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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

木鱼一声
2006-03-25 01:53   收藏:1 回复:5 点击:5173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起源”一词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指开始发生,另一种解释是指事物发生的根源。 探讨法的起源问题既要涉及到法最初是怎样产生的,又要涉及为什么法会产生。“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梅因也说:“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任何办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象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可贵。在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 因之,研究法的起源问题有助于我们认识法的本性及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因而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一个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在这一问题上可谓众说纷纭,其背后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原因。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组织与规范
  
  一、法的含义:一个前提性交待
  检视古今中外的学者对于法的起源的学说,不难发现,法的起源的学说同对法的概念的界定有着紧密的关联。对法的界定不同,不同的法学流派、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法的起源就有了各异的说法。 在有的学者那里,法是“自然法”的意思,因而,他们往往把法的起源归之于神(上帝)、理性、道德等等。在有的学者那里,法意味着实证法,法的起源归之于政治权威的立法活动。在有的学者那里,法是实然法,他们在社会生活里探求法的踪迹。在有的学者那里,法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须对当地文化有了内在的理解才可以把握。再有,法是指规则还是仅指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与阶级性的内在关联等等,大家在理解上也是有分歧的。而我们知道,对概念的不同界定往往会产生迥异的结论,也会在学术交流中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影响交流的有效进行,造成许多无谓的争论。因此,对于法的含义的界定便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介绍法的起源之前,有必要先说明“法”在这里的含义。这里所说的“法”是指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体。同时需要说明,我们将法作如此界定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法和国家是突然从天下落下来的,相反,我们认为,法和国家是人类社会不断演变的一定结果和过程,这里只是为了讨论的方便。
  二、原始社会的组织与规范
  依照通说,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长期处于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而且,国家和法也是从原始社会的组织与规范中慢慢蜕变而来,因而,它们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这也就使得了解原始社会的组织与规范有了切实的必要性。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为人类的史前时代。它始于人类的出现,终于国家的产生。根据已经发现的古猿和古人类化石材料,作为向现代人进化的最早种属,能人早在200万年前就存在了。其后继者——能人——最早进行集体狩猎、学会用火并发明并发明语言应用的人,活动于大约160万到30万年以前。其后又逐渐进化为智人。原始智人生活在约30万到125万年前,以及“尼安德特人”,生活在125万年前到约4万年前。尼安德特人已经具有相当高超的制造工具技术,他们发明了大约60种不同的专门工具,包括刀、凿、钻孔器和矛头。这些工具大多是用石头制成的,但他们还用骨头制造比较精致的工具。此外,他们用树枝或骨头营建避身场所,或者,就便利用现成的洞穴栖身,并在洞内砌建庞大的石火炉。 人类最初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石器,考古学者把使用石器的时代称为“石器时代”,并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把石器时代又分为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
  旧石器时代的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他们的基本食物是容易得到的果实、块根、以及昆虫、蜥蜴等小动物,后来也猎取大动物。狩猎是原始人最大的食物来源,它使人们得到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重要的营养物质,促进体质和大脑的发展。但是采集在经济生活中仍占有重要位置。考古学者根据石器类型的分化,推测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就有了性别的分工,男子从事狩猎,妇女则从事采集。关于最早的人类社会,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说明,只能通过间接的材料来进行推测。一些学者认为杂交的原始群或原始人群是人类最早的组织形式。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原始群属于由猿到人的过渡群体,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应是血缘家族。这是19世纪美国学者摩尔根根据夏威夷人的亲属称谓提出的设想,由于缺少考古材料的实际例证,有些学者并不认可。真正有考古材料作为证据的原始社会组织是母系氏族社会。母系氏族是一个坚固的氏族集团,是在人类生产获得初步发展能维持较为定型的群体生活并产生近亲通婚禁忌的基础上形成的。族外婚的形式使不同的氏族发生一定的联系。互通婚姻的氏族形成了早期的部落。
  大约15000年前,旧石器时代开始向新石器时代过渡,这一时期称为中石器时代。在这一时期,全球气候和生态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由此导致动植物种类的变化,这也影响到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变化,促使生产工具发生变革。石器的生产技术提高,出现了细小的石器,如石箭头、石刀、雕刻器等,人类也在广泛使用鱼叉、投掷尖矛的基础上发明了弓箭,促进了狩猎的发展,标着原始社会技术的一个显著进步。
  新石器时代,人类发明了农业和畜牧业。农业大约出现于公元前8000年到公元前3500年。这是人类在采集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的结果。畜牧业则是在狩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大约出现在公元前7000年前后。农业和畜牧业的产生使人类由采集、狩猎为主的攫取型经济转变为以农业和畜牧业为基础的生产型经济,也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把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推到了一个新高度。农业的生产规律要求人们较长时间居住在一个地方,人类原来的迁徙生活逐渐转变为定居生活。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也使人类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丰富的食物,而且第一次有可能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需的食物,这就使人口有了较大的增长,并使得有一部分人可以从事维持生存以外的活动,从而产生新的社会分工和物品的交换,还使某些人有可能积聚财富。新石器时代也是母系氏族公社的全盛时期。人口的不断增加,族外群婚已经变得难以维持,于是逐渐出现了对偶婚。但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仍是母系氏族,氏族首领往往由年长的妇女担任,也有的氏族有男族长。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
