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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沛邑邱氏 收藏:0 回复:0 点击:3864 发表时间: 2008.06.17 10:00:54

透视“网络婚姻”之现状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上网冲浪已经成为很大一部分人打发业余时间的主要手段。同时,由于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上网也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方式。而接触并沉溺于网络构筑起的虚拟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在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凸现。网络社区中日渐兴起的 “网络婚姻”即是其中之一。从新闻媒体的种种报道来看,近两年由 “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本文就 “网络婚姻”及所面临的社会道德、法律、家庭伦理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 网络婚姻、现状、建议
  
  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奇特的离婚案。刘某(男)与辛某(女)结婚3年,没有子女。近来辛某发现丈夫经常彻夜不归,对自己日渐冷漠。最后发现刘某原来整日热衷于上网,找了个网上情人并在网上“结婚生子”。辛某不堪忍受刘某这种“一夫多妻”的行为,愤而起诉至法院,以刘某重婚为由要求与其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注①)
  上海程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离家而去,程某从妻子女友口中得知妻子已离上海去了北京,在其网友“Mr.SEX”购置的新居中开始了新的生活,并且提出要与程某离婚。这恐怕也是一桩极为荒诞的离婚案。程某不但没见过自己的情敌,就连他是何许人也不清楚!上海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是由于程某无法提供自己妻子的去向,法院无法找到程某的妻子,究竟案件该如何继续还得耐心等待。(注②)
  种种统计数字表明,近两年来,由 “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这种e时代的新生事物,已不单单是呈现在电脑上的一种游戏,它同时也对我们现在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道德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婚姻”的基本特征
  随着Internet的发展与普及,人们又多了一种新的结婚方式—— “网络婚姻”。这种方式简直就是柏拉图模式的现代版,但它比柏拉图模式进展的要更为迅速,为何?柏拉图模式是借助于书信、谈天来发泄自己的情感;网恋虽然也是借助于书信(Email)、谈天(聊天室)来发泄自己的感情,但“网络婚姻”所产生的速度比柏拉图的方式要快多了。在Internet上,遵循“相遇—>登记—>结婚”的模式,与现实中少了“相识” 、“相爱”两个环节,而且顺序已发生了错乱与颠倒,在“网络婚姻”中可以先“相爱—>结婚”然后再“相遇—>相知”。
  “网络婚姻”有两种形态:一是双方通过网络结识并结合的婚姻;二是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与一般的网恋不同的是,这种精神爱情具有排他性,当事双方认定这种“爱情”能弥补真实的婚姻所存在的种种不足。
  二、“网络婚姻”产生因素
  1、科技的突飞猛进、网络技术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的普及运用以及形形色色各种网站所推出的为网民提供网上结婚的服务。
  2、个体家庭婚姻基础的不牢固性。
  3、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比较快,每个人的精神压力都很大。所以,不少人在压力之下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脾气暴躁、精神抑郁等等。尤其是在知识分子群体当中,他们所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而每个人缓解压力的方法各不相同,加之网络信息的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为人们所日渐看好。所以在知识分子群体中网恋网婚是较易发生的,因为它的先决条件是网络,是会操作电脑,已婚者网恋使城市中有些家庭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说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给人们提供诸多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
  三、“网络婚姻”的危害性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和便利。然而,随着形形色色的网站的出现以及网上人群的迅猛增加,上网聊天、上网恋爱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更多的网站给网民提供了网上结婚服务,为互不相识的网民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家庭和婚姻。对网站的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个好生意。可是,我们不得不看到此种行为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家庭,都产生了或多或少不可忽视的危害。
  对已婚人士来说,网上结婚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触犯了法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忠实与文明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在网上与虚拟的夫或妻无话不谈,把现实生活中夫妻的隐私向网上的爱人倾诉,甚至在网上谈情说爱,过起“夫妻生活”,这种行为如何能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忠实、文明相吻合呢?
  那么,是不是未婚的人在网上结婚就无所谓了呢?我们认为也不应该提倡。众所周知,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靠双方的忠实与文明行为来支撑,婚姻中的一方是否做到了忠实、文明,不但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成功的婚姻需要双方都拿出真诚来,在患难中、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才能验证对方的真心。而网上的配偶则不然,一方只需要动动手指,一串串赞美的、体贴的话语就出现在眼前了,而又有多少人能对这种网上的誓言负责呢?所以把这种网上爱人的模式搬到现实生活中来,无异于痴人说梦,因为没有人会对这种网上恋爱认真,所以,这种网上恋爱既浪费了大好时光,又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是正常人所无法接受的。
   “精神外遇”比肉体出轨更可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诱惑,如果男人一不小心未能抵制诱惑而出轨一次,对妻子仍然是恩爱有加,把情与性分开看,他只是满足了人类对性的需求,而没有付之以真情,这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床异梦,心思全在另外一个女人身上,无视妻子的存在,这样的婚姻就没有了意义,女人其实更怕后者。“网络婚姻”所造成的家庭危机是实实在在的,他或她可以无视生活中妻子或丈夫的存在,宁可在网上和从来没有见过面的她或他聊天、生活,也不愿与生活中的他或她说一句话,这样下去,势必导致家庭解体。
  四、“网络婚姻”的立法空白
  目前,相当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网上的一半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面对现实生活中“网络婚姻”而引发的离婚诉讼,人们不禁发出了疑问: “网络婚姻”是不是也构成了重婚罪呢?解读现行婚姻法可以得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可以看出,“网络婚姻”是一种“精神重婚”,并不构成法律意义的重婚,也不构成重婚罪。
  “网络婚姻”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时仅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五条虽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但“我们可以将已婚者的‘网恋’与‘网婚’界定为‘精神外遇’,新婚姻法虽然未涉及‘网恋网婚’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因而引起离婚,可作为‘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处理,是构成离婚的理由。”(注③)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于情于理于法一般审判人员认为过于牵强。
  五、“网络婚姻”的无过错保护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1、“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作为“网络婚姻”,已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
  2、“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预防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3、“网络婚姻”过错方应当赔偿。在对新婚姻法中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时,不难发现,无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而婚姻法仅仅是对这些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网络婚姻”表面似乎没有满足这几个要件,但从造成感情的破裂的原因分析,“网络婚姻”过错方主观上、客观上都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网络婚姻”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
  六、对“网络婚姻”法律保护空白的几点建议
  面对“网络婚姻”的法律保护空白,如何才能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是要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在第四十六条中加上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精神损害的”,填补这一法律空白。三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注释:
  [1]、见丁虹、国文著《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尴尬》,载《中国网络信息》2002年第3期;
  [2]、见丁虹、国文著《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尴尬》,载《中国网络信息》2002年第3期;
  [3]、见刘霞《关于婚姻问题的讨论》,见http//www.163.com.cn.
  
  参考文献:
  [1]、李云,《走出网络婚姻的误区》,见http//www.hbrb.cnhubei.com;
  [2]、张振宇,《浅议网络婚外恋》,《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
  [3]、叶静,《当代婚姻的反思》,见http//www.hom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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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称职的农民的儿子,
做一个对得起广大农民的农民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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