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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nxiao 收藏:0 回复:4 点击:4448 发表时间: 2005.11.06 15:18:57

试论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浅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为突出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性,家庭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将被列为民法典的一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规范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的权益,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讨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所有制 契约自由 婚姻家庭关系
  
  男女双方因婚姻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随人身关系又衍生出了夫妻财产关系。因此,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既是婚姻家庭延续的物质条件,亦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纽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和彼此间的财产关系,已经发展到了需要法律来更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的程度。因此,对共同财产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界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现行《婚姻法》19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等具体内容。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权益还是不很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及其类型作更细致的阐释。
  一、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指: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规范。这样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特征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前提,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具有如下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为前提,承认夫妻财产权的存在:一些国家承认同性恋合法,并以夫妻关系处理彼此关系。我国不认同同性婚姻,必须以男女结婚作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但是仅有婚姻关系,并未共同生活,则不具备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3)、夫妻财产制度的平等性: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民法范畴,所调整的主体具有平等性。法律规定无论家庭收入来自哪一方,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因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4)、遵循社会道德:在我国,社会道德与法律一道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行使财产权时,都不能违背道德规范要求,一定要顾及子女及第三人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细胞,其行为与社会利益、社会稳定等公众利益相关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交易行为必然涉及第三人利益,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夫妻行使夫妻财产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①。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对交易行为亦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1、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在第二条第一款里也作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的规定,强调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组成家庭的男女双方而言,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要求。因为 “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在我国具体情况下,妇女仍处在家庭的弱者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义务”。②
  3、促进家庭稳定、和谐: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对夫妻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必定要体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
  4、立足现实适合国情:法律的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家庭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立足国情,针对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这也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三)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以及夫妻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的法律关系包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就具体体现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阐述。
  A 权利
  1、占有权: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占有权是夫妻单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占有权的实际占有,是所有权最直接最根本的表现形态。占有权分别为实际占有和名义占有,是认定所有权归属的直接证据。
  2、使用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各自在家庭中的地位,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对配偶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3、收益权:是指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4、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B 义务
  1、对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婚姻家庭生活,是由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的财产对家庭的开支来维持的,夫妻对家庭成员负有当然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承担着依法维护家庭成员生存、教育等权力的责任。在夫妻财产共有财产制下,家庭生活费用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个人财产负担。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个人财产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分担。
  2、对债务负有连带赔偿的义务: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及第三人的利益关系。社会生活中,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家庭债务现象日趋普遍。为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逃避责任。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类型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特有财产制度三种类型。不同财产制都对夫妻的财产权分别做了规定:法定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兼有法定财产权后特有权的内容,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权益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契约财产制度。特有财产权指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权能的制度。
  (一) 法定财产制中的夫妻财产权
  1、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历史上,长期为“男尊女卑”、“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所统治,在无所谓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更无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太平天国时尽管曾出现了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和共同承担义务的思想,但仅仅是昙花一现,只是对后世产生了十分有限的影响而已。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财产的孳息由夫管,远没有形成夫妻双方的平等财产权。同时期的红军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以男女平等,财产平等为原则制定的这部法律,才标志着真正意义的平等夫妻财产权制度在我国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制定并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拥有平等所有、平等处分权;1980年《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2001年4月28日年修订后的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内容,体现了以往法律所没有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至此才比较完善起来。
  2、法定财产权的表现形式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并特别强调了夫妻之间基本对等的财产权利。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源自民法规定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法》中则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略有差别,在表现形式上为:
  (1)、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占有权可以经所有人同意,并在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用。
  (2)、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使用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碍阻。
  (3)、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管理权:对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共同管理,事实上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由一方单独或双方轮流管理,一方代管财产时,如管理方做出不利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管理方停止行为,因管理方故意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失,由管理方个人财产补偿。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收益权:对由共同财产派生的孳息和利润,夫妻均享有平等收益权。
  (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为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为获取利润积累财富的处分行为。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以其它内容为目的的处分行为,应协商一致才能有效。由于单方面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共同财产,行为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
