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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塞的法理分析

木鱼一声
2006-12-29 10:49   收藏:0 回复:7 点击:4321

    加塞(是不是这两个字不敢有十足的确信)就是指在排队情形中,后来者插入到队列前面的一种行为。按照被插入人同意与否可以分为合意加塞和强行加塞。
  刚才到建设银行去往长春汇款就碰见了一例。
  一个女学生模样的人到了银行径直插到我后面的也是一位女学生模样的人的前面(两人好像是同学且在此前进行过电话沟通)。后面的一位妇女大声说:“你凭什么加塞?”答曰:“我有急事,十点半前要赶回。”妇女说:“我也有急事,九点半前要赶回去!”加塞者不再言语,但也没有到后面去。妇女向维持秩序的保安反映。保安答复:“那是你们自己协商解决的问题。”
  回来的路上,我不由自主地思考起来这件事。
  我们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首先,加塞者有没有加塞的权利?这涉及到权利的类型和根据问题。从权利的类型上说,这里主要涉及到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习惯权利的划分问题,不同类型的权利有着不同的根据,但是也不过于绝对。排队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在这里应该属于民事行为,相应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性质。做出这样的划分的根据在于,大家在银行排队属于一种财产关系的范畴,平等主体在财产行为中发生的关系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样,民事权利的有无应该参考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民法规定并不存在关于排队以及加塞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定。在民法的原则里面有关于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如此看来,加塞者有没有加塞的权利涉及到公平和社会公德的问题。公平是一个极具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文化传统里面往往有着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就我们国家的公认的社会公德来讲,“先来后到”是一个规则,也就是说,后来的就应该依次排在队伍的后面。以这样的根据来判断,加塞者不具有加塞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里面又有“扶危济困”的说法。因此,在特殊性情况下,加塞是合理的。比如为了抢救急危病人、运送即将迟到的高考考生,这样的情况大家能够理解,不过,这种危机状况存在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否则也会有失公平。在这一个案中,加塞者如果想拥有加塞的权利,必须提供证明。
  其次,如果没有证明怎么办?简单说,要争得被加塞者的同意。我们知道,权利不同于权力,权力是属于国家的,不得被转让或放弃,权利则不然,有相当多的权利可以被转让或放弃。排队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按照先后到来的顺序完成自己行为的权利。如果不经同意加塞就是侵犯了被加塞者的权利。被加塞者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或人员来加以救济。如果被加塞者明示(明确声明同意)或者默示(不声明反对)同意,即被视为被加塞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加塞者由此获得了相应的权利。
  再次,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被加塞者是一个人还是数个人?比如,十个人排队,加塞者插到第二位的前面。那么,这里的被加塞者是指第二位排队者还是包括地位在内的九个人?如果是指第二位,那么,第二位如果表示同意,加塞者就获得了加塞的正当性。如果是九个人,那么,加塞者需要经九个人同意。我个人认为,被加塞者应该是九个人。因为,排队是一个对时间和次序特别在意的行为。每一个排队者的利益和整个队伍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简单说,按时间顺序排队属于每一个排队者的利益。原来是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现在,如果二变成了三,后面的人的次序依次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加塞者的行为不仅仅影响第二个人的利益,他也影响到后面所有人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加塞者应当征求其插入位置以后在他来之前已经就位的所有排队者的意见,否则,他的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原创[胡杨论剑]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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