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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难以实行的根源何在?

鸣笛
2006-11-07 23:54   收藏:0 回复:4 点击:3927

    ◆问题的提出
  法包括立法和司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首先,从数量来看,与改革开放前空白状况相比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与国际比较少之又少,个中原因自有体制、观念和欠科学诸多因素。其次,从质量来看,即便有了众多的法律,可80%左右未能进入诉讼领域,说明立法质量和司法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勿容讳言,法律难行的病症已极大影响到现代化建设及依法治国的进程。那么,法之难行的根源何在?
  
  ◆中国的法律状况
  人治与法治,“非此即彼”的选择并否符合人类发展的规律。多少有些偏向或界于两者之间应是多数国家的选择。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如今十一年过去了,我国的法律状况如何?
  纵观建国以来立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中国的立法极其落后,从1957-1978年几乎一片空白,基本处于人治的状况。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也即将接近30年,中国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此间制定了四百多个法律法规,近千个行政法规,近万个地方性法规,以及为数更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从根本上已经超越了二十多年前无法可依的落后局面。在这一发展的过程中,既显示出未来中国立法的广阔前景,也隐含着诸多亟待改革完善的动因和必要性。尽管中国还需要许多法律和法规,那种所谓“立法膨胀”和“有法不依”的意见经不起推敲。关键问题在于,法制和法治都需要既讲数量又讲质量。根据调查,在已制定的近四百个法律中,一般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法律只有三十个到五十个。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80%左右未能进入诉讼领域,绝大多数还没有进入司法界视线,法律文件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他们应有的地位与效力。
  
  ◆法律难行的根源
  根源之一:立法质量低劣,造成了大量的笨法或劣法,使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
  一是立法违背科学,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中国的法既不是良法也不是恶法,属于富有特色的笨法或劣法,使其有法的名分而并不像法。比如:
  ●法和道德的界限不分或政策性色彩过浓,缺乏操作性;
  ●许多法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实施奖惩;
  ●许多法的语言文字极其糟糕,宽严失度,笼统、抽象、模棱两可、过简过繁或弹性过大等而难以准确把握;
  ●许多法的规定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许多法的规定缺少配套规定,给实施带来很大麻烦;
  ●超前或滞后于生活,有的法是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有的法是盲目制定的,有的法或是为了贪多而难以实行。
  二是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相互矛盾、抵触、冲突的情况。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同位法之间,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同一部门法之间,都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这些矛盾、抵触、冲突,有技艺不精、地方或部门保护或立法越权几种原因造成的。三种现象都很普遍,其中基于立法越权造成的矛盾、抵触、冲突,是性质上更为严重的问题。比如地方立法抵触中央立法、中央立法主体越权规定了本来无权规定的制度或规则等。
  造成立法质量低劣的原因主要有观念、制度和技术种种方面:
  从观念方面看,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立法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而是为了“管人”。
  从立法体制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制存在缺陷,难以专业化和职业化。
  从立法技术看,立法运作缺乏科学化,法律主要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技术的人员之手。
  根源之二:政府抢占了执法的“制高点”。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被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来执行,“行政执法”、“执法主体”这类精巧的人治观念和实践贻误了包括法的实行在内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首先,在法治环境下,法应该是面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一经公布实施,相关的个人和组织都应当遵守。它的规定针对谁,谁就要遵循它的规定。与谁相关,谁就是执法主体。而因为中国存在集权的弊端而使我们的法全部或大部分变成了政府的。在人治环境下,法的贯彻实行,便是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全社会的事情。立了一个法,就等于给自己的权力固定下来。试想,不是根植于社会和老百姓之中的法,人们怎能够爱法?只要哪一天政府退出了“执法主体”的地位并服务于法,法治就在这里开始了。
  其次,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根本没有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衙门”作风与独断专行、政出多门的花样。
  再者,就行政公务员本身来说,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又有其个人的特殊利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力的腐蚀性极易促使私欲的膨胀,从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
  根源之三:我们的司法是严重弱化的司法。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司法是法之实行的最主要的渠道。司法适用范围弱化,司法独立性弱化,司法职业化弱化,司法人员有关素质如业务水准弱化,尤其是司法腐败所造成的弱化,使司法难以成为法之实行的最主要渠道。
  一是我国所司之法非常之少。如前所述,司法机关据以办案的法律,只有三五十个。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在“执法”的名义下加以运用。
  二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太低,积重难返。
  三是司法难以独立。法官真正懂法和法官说话算数的问题短时间很难解决。
  四是司法腐败,表现为美女、金钱与司法权的联姻。
  五是行政性司法,与行政机关一样存在上下级关系。
  根源之四:法之难行,法学也难辞其咎。法学未能经世致用,法学研究主体远离法治生活,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严重疏离,法学方法喧宾夺主,“新潮”和“热点”成为学术的杠杆,“文人”日渐出现,使法学不能作为精神品格有效牵引法的价值在生活中兑现。
  根源之五:法治观念未能深入人心。这来源于历史的、习惯的和传统的根源,使人们法律意识淡漠。在传统文化中的“礼治”、“德治”导致的重礼轻法思想、与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极,特别在权益方面中国的传统和西方是截然不同的。一向宽容、礼让形成的“厌讼”习惯与法的冲突,使人们遇到纠纷习惯于通过“关系”而不是打官司解决。
  
  ◆ 结束语
  中国法律难行之根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法学研究、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尽管我国的法和法治还是贫困和落后的,但不完善意味着变革,变革意味着光明的前景。只要弄清了根源,就找准了救治之策。我们相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治与人治”课程论文061107)
  
  参考文献
  1、《法理探索》周旺生著 人民出版社 2005年8月第一版
  2、《立法学教程》周旺生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原创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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