  新石器时代末期,人类已知使用金属。人类的生产工具开始进入金石并用石器,但石器使用仍占主要地位。从金石并用时代开始,原始社会进入解体阶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了铁这种金属,人类社会的不同地方在不同的时间开始掌握冶铁技术并将其运用到了生产过程当中。铁制工具的使用又一次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在适于农耕的地域和适于畜牧的地域逐渐产生了农业部落和游牧部落,这是人类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这一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内部开始有了剩余产品和积累。在农业和畜牧业部落之间开始出现经常性的交换,最初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往往通过氏族首长来进行。久而久之,交换的代表往往把经营的氏族财富攫为己有,私有财产出现。社会分工和交换的需要也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且日趋复杂,于是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此之后,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同时逐渐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人——商人。这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生产和商人的活动加速了私有制的发展。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上升,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母系氏族开始转变为父系氏族,这是通过新的婚姻和家族形式实现的,原来“从妇居”逐渐变为“从夫居”,一夫一妻婚慢慢形成。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时间也很长的过程。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开始产生。为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产品,增加私有财产,减轻自己的劳动,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被强迫参加生产,成为最初的奴隶。氏族内部也逐渐发生了贫富分化,不仅存在自由人和奴隶,也开始出现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也使得生产趋于个体化,个体家庭逐渐从大家族中独立出来。一些个体家庭迁居到别处同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杂居,形成了以地域关系结合起来的农村公社,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阶段的社会组织。
  在氏族公社制度解体到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军事民主制保留了氏族制度的某些因素,同时存在着军事首长的个人权力。私有财产和奴隶劳动促动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在战争的过程中,军事首长的个人权力不断得到加强。这个时候,由氏族部落的酋长组成的议事会仍起作用,但其成员逐渐由贵族担任并世袭承继,原来的由氏族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氏族议事会也逐渐转变为由全体武装男子参加的人民大会,后来,随着军事首长个人权力的扩大,人民大会的作用渐趋减弱。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发展,氏族内部分化以及利益冲突日趋尖锐,为了调节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单靠舆论的力量已不足为用,强制机关得以产生,国家形成。
  社会是由人(当然不只是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发生着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的合力状况关涉到一个社会的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 如何达致秩序的生成,主要靠规范。原始社会里的社会规范主要是原始习惯。原始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的行为规则。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述摩尔根的说法,把氏族内部的习俗(习惯)归纳为:(1)推选首领及首领的职权的习惯;(2)关于撤换氏族首领的习惯;(3)关于氏族成员婚配的习惯;(4)关于氏族成员去世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的习惯;(5)关于氏族成员间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同外氏族及其成员发生冲突的习惯;(6)关于氏族名称以及氏族名称与氏族权利之间的关系的习惯;(7)关于收养外人入族的习惯;(8)关于氏族节日及其礼拜仪式的习惯;(9)关于氏族墓地的习惯;(10)关于氏族议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的习惯。 此外,关于生产、分配、居住等方面也应该有相应的习惯。当代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只存在简单的社会分工的社会里,其社会调整是比较简单的,也主要是内在,也就是说,人们遵从原始习惯主要是由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外在压力的结果。而且,原始社会的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规模相对较小,人员接触频繁,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环境里,因为大家都有比较一致的信仰、爱好和道德观,而且舆论在这样的组织里的作用也是很显著的,因而,成员的不轨行为不仅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而且其他成员对其的孤立也使得一般人轻易不愿意也不敢违反公认的原始习惯。 因而,一般情况下,“……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第二节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法形成的标志
  虽然说法是从原始习惯发展而来的,但二者在质上毕竟有了显著的不同,有一些标志性的事物的出现显示了法的正式形成。
  (一)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是原始社会末期阶级斗争激化的产物和表现,和以前的氏族组织相比,国家有了显著的不同,权力集中在了少数人手中,其职责在于维护当权者的利益,特别是有了专门的暴力机构,如军队、法庭、监狱之类的设置。一些习惯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一些规范由国家制定了出来,这些规范的实施最终是靠强制力来保障的。这与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出于认同、习惯和舆论压力而使自己的行为和原始习惯相一致有了显著的不同。
  (二)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还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亲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问题一样荒谬”。 这一切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产的私有得到了法的确认与保护,“你的”、“我的”、“他(她)的”,界限很清楚;社会的成员不再是平等的了,而是被划分为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等级森严,违反相应的规范将会招致严厉的惩罚。