  (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的正式立法,始于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的描述是:夫妻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做出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等的约定。相反,对各类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当时这样的规定,成为事实上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只是没有明确地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而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30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年9月,经过修改的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应运而生,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婚姻法》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权的种类:
  1、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
  一般共有财产权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制度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长期实行,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财产权的具体形式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所以被大多数家庭长期采用。
  2、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
  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指: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约定以外财产归个人享有的权能。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权利义务个人承担,与配偶一方无关系,但此约定不能逃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允许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做出这样的财产权约定,强调了契约自由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婚姻当事人可以用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3、个别财产权
  个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在个别财产权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对本人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阻碍。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清偿,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配偶方负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做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应水平,因此个别财产权条款的适用范围还不广泛,只有在夫妻双方个人财富较多而且产权较为独立的地区或家庭中才偶有采用。
  (三) 特有财产权
  特有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配偶一方对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专属权能,特有财产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我国唐朝以前,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家庭成员拥有个人财产的定义和概念。到了唐代,《唐律》规定:奴婢犯罪须追赃的,只能就奴婢自己拥有的财产执行,不得涉及主人的财产。可见,唐代时妻子已有个人财产。自清朝末期的近代起:随嫁财产,妻可不交于夫,妻对自己财产拥有所有权,夫不得随意侵犯的法律规定屡见于各个时期的法律条文或法典中。到了现代,夫妻对各自特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配偶他方无权干涉,对特有财产所负债务由个人负担的理念,已经成为制定、颁布和实施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的指导性原理。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增大,个人财产的来源及性质较以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平分配,个人本位等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符的思想渐立,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了新的问题。目前我国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对这些新问题还没有能完全兼容并包,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还没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着现行法律无力或不能全面调整,甚至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 一方无偿受赠予或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现行《婚姻法》对受赠予或继承财产的规定是:继承或赠予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规定与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因而并不妥当,因为:
  1、如果把法定继承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原则相悖。《婚姻法》规定继承人配偶无条件继承财产,从法律角度把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的共同权利。与《继承法》立法精神相矛盾。
  2、遗嘱与赠与大都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把应由个人承受的财产变为夫妻共有,有悖遗赠人意志,不符合保护公平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则。
  笔者认为《婚姻法》17条第4项对赠与和继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必要修改为:有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无偿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示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二) 夫妻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的权利
  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做出规定,但据《婚姻法》第1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此,笔者亦有不同看法:
   1、理论上难以立足: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名义上还是夫妻,实质上已形同路人,在与第三方的经济来往中,往往以个人名义而非家庭名义进行,客观上已是独立经济单元。将分居各自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支配和行使财产权,有悖民法的物权原理。
  2、有悖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分居期间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期间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则有失公平合理性。分居意味着夫妻在事实上各自对所得财产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利夫妻之间基本没有关系。所以《婚姻法》第18条是否可以做出: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的规定。
  (三) 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法》赋予婚姻当事人无限遗嘱自由权,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原则,但却存在着抹杀夫妻另一方权利的问题。夫妻是家庭的管理纽带,使得亲属关系得以扩展,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他人不能相比的。一方死亡,为补偿生存方,法律做出了生存方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这是对夫妻间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认定。如果一味强调立嘱人的自由权,对生存方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法律对夫妻间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认定。因此,希望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着重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 无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形财产开始进入一些家庭,成为这些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有。而对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作规定或解释。如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现在没有价值或价值不高,但过一段时间可能会有价值或很高价值,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忽略了将来的价值肯定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规定期待权,不仅非常必要还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五) 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建议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对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夫妻如何管理和使用则未作规定。例如,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夫妻双方为管理和使用该房屋而支付了一定费用,依照法律,此时房屋仍为一方所有。在事实上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值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既有违情理,也有悖法理。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增补这样的内容:即,对夫妻婚前一方的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或再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权益,增值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总之,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上看,《婚姻法》的立法中心无须再过于强调身份关系,而应把财产关系放到重要的研究位置,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快步发展的新形势下,夫妻行使财产权的情况将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为了维护婚姻家庭中个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对如何逐步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应是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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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mingzhong Re:试论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回复时间: 2005.11.06 22:25

    文章不错啊。老乡是法律工作者吧?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方林 Re:试论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回复时间: 2005.11.07 16:51

    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鸣笛 Re:试论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回复时间: 2005.11.10 10:15

    所提建议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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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季又来 Re:试论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回复时间: 2005.11.24 08:46

    这个我要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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