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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追讨多付的钱必须赔偿对方

海魂
2008-03-10 20:41   收藏:0 回复:13 点击:5014

    银行追讨多付的钱必须赔偿对方
  ——老子戏说之“两者同出,异名同谓”
  
  老子曰:两者同出,异名同谓。老子认为,道与名,无名与有名,无欲与有欲,虽然名称不同,甚至相反,但他们是一起出生和长大的,道理是一样的。这就是《道德经》的矛盾统一哲学思想。
  
  譬如许霆,因为恶意狂取“吃里扒外”的取款机的钱,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广大网民不答应。许霆为什么能取那么多钱,还不是银行的柜员机密切配合?没有柜员机的配合,他是无法获取那么多钱的,否则,许霆只能通过破坏取款机获得巨额非法所得,那就是盗窃了。据报道,上海一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3张千元面值的港币,当作百元面值支付给客户张女士。因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出言不逊,张女士感觉不快便拒绝退还多领的47700元港币。2008年3月4日,法院认定造成张女士多领现金的责任在银行,张女士只需要返还多得的47700港币,而无须支付利息。(2008年3月5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其实是偏袒过错一方的银行。假如银行少付了张女士47700元港币,法院会判决银行“只需要返还多得的47700港币,而无须支付利息”吗?我看不会的。张女士多得的钱,不是张女士的过错,是银行迫使张女士承担了这一责任,所以,银行要张女士退钱,就必须赔偿张女士的损失,正如一旦许霆被追究刑事责任,银行要赔偿许霆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精神损失。
  
  别以为笔者是没事找事干,笔者这是在保护亿万中国同胞以及自己啊。讲真的,我们去银行交钱或者领钱的时候,弱势的永远是我们客户,银行窗口有告示:“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客户的钱被算少了,出了门银行“概不负责”,而客户拿多了,银行就通过警方和法院来追究你;客户的钱中有假币,银行可以没收,银行付了假币,客户就无法讨回公道,这哪来的法律?老子说:“两者同出,异名通谓”。意思是说,错误是双方造成的,双方要共同负责任。许霆能取那么多钱,还不是银行的造成的,故此银行应该为其过失造成许霆的损失而承担责任。假如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到银行(包括柜员机)取款,银行给多了钱,你该怎么办?首先你不知所措,我没取那么多钱啊,银行给了我这么多,是银行错了还是我错了?如果是柜员机给多了钱,你要退还没得退,你不可能把多得的钱留在柜员机,否则钱被别人拿了,但法院还是会找你算帐,你有口难辩。如果你带走了巨款,沿途可能会成了劫匪的目标,把钱存放在家里也有不安全感,过了不久,警察来了,法院的传票来了,最后法院一句“只需要返还多得的47700港币,而无须支付利息”,好像你被开恩了,但邻居、单位都怀疑你干了什么坏事,你的名誉一定受损。
  
  故此,银行在向客户追讨多给的钱的时候,必须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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