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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成为“单位受贿罪”的被告[转载]

yc姚律师
2006-08-27 11:10   收藏:0 回复:0 点击:3242

    当“法官”成了“法院之官”(名笔)
  
   http://news.people.com.cn/GB/37454/37461/4570374.html
  
   2006年07月07日14:10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也真是新闻: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站到了被告席上,被“兄弟法院”所审判,法院原院长、执行局局长、原办公室财务会计出庭受审。“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据7月6日《新疆都市报》报道)。
  
   法院院长和法官们的违法犯罪消息屡有所闻。我们这些守卫在社会公正最后一条防线上的人,究竟怎么了?
  
   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国中世纪神学家加尔文则云:“法律是无声的法官,法官是有声的法律。”但我们这里却屡屡见到法官违法犯罪,甚至今天还闹出了因“单位受贿”,“法院被法院审判”的“笑话”而被天下笑!这,哪里是什么“法律帝国的首都”?这,哪里算得上什么“有声的法律”?
  
   法官,包括以法官的身份做了法院院长的这些人,成了“法院之官”后,他们与党政干部没有什么两样,同样有着“权”和“利”的“双刃剑”能够刺破良心与法律的底线;党政干部有什么样的腐败,“法院之官”同样会有什么样的腐败,司法腐败乃党政腐败一支流也。
  
   公检法的“领导”与党政领导是被“一视同仁”的,都在同一个体系里循环着。只要看看一些正面报道,我们就不难理解他们之间没啥不同。比如7月5日《报刊文摘》转摘《中国人事报》的报道说,近日广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县党政正职和市、县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等规定”,报道的标题就是“县党政正职不在成长地任职”——公检法的“一把手”,都是“党政正职”。
  
   这样“同体循环”导致的“结果”如何,是可想而知的。比如“明星法官”唐吉凯,既是一名“被人们广泛看好的青年法官”,又因“外语好、工作能力强”,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干部”——你瞧,本质上他就是一个干部,一个官员,只不过是“法院之官”罢了,在公众眼里,也就是“工作能力强”而不是什么“审判能力强”。既然是个“工作能力强”的“官”,那么他与其他做了官还想升官的官们是不会有本质区别的,所以他私底下也热衷于“跑官”,屡次向上级大肆行贿,就像他自己所说的:“别人送给我的钱,我又送给了吴振汉。”他的“上级”吴振汉时任省高院的院长,关乎他的“仕途命运”呢!至于那些一时还没有到唐吉凯这样的“打关系”层面的,就先把“打官司”弄成“打关系”吧!
  
   现实的制度环境,迫使诸多法官以“升官”为荣,都喜欢与官场混在一起,那么,“法院之官”的腐败模样也就是官场腐败模样之一种。因此,无论是法官“个人索贿”也好,法院“单位受贿”也罢,都是不足为奇的。可国外的法官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国外的法官与社会大众是相对隔绝的,他们很少抛头露面。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是一个深居简出的人。法官虽然不一定与世隔绝,但绝对不应是一个风云人物。”
  
   徐迅雷,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 (2006-07-07 第02版)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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