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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社会干预公开信》续文八

罗先德
2007-10-27 18:25   收藏:0 回复:2 点击:3917

   
  诉鲁方平诈骗占田案
  行政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人:汤才珍
  被申请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7]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像挤牙膏一样,挤一下,改一点,但文中均不提为什么要变更上一次的处罚决定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由。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与被处罚人的委托代理人合谋造假。
  一、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21日书面答复将诈骗占田案定性为承包款纠纷,给予行政罚款,承包款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有什么资格罚鲁方平的款?既然是承包款纠纷,为什么还要责令鲁方平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被处罚人鲁方平伙同镇司法所马明贤,以势压人,欺骗恒珍组农户,以超低价每亩水田 五十年才6600元租赁款。特别是假借申请人已同意,诱骗恒珍组农户在事先写好的《租赁协议》上签名,又叫狗腿子伪造申请人的签名。鲁方平拿回家后,将租赁二字划去,加上承包二字,租赁协议摇身一变成为承包协议,再盖上公章就是“以租代征”。被申请人给处罚人的处罚理由是:“未经批准就擅自占用土地”,难道采取欺诈手段,报批成功,就可以合法地占田办厂吗?
  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均有明文规定,应遵循合法、公证、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明知是土地违法案,不向最知情最有发言权的第三者(恒珍组签约的农户)去询问取证,反而向诈骗占田人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诈骗案去问骗子,占田案去问土匪,还振振有词地说“有问询笔录作证足以认定”,这不是合谋造假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吗?
  四、2005年3月23日的《租赁协议》,鲁方平的委托代理人说是《承包协议》,属造假行为。
  五、2005年3月23日的会议,申请人并不知情,鲁方平的代理人说在场开会。属谎言。
  六、2005年3月23日《租赁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名是伪造的,鲁方平的代理人说本人所签,纯属谎言。
  七、鲁方平的门卫室和道路建筑在水田上,代理人说是在旱土上,又一个谎言。
  八、申请人承包田的21年使用权的租金分文未取,委托代理人说已经领了,谎言。
  九、鲁方平家的地址不在珍珠组,宏泰福利厂的地址也不在珍珠组,两次造假。
  十、浏国土资法(2006)第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宏泰福利厂的罚款为6810元,而缴款书上却是5107元,又是造假。
  十一、被申请人在2006年4月24日以前就已经核实为土地违法案,张仲秋副局长批示执法队执法,当时退还被占农田,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种种纠纷,也不会造成2006年和2007年的农田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行政赔偿。
  十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4条和《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对诈骗占田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作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三、为避免暗箱操作、官官相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特此再一次申请听证。
  
  此致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上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递交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以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转交给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撤销浏阳市国土资源局[2007]26号行政处罚规定。可是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故伎重演,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故意回避而不予答复,明知浏阳市国土资源局[2007]26号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对我上面复议请求逾期不答,不但不予撤销,反而裁定维持原议。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春要申请人到浏阳市人民法院去起诉浏阳是国土局,从而逃避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汤才珍2007年7月26日
   整理人:陈阳钊2007年7月26日
   发表人:罗先德200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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