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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必须取消最低消费

海魂
2006-10-31 14:53   收藏:0 回复:2 点击:3498

    节约用水必须取消最低消费
  
  广东省物价局局长孙庆东在广东“民生热线”和市民面对面交流中表示:省物价局正在研究对贫困家庭用水、用电、用气等的差别价格,可考虑在价格调整时,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不调或上调幅度较小的政策。他们会运用价格政策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比如对他们实行价格补贴,特别是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来适当救助。(2006年10月15日《南方都市报》)看来用水价格上调是趋势,政府同时也将适当对低收入进行补助。但是,有一个问题是有关部门还没注意或者是忽视的,就是用水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实施最低消费一般是高消费经营场所或项目,目的也是保护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不被浪费,但允许和鼓励消费者浪费,如卡拉OK房。卡拉OK房一般是收取房租的不设最低消费,没收取房租的要设最低消费。至于用水,是涉及国计民生、千家万户,涉及到各行各业和每一个人的商业行为,设置最低消费貌似符合经营原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导向行为,违背了节约型社会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大家知道,水资源缺乏是全球的危机,我们国家也面临这个问题,节约用水不仅仅是节省几块钱的问题,而是为了挽救人类生存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它不仅仅要求人们在行动上节约用水,更主要的是思想上要有节约用水的观念。用水最低消费保护了供水企业微乎其微的利益,却严重打击了人们善良的品质,挫伤了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蒙受损失的是整个社会。所以说,用水最低消费与节约型社会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相悖。
  在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和保护水资源不被浪费两者的权衡中,后者更为重要。其实,用水没超过最低消费的,一般是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居住人数少或者经常没在家里住的人,比例是非常少,且交易量也是非常低,以其迫使他们浪费用水并影响大众的节约用水观念,不如取消用水最低消费,反而要增大对大量用水者或浪费用水者的处罚,就是采用递增的用水收费。这样,不但不使供水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反而能增加其收入,同时也鼓励、强迫用水单位、企业、家庭时刻有节约用水的思想准备和行为,共同保护水不被浪费。
  2006年10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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