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胡杨林-浙江情感地带主题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玉壶冰心 收藏:0 回复:0 点击:2722 发表时间: 2015.10.03 18:03:17

中介欺诈诬告,法院胡乱判案


  
  
  石锦文于2014年7月27日在龙泉市嘉和中介的撮合下于买方蒋丽美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石锦文将房屋以68.5万元出售给蒋丽美,买方蒋丽美于2014年8月20日支付给卖方石锦文首期购房款30万元,首付之日就是过户日,余款38.5万元以委托嘉和房产中介办理按揭贷款到位后付清,定金两万,中介费双方各5500元。
  2014年8月5日上午和下午,嘉和中介通知石锦文夫妻带上房屋三证前往嘉和房产收取首付款并且办理过户给蒋丽美的手续,但中介又以首付款未凑齐为由,不付首付款。在房管窗口办理过户当中,中介工作人员周尔伟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首付款收条,谎称是过户时要签字,让石锦文妻子寿赛飞签字,后因寿赛飞发现后不肯在他们事先写好的首付款收条上签字,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首付款,凭银行转账小票写首付款收条,期间还将信用社卡号写给了被申请人蒋丽美,并提出质疑为何钱还没给我就让我在收条上签字,双方不欢而散。
  通过对办证大厅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的询问、网上查询以及向房管局、正规中介咨询后石锦文夫妻发现嘉和中介操办的流程不符合正规流程,还有欺诈行为,深感只有按正规流程这样的操作,才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要求买方蒋丽美先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审批,再收取首付款并且过户给她,这一十分合理的要求,却遭到嘉和中介的拒绝,坚持一定要石锦文先在中介写好的首付款收条上签字,并且进行过户,然后再付首付款。石锦文夫妻每次都是耐心的劝告并且让他们去了解正规的操作流程,并承诺只要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肯定配合他们进行过户,但是不知为何,对方一直都没有去进行按揭贷款审批,反倒说石锦文无理拒绝收取首付款并过户,说是石锦文违约。
  8月27日,在嘉禾中介周尔伟的操纵下,蒋丽美以石锦文不到嘉和中介收取首付款为由,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石锦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丽水中院,丽水中院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石锦文夫妻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是蒋丽美和嘉和中介合伙欺诈未遂,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的。
   1、一审二审法官认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是石锦文,是石锦文未去嘉禾中介收取首付款,而事实上石锦文妻子寿赛飞于2014年8月5日上午下午接到嘉和中介电话通知申请人妻子去嘉和中介提取首付款,石锦文妻子于8月5日上午下午都去嘉和中介提取首付款,都未提成,还被骗去办证中心房管窗口过户。在过户中发现房产证上只有石锦文一个人的名字,又是杭州户口,期间周尔伟两次拿出事先写好首付款30万元的收条,要石锦文和她妻子签字,遭到了拒绝。石锦文妻子还从办证大厅房管窗口借来笔和纸,将石锦文信用社的银行账号写好交给了买房人蒋丽美,要求转账,遭到拒绝。
   2 、石锦文拒绝到嘉和中介收取首付款是合法的。 8月6,石锦文夫妻又接到嘉和中介张世荣的电话,说买房人蒋丽美已经把首付款打入张世荣的个人账户。石锦文夫妻回电说买卖双方都没有委托你张世荣代收代付,叫蒋丽美去银行转帐,同时要求按照合同中约定,按照正规的按揭贷款的正规流程操作,让蒋丽美先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会去给她过户,又遭到他们的拒绝。然后天天电话不断,就是叫石锦文去嘉禾中介提款过户。石锦文怀疑31.5万款项是嘉和中介和蒋丽美在8月6日临时凑起来,设局欺诈的。所以数目对不上号,而且从转账小票看,纯属个人经济往来,没有注明是首付款,可以认定与首付款无关。(这样的转账应该有备注说明的。)根据建设部2011(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交易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就是说买方要把首付款打入中介公司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不能打入中介公司个人的账户,这个文件就是中央政府规范中介公司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因为现在中介欺诈,携首付款逃跑的例子很多。所以拒绝提取首付款是合理合法的。
    3、从嘉和中介提供伪造录音中也可以看出石锦文夫妻不是无理拒绝收取首付款,都是要求蒋丽美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审批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就会去办理过户手续的。从电话录音和起诉状上的用词,都是嘉和中介要石锦文夫妻去收取首付款,按照常理来说大额资金都是银行转账的,有谁会去收取30万元的现金?从嘉和中介的证词和伪造录音的材料上也可以看出蒋丽美和嘉和中介从未向石锦文夫妻要过银行账号进行转账。买房人蒋丽美也没有证据通知过石锦文去银行转账,可以怀疑这都是嘉和中介在和蒋丽美一起操纵的,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再说现在中介欺诈,携首付款逃跑的案件很多,蒋丽美会这么放心把这么一大笔钱打入张世荣个人账户,而不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给石锦文呢?这也说明了他们是有预谋设局欺诈的。