  (三)诉讼与司法的出现。在原始社会,当时缺少专门的机关和人员,纠纷的解决一般是以私力救济的形式来进行的。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存续相对于以往的社会事实来说,增加了产生纠纷的可能与强度。这其中,既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合宜地调节冲突和纠纷,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尽可能降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损耗,关涉统治的利益。因而,国家的形成,专门的调处纠纷的机关也同时正式产生。各种纠纷需要通过公力救济的形式来解决,同时,这也使得文明的诉讼形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使得人们得以通过非暴力的形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虽然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阶级的出现是导致国家和法产生的最终决定力量,但应当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有着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各个地方国家和法产生的途径与方式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动力
  从上一节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原始社会产生、存续和解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内在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法产生的根本动力。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的情况下,生产的规模、生产和生活资料、人口的数量都是很有限的。人对物、人对人的依赖性很强,利益的共同性比较明显。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方式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对自然界的认识与改造的能力也在不断改善。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数量的增加、人口数量的增长随之出现。同时,生产的独立性,特别是个体的能力也在显著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交换的发展,进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使得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成为奴隶用以增加财富,私有制也使得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变得明显。利益的分化使得利益矛盾、利益冲突更为突显,这些冲突的外化形式表现为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对立,其现实表现形式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而如果没有秩序的存在,社会处于断裂、纷争首先不利于那些由于自身的地位优势而在社会利益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的人的利益。这些人虽然是少数,但其对社会的控制力是比较强大的。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他们必须正视社会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采取措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和法的产生也是这种社会形势变化的结果。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地位及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界定,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这些规范得到实现。
  (二)从形式上来看,法的产生大致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这个精辟论述大致勾勒出了法产生的形式历程。正如各国的法律在今天的发展一样,法作为社会内在力量对比形势的表征形式,总是因应社会的变迁而或早或晚的发生变化。法本身不是绝然独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就法的产生过程而言也是这样。法的产生过程,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造成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也是随着人们对外界的认识与表达联系在一起的。在原始社会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习惯来进行调整的,也可以说,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默契的结果。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萌芽,原始习惯也开始发生变化,原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反映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始习惯逐渐转变为以私有制为基础,主要代表有产者的利益的原始习惯。随后,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逐渐变为经过有意识甄别、遴选的、以强制力为保障的习惯法。再后来,随着统治者对社会控制的方式和对语言文字的把握的进步,习惯法又发展为由国家进行的广泛的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即成文法形式。开始的时候,多是对习惯法的认可,后来发展到有预见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应当指出,“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三)法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和道德、宗教等规范混沌合一到逐渐分离的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它与宗教、道德规范混合在一起,这是和当时的社会认识水平相一致的。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无论对于自身还是对自然界的认识都很幼稚,慢慢就在意识中形成了一种观念,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还存在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它支配着自然界和人类的命运,原始人对它表示敬畏和崇拜。自然崇拜是最原始的宗教形式之一,其他还有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巫术等等。人类的道德规范同人类的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关系密切。原始道德的发生同样经历了一个孕育、萌芽和生长的过程。原始道德是原始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是非、善恶、美丑的看法和规范。在原始社会,原始习惯、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当时对自然界的认识水平相适应,和当时对人类社会的认识水平相适应,三者交合在一起是一种常态。违反原始习惯的行为同时也往往被看作在道德上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也往往被看作是触犯神灵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对自然界、对社会认识的加深,再加上社会分工的发展,这三者之间的分别开始为人们所认识。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这三者之间的分工合作也有了显著变化,随着法的特性的日益显现,他们之间的区别也就越来越明显了。
  三、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如前所述,法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原始习惯发展演变而来的。然而,一种事物越过了一定的“临界点”变成了另一种事物,它便具有了自己的一些独特的特征。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法和原始习惯有什么区别。
