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杨林社区-沛邑邱氏-个人文章】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保险立法 □ 沛邑邱氏                  2008-11-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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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2008年5月12日,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的大地震,这次地震使四川、陕西、甘肃及宁夏等周边地区多个市县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这次地震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倒塌和损坏、交通运输和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损坏、工业厂房与设备损失、农业和旅游业基础设施损毁等等。灾难发生后,我们要面临诸多方面的重建,而如何在灾后加大保险立法,如何建立巨灾风险的防范机制?成为灾后重建工作当中一个新的课题,笔者通过本文分三个层次对我国地震保险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灾后重建  保险立法  立法建议
 汶川地震灾害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同时对下半年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面对本次灾难,我国政府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竭尽所能稳定受灾群众的生活。由于本次地震损失数额巨大,单单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通过运用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基于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地震保险制度,灾后重建无法得到保险提供的有效的经济补偿。从这次事件中,我们有哪些预测和控制风险的措施?我国保险业应如何应对?应当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保险业界人士思考和探讨。
 1、加快推进地震保险相关立法刻不容缓
 1.1汶川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汶川地震灾害对经济增长的间接影响
 1.3我国地震保险业立法现状
 2、日本在地震重大灾难方面立法借鉴
 2.1日本的救助体系
 2.2日本地震灾害的相关立法
 3、对我国地震灾后重建保险立法的建议
 3.1要加快地震灾后相关保险立法工作
 3.2注重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
 3.3提升人们的投保意识
 3.4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
 综上所述,在巨灾面前,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外国在处理巨灾风险所实施的各种有效措施。我国应加快灾后相关的保险立法工作;注重发展保险型保险产品,让保险业发挥起社会管理的最大效用;我们还要提升人们的投保意识,让保险深入人心,让保险的功用和意义深入人心。最后,我们还要建立巨灾风险的防范机制。汶川地震后,我们国家虽然对灾后保险立法和保险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还是有很多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相信,随着我们探索的深入,在不久的以后,我们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巨灾后保险的体系。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寇铁军著:《财政、金融与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2、于小东著:《财产与责任保险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3、蒋维、金磊编著:《中国城市综合减灾对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期刊类:
 1、丁修平著:《汇聚独立损失抑制风险的研究》,载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第13期;
 2、金磊著:《中国综合减灾法律体系研究》,载于《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年第5期;
 3、吕景胜著:《制定我国若干问题研究》,载于《新华文摘》2004年第7期;
 4、顾林生著:《日本国土规划与防灾减灾的启示》,载于《城市与减灾》2003年第2期;
 5、顾林生著:《从防灾减灾到危机管理的日本》,载于《城市与减灾》2003年第4期;
 6、顾林生著:《日本公共卫生突发事态应急管理体系的机构分析和对中国的启示》,载于《清华大学发展研究通讯》2003年第21期;
 7、顾林生著:《日本大城市防灾应急管理体系及其政府能力建设》,《城市与减灾》2004年第6期;
 8、顾林生著:《日本海啸应急管理机制与经验教训》,《城市与减灾》2005年第2期。
 会议论文集类:
 1、顾林生著:《日本紧急状态立法体系分析及借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课题报告,2004年4月。
 
 作者签名:做一个称职的农民的儿子,
 做一个对得起广大农民的农民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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