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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论概说

木鱼一声
2006-09-27 09:11   收藏:1 回复:10 点击:4008

   
  作为一个词语的“法治”在古今中外都出现过。但是,从概念的角度看却有着不同的内涵,这些不同的含义凝结了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
  一、古代的法治理论
  (一)中国古代的法治理论
  法家是先秦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与儒家进行辩论的焦点。儒家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孔子提出建立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这构成了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礼是一种区别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所谓“德治”,在儒家这里是一种统治方法,提倡“为政以德”和“以德服人”,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其“人治”思想是由“礼治”和“德治”思想派生而来,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有治人,无治法”, 应当指出,“儒家重‘人治’、轻‘法治’,是从对比‘人’与‘法’在治理国家方面谁起决定作用的角度说的,不是一般地轻视,更不是否定法律和法制的作用”。 法家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从人人都具有“就利避害”的人性论和“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主张“以法为本”,立法应“当时而立法”,应“因人之情”,“毋强不能”;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等等。当然,法家的理论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对于君王只有劝诫的意义,根本不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之相联的“法治”。
  (二)西方古代的法治理论
  在西方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也有关于“法治”的理论。“希腊著作表现了法律对统治者的具体约束力,表现了他们对法律的服从,或者认为这样的服从对一个良好的政府而言至关重要”,“总的说来,从我们能够掌握的著作来看,希腊思想家的信仰是城邦的统治者应受治于城邦的法律”。 对后世影响巨大者莫过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因为法律能够免除一切情欲影响,实现毫无偏私的权衡。他的法治理论框架,即“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更是流传久远。古罗马的法学家继受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治思想,他们借助“自然法”、“理性”、“正义”等概念来说明法律的本质,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在西塞罗那里,“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希腊、古罗马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近现代的法治理论
  就近现代的法治理论而言,中国和西方有很多共通之处,原因在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受到了西方强有力的影响,而且,就发展的道路来讲也存在某些相似之处。
  具体来说,法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首要的是强调政府法治
  与古代的法治理论相比,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点在于国家权力的根源是什么。“社会契约论加上自然权利说是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理论的逻辑和历史起点”。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看来,人生而是自由和平等的,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人的人身、财富、尊严等自然权利;法律是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协商而制定的契约;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只能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法治理念摧毁了“君权神授”、“王权至上”等观念,确立了“主权在民”的观念,从思想上启蒙了国民。以这些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民主与法治模式成为西方法治实践的重要保障。在现代法治理论里,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政府必须依法行事也是其最为重要的内容。近代以来的中国,在与西方炮火遭遇的同时也接触到了西方的民主法制思想,西方著作的译介也对国人的观念起到了启蒙作用,在与封建帝制、军阀独裁统治作斗争的过程中也高举起了“民主”和“科学”的大旗。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也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认识前提,并将主权在民的观念切实落到实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树立法律的权威,党和政府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融会、凝结着美好的社会理想
  与古代的法治理论相比,法治也体现着融会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和谐等的社会理想。近现代的法治理论把法治作为一种事业,除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以外,还体现着美好的追求,这种追求把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为核心的价值。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越来越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法治就是要为人们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一种和谐的外部环境。具体说来,通过民主的途径立法,充分尊重人们的利益多元化,反映人们的意志;促进个人发展、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使人们的自由度的已扩展;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遏制特权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国家承认和保障人权,为人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遇;促进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关注法律运行的效益,使法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说,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总结人类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后获得的阶段性成果,融会和凝结了多重意义的社会理想,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的方向。
  第三,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目的在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与古代的法律相比,法律在近现代越来越成为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利益调整器。法律的功能由主要关注阶级统治向关注法律的社会功能转化。这是和近代法治理论得以产生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等现实土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关注、强调对于人人平等、意思自治的重视,另一方面,商品经济也强烈地需要稳定、有序的社会发展。商品经济催生了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立法的过程越来越成为分析、判别、权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法律的执行和适用越来越成为实际处理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过程。良好的秩序要求一方面立法能够越来越多地反映各种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法的实际运行能够实现依法办事,切实实现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权利。一定社会社会关系的综合构成了这一社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能不能保持健康、有序,很重要的就在于法律能不能够反映现实的社会需要,妥帖的处理各种不同的利益需要。近现代法治理论大都强调利益多元、立法民主、统治合法、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等因素,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原创[时事关注]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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