  (一)体现的意志不同
  意志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它标示着一种心理过程,是人在同客观现实的相互作用产生的,既有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与情感体验,也包含着有意识的对外在世界有目的的改造。所谓意志,就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能够自觉地确立目的是人的行为的特征。当然,行动目的的提出并非任意而是受着客观规律的限制,列宁说:“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 这也决定了人的意志具有历史性,因为,人对外在世界的认识是在与自然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时候发生发展的,是一个逐步积累、不断发展的过程。经由我们对意志概念的介绍,不难理解法和原始社会习惯在所体现的意志方面的差异。就原始社会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律平等,合作、劳动,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同时,人们对于自身、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也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不能说,原始习惯的产生是完全自发的,但是,其自觉程度应当说是极为有限的。而就国家和法的产生来说,我们知道,它们是社会利益分化与冲突的产物和表现,当时的人们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对自身、对自然界、对利及其归属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和基本反映氏族共同利益的原始习惯相比,法则更多是掌握了公共权力的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把握,其内容也是以此为核心的,这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了明显的不同。
  (二)根本目的不同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社会行为的发生与发展,就其外在形式来说,总是与一定的目标和方向相联系的。这些目标是如产生的?它与哪些因素有关呢?目标的确定和人的需要有关。人的需要既可能来源于生理的不平衡状态,也可能源于心理的不平衡状态。人的目标的确立往往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不平衡状态的结果便是产生一定的需要,这需要靠什么来满足?如何满足?这不仅决定于人对自身的认识,也决定于人对外界的认识,比如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的认识、对自然界和社会满足自己需要的条件的认识。由此可见,人的目标的确立,一般的来说,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及其阶段性表现。换言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其目标是不同的。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生产生活资料公有、人们平等协作,共同图存的情况下,形成的原始习惯的目标,特别是根本目的应该是反映和维护这样一种利益和秩序的。而作为法来说,其根本使命在于和其产生的基础相一致,也就是致力于维护一种利益差别悬殊、维护特权者阶层的利益,压制反抗该利益格局的行为。
  (三)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不断总结的成果和表现,其形成和人们的认识水平与程度紧密相连,而且,在形成后时代相袭,也可能略有损益。后世成员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浸润受化。其表现方式也不是成文的,口耳相传。与原始习惯相比,法的产生方式要比较复杂。无论是对原有的习惯进行甄别和遴选还是组织人力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它都集中体现掌权者的意志。当然,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任意的,它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制定也受到立法人员对外在世界的把握程度的影响,须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需对社会中利益及其归属有一个较为明了的认识。因此,法的产生更体现了人的自觉意识,具有更为明确的实践指向和操作的可能性。
  (四)调整模式不同
  规范也就是规矩,它为人们的行为确立模式,这也就是其调整模式。法和原始习惯的调整模式是不同的,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在原始习惯那里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其抽象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它往往只是一种经验的总结。法对社会实现调整主要是通过以权利和义务的区分来进行的。所谓权利,简单说,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人可以自由发挥自己主动性的一个范围。义务则是为权利而生,服从服务于权利,它表现为或者是一种必须为或不为,或者是一种禁止为或不为。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就为人们确定了比较明确的行为模式,也为司法机关判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参照的标准。
  (五)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来说,适用范围就是指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发生效力(也就是有拘束力、影响力)的问题。原始习惯的适用范围从时间上来说比较模糊,因为习惯是时代传习的行为规则,其时间界限不会明确。从空间来说,原始习惯适用于氏族之内,也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集合体之中。原始习惯也是只对自己氏族成员有约束力。对法来说,因为其制定行为的显著有意识性,它也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发生有意识的变化,这就涉及到新法与旧法的关系问题。从立法技术上来说,需要明确法的适用时间以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调节作用,不至于因为法之间的冲突而给法的作用发挥造成障碍。就法的适用空间范围来说,我们知道,国家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因而,法的适用及于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之内。对于人的适用来说,法的适用还牵涉到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
  (六)实施保障不同
  原始习惯的实施一般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的自觉认同与惯性来保证实施的。这是和当时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致性、人对物及人对人的依赖性、人对外在世界的神秘力量的无知与恐惧等众多因素相关联的。法产生与人们之间的利益分化与纷争,法的内容也维护一种人们之间力量对比而形成的阶段性格局,因而,法不可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同,而且,往往是很多人的不认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依靠宗教、道德的力量以外,法主要借助国家强制力的运用,镇压不满者的反抗,警戒其他社会成员,尽力将人们的行为维持在确保秩序的范围内。
  我们认识到,法的起源问题是法理学中一个极为重要、也是极为复杂的问题。说其重要是因为对于法的起源的认识将会直接决定和影响到对法的本体性认识、对法的功能的认识。言其复杂乃是因为,探究法的起源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方法的相互协作。但因为相关实证资料的缺失使得这项研究带有了很多发生学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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