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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之波

胡杨林边的看客
2007-12-04 19:10   收藏:1 回复:2 点击:3900

    前几日,读《法学的问学方式》,文中有“法学内的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学外的法学”的说法,也有"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的提法。读后,觉得作者是在坚持法学——法学内的法学——的完整、独立与特色,呼吁法律人进行坚守。
  江平,另一个代表人物。他似乎没有觉得法律只是一个高大辉煌闲人莫入的厅堂。他重视堂规,也把目光放在堂厅之外。
  法律总归是要调节社会关系、社会中的人和事的,也即法言法语表述世道,人心。实体法契合了这世道人心,规律大概会自成的。探讨法律之“术”,还是因了法律之“艺”,为了使“艺”更好地得以展现世道人心。
  法律人有着独特的思维方式,这也是其它学科所共具的。
  “科学只包含两样东西,一是具有一套价值,二是可以用于研究广泛领域的问题的一些方法。”一个学科不管有着怎样的学科范式,其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含具准确性、客观性、怀疑性与开放性。
  
  “12.4”,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对于法内法学人士和此外的各种人群来讲,其特别之处是不大相同的。我,非法内法学者,也不是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可也在想着那个让“12.4”成为一个特殊日子的法律人的那件劳动成果。以当时的社会情景说来,法律人与管理者对那法进行勾兑,我是理解的。82年以后,那法又被一次次地勾兑,那关乎我自身生存状态、生活质量、我的尊严和合理自由的,那使法言法语得以有机结合成为各种法条的指航灯——宪法,却着实让我心生着痛。不知这种情景是否成了法律人的伤。除去那高悬着的剑和法律人安身的需要不论,这个本身发育不良又屡不被尊重的“爸爸”(伯尔曼对宪法的比喻)的成长与没有诸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深度参与也有大的关联。
  法理学诸多论述中常讲的“市民社会”,是共同力量促成的,归结到学问上,就是多学科一起分工、努力的结果。自然法的依据不是法律之术。倘若可以说,实体法体现着法律人的法律之术,那审视实体法好坏的体系自就不只是法了。我想,判定实体法是否是良法的标准的得来也依靠着别的学问及这些学问之间的辩论。
  1%,落到我头上就是100%,我经受不起规则不善带给我的灾难。
  应有力量的缺失,会造成包括根本大法在内的法律的营养不良。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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