   4、蒋丽美提供的证据都是伪造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未经过质证,就采纳了。蒋丽美提供的中介费收条很明显的就是伪造的。合同上明确规定中介费是5500元,为了让石锦文多赔偿500元钱,嘉和中介的周尔伟就伪造了一张6000元的中介费收条。难道一审,二审法官都没有看出来吗?奇怪的是在判决书上又判决石锦文赔偿5500元中介费,而是不是6000元呢?石锦文多次向法院提出蒋丽美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法院就是不肯质证,甚至被采纳作为判决的证据,为什么一审,二审法官都采纳嘉和中介的证据和证词,而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调查取证。原一审法官方君伟就是伪造石锦文的问询笔录,以此来证明嘉和中介的伪证,石锦文是认可的。据了解,嘉和中介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房地产经济人资格证,也没有去房管局备过案的,是不能营业的。嘉和中介还放高利贷、经营股票配置(以嘉和中介的名片为证据)、来往账目从不记账,也没有发票和收据,也没有开户银行(是他们在一审法庭上承认的)这完全能证明是一个黑公司,并且按常理来说中介收取了双方的中介费,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这就明显的可以看出嘉和中介是和蒋丽美是一伙的,法院为什么都采纳他们的证词和他们提供的伪证呢?
   5、一审,二审法官混淆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概念,认为蒋丽美把首付款打入嘉和中介张世荣的账户是合乎情理的,而石锦文要求按照按揭贷款的流程操作是违约的,还说龙泉和丽水就是这样做的,和杭州不一样。实际上,在电脑上随时都可以搜索到按揭贷款的正规流程操作,作为一名法官难道会不知道吗?这足以说明不但杭州是这样操作的,全国都是这样操作的。石锦文夫妻去浙江省建设厅,杭州房管局,浙江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咨询过,按揭贷款都是根据银监发(2009)59号文件和建设部2011(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操作的,并且他们说全省应当都是这样操作的。那么龙泉和丽水说他们可以不按照这样操作,有政府的规定和条文吗?即使丽水,龙泉市这样操作的,难道石锦文夫妻要求按照正规的按揭贷款流程操作有错吗?虽然合同约定首付款日就是过户日,二审法官也在法庭上询问过申请人的委托律师,其所认为的正规流程应当怎样,石锦文的律师陈述买方应该先去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卖方收取首付款并将房产过户给买方,这样的流程与合同中的首付款日就是过户日并不违背,因为既然合同中约定了按揭贷款,如果买方按揭贷款申请不下来,那么这个合同后续是完全不能执行下去的,所以卖方要求买房先去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其实也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6、二审法官篡改庭审记录,颠倒黑白。判决书第六页11行到到14行的内容是蒋丽美在二审法庭上公开承认石锦文的妻子于8月5日下午陪同嘉和中介的周尔伟、蒋丽美去龙泉行政中心房管窗口一起办理房产过户事实以后,审判法官对蒋丽美的问话,但是在判决书上却成了申请人的陈述。蒋丽美起诉的理由是“石锦文不到中介公司收取首付款”,起诉状上写得明明白白,但是二审的判决书上却更改成为“中介公司有权通知石锦文去收取首付款,石锦文违约”。
  7、一审,二审法官不依法判决。竟然在判决书里写上了“用中央文件去狡辩”的词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但是石锦文与蒋丽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建设部2011(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和银监发(2009)59号文件熟视无睹,他们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胡乱判案。这样做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
  综上所述,浙江龙泉法院法官,丽水中院法官无视中央的法律法规,颠倒黑白,胡乱判案,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欺诈的嘉和中介公司,以达到他们欺诈未成,而进行勒索的目的。这个案子虽小,但是其做法令人气愤。2015年是依法治国的一年,但是龙泉法院的法官还竟敢伪造询问笔录,法官竟敢不分是非,胡乱判案,因此迫切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为石锦文伸张正义!
  
  
   2015年10月1日
   联系电话:18072735461
  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原创    收   藏  

回复


回复主题: 回复在论坛 回复到信箱
回复内容:
附加签名:
上传贴图:
图片要求:长宽建议不超过:650×650。大小:300K 以内,文件后缀名必须为:.gif 或.jpg 或.png
      
版主推荐:
编辑推荐:
作者其它文章:

Copyright 2002-2008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