不给他换,除非把这个中西合璧的名字改为原汁原味的汉字。极富个性的“赵C”并不愿意将这个引以为豪的名字换掉,何况他已经用了二十多年。其父赵志荣认为是“赵C”其得意之作:“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与“西方”谐音的意思,希望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而江西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则坚持进入户籍管理系统的名字中不能有字母,其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986年出生的“赵C”不服,将月湖分局告上法院。鹰潭市月湖区法院5日采纳了律师的理由,判决“赵C”一审胜诉。这意味着月湖区公安分局必须允许“赵C”换领身份证。
  从此案看出,月湖区法院的法官其实不懂法。其一,月湖区公安分局是法规执行人,不是诉讼主体,“赵C”应该告公安部而不是公安分局。其二,汉字和汉语是中国的官方文字,虽然少数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文字取名,但在国家正式场合、公文中,还是翻译成汉字,像乌兰夫、赛福鼎、阿凡提等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公安部门以规范汉字作为姓名管理是合法的。法官判决“赵C”胜诉等于违法。
  为自己的儿子起名并于本案亲任辩护律师的赵志荣指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还有某些法律解人士,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就应该受到尊重。他们这是在偷换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但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如赵西,可以改为张西,或者改为赵东,就是不能叫“赵C”。别说外国文字不能使用,连繁体字也不能用,赵志荣的身份证是不能写成“趙志榮”的,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允许。
  如果用英文可以取姓名的话,那么,用其他国家的文字行不行?譬如,有人取名“γ”、“&”、“@”和“ Путин”违法吗?如果中国人可以用外国文字取名,那么,我们把外国人的名字翻译成汉字不是多此一举吗?假如有外国人要求说,你们中国人都可以用我们的文字取姓名,今后你们的公文、报纸写我们的姓名时,不要翻译成汉字。那我们该怎么办?
  语言文字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哪个国家同意公民用外国文字其姓名?就像“赵C”,日后真的去美国,就不能因有个“C”字美国人就给他保留“赵C”这个姓名,一定是改为“Zhao C”、“C Zhao”。用外国文字取姓名是践踏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因此,建议国家语言和文字管理部门立刻采取行动,严禁姓名和企业名称使用外国文字。
  相关链接: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206404A116/
  2009年2月6日星期五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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