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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社会干预”的一封公开信

罗先德
2007-04-26 18:41   收藏:0 回复:2 点击:3976

   
  
  “当代南霸天”鲁方平,伙同镇司法所、国土所、派出所诈骗我承包田:水田3.97亩,水塘0.5亩。已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告状二年,却遭到官官相护,致使投诉无果。今特呼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正义的人士给与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
  告状人:汤才珍,女,51岁,浏阳市达浒镇达兴村恒贞组农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605055729 。其夫江贵生即承包田责任人,系复员军人。因将桔园3.97亩改为良田,遂因劳累过度而病故。撇下时年84岁的老母和一个弱智的女儿、一个读中专的儿子,由寡妇汤才珍下田种地,承担起养老扶小的重担。今又遇“当代南霸天”诈骗我承包田,正是“屋漏又遭连夜雨,行船又遇打头风”
  被告人:鲁方平,男,浏阳市达浒镇达兴村村支书、宏泰福利厂法人代表。此人原系当地尽人皆知的街痞,混入党内当了一名村官。一个靠拿点补贴费养家糊口的村支书,一夜暴富成了百万富翁。1995年在达浒镇上贴满了一首打油诗: “《西光月》,西光西光,出在浏阳地方。达浒镇有个鲁方平,扶贫扶贫,富了方平。”正是“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
  事实经过:
  第一步、2005年3月8日,鲁方平通知我(即指汤才珍,下同。)承包田的代耕者罗石生:“汤才珍的田我要了,你不要再耕作。”
  第二步、2005年3月20日,鲁方平长途电话告知我说:“你的田被征购,同意要征购,不同意也要征购。”
  第三步、2005年3月23日,鲁方平和司法所长马明贤与恒贞组部分农户签订50年的租赁协议。
  第四步、2005年3月26日,鲁方平与马明贤主持召开恒贞组部分农户开会,将50年的租金全组统一分配,承包田重新调整的会议决议。
  第五步、2005年11月24日,鲁方平和马明贤主持召开恒贞组农户开会,由马明贤宣布重新分田,因遭到我母子和部分农户的坚决反对,被迫将会议改议租金重新分配的会议(详见会议纪录)。
  此事件的性质:是全国罕见的土地违法之典型案例,本事件五毒俱全,其诈骗性、黑恶性、霸占性、永久性、既成事实性,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1、 诈骗性,鲁方平和马明贤对恒贞组农户谎说:“汤才珍已同意每亩132元/年的租金出租,农户既得钱又不出田。”骗取农户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又伪造我的签名去向上级报批(证据2)。
  2、 黑恶性,与恒贞组签约后的第三天,鲁方平与马明贤主持召开恒贞组部分农户开会,将租金全部统一分配,承包田重新调整(证据3),国土所罗所长、派出所李所长亲自上阵说:“租赁协议”合法(证据6)。
  鲁方平电话通知派出所罗所长对向镇政府上访回家途中的我,当街进行搜身,并进行殴打,非法拘禁(证据9)。镇纪委、浏阳市国土局、浏阳市纪委公开包庇(证据9、13、15)。
  3、 霸占性,租金全组统一分配,霸占建厂的农田时过二年不予归还(证据7)。
  4、 永久性,《租赁协议》农户们签字时,明白写的是租赁,事后发到农户手中,改为承包,承包五十年不变,永远不变,这就是鲁方平在电话中所说的“征购”也就是以租代征(证据2)。
  5、 既成事实性,不办手续,不经批准就毁田,进行修路、建房、筑围墙,破坏种植条件,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不批也得批(证据12)。
  控告证据: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共计16份。
  请求事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退还非法占用农田,并给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期盼“两会”关注农民的诉求,解除农民的困苦,维护农民的利益,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建设和谐的新农村。
  
  
  
   受害人:汤才珍 口述
   支持人:陈扬钊 整理
   发表人:罗先德
  2007年4月26日
  联系电话:07314316579
  
  
  附件:在此公布重要证据三件
  证据1:《承包田书证》
  江桂生同志(注:汤才珍已故丈夫)承包田水田3.97亩,水塘0.5亩,承包期1996年下半年至2026年下半年,叁拾年不变。
  证据2 :《租赁协议》
  甲方:宏泰福利厂
  乙方:达兴村恒珍组
  甲方为扩大企业生厂,需租赁乙方的水田(旱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田土位置:杨梅岭客山塘下,水田面积:4.33亩,旱土面积:2.406亩,塘0.5亩。
  二、租赁期限为伍拾年,即从2005年12月31日至2055年12月31日。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水田每亩租金6600元,旱土每亩租金800元,水塘每亩3000元。应付乙方租金合计32793元。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租金由乙方自行分配。
  四、其他事项:
  1、在租赁期内,使用权属甲方,乙方无权干涉甲方的使用用途。
  2、甲方所租赁田土租金,由乙方统一开具收据,甲方凭收据付款。租赁期内,乙方因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户,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继续租赁。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鲁方平 乙方:黎训宇等13人的签字,其中汤才珍的名字系伪造的笔迹。
  
  2005年3月23日
  
  
  
  证据12: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处理单——信字第13号
  信访单位(个人):汤才珍等2人(达浒镇达兴村恒贞组)
  类别:违法 急缓等级:急件
  内容摘要:举报本镇宏泰福利厂(法人代表鲁方平)违法占用本组水田4.33亩,
  旱土2.406亩建厂,要求查处违法用地。
  信访室意见:经核实,该厂2005年3月占用该组水田约4.33亩,旱土2.406亩,
  水塘约0.5亩,未办好用地手续就动土办厂,属违法用地,请执法队查处,请领导
  审批。 负责人签字:唐平 2006年4月24日
  领导批示:同意。 领导签字:张仲秋 2006年4月24日
  处理结果:目前正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负责人签字:唐平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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