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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GZ85928 收藏:0 回复:0 点击:4973 发表时间: 2003.08.29 17:51:23

花儿为什么这样红?法院为什么这样懶?懶的好像、懶的好像……。


  我的劳动争议案已过近三年;向广东省徐闻县劳动仲裁提起申诉、向广东省徐闻县政府提起申诉、向广东省徐闻县法院提起起诉被(2001)徐法民立字第2号裁定不予受理、向广东省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被(2001)湛中法裁终字第9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向广东省湛江市中院提起申请赔偿、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请赔偿、向广东省人大提起申诉受指示后,依(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政府负责该广东省徐闻龙塘糖厂职工安置缺口资金为依据向广东省徐闻县法院提起起诉广东省徐闻县政府被(2002)徐法民初字第100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接着又向广东省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被(2002) 湛中法民终字第373号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现又向广东省湛江市中院提起申诉,至今已反复多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院多位院长在院长接访日提交申诉状,同时也向广东省湛江市人大提交申诉状,在全国法院网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提起申诉请求等.至今这些职能部门都是聋子哑吧一个.法定上级人大和上级法院对枉法裁判都有法定检督职责,可是这些职能部门多年来都是不作为,这些人占据茅坑不啦屎,什么:入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爱国守法,明理诚信等等。宪法法律是全社会的一切行为规范,而且已抱括执政在内,各级政府机关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何来执政为民,真是老母鸡下了“蛋“都要嘎嘎叫。我现强烈要求上级人大或上级法院应履行法定职责检督或提审此案。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吴光周,男,四十一岁,汉族,大专文化,现暂住徐闻龙塘糖厂宿舍,现下岗待业(原龙塘糖厂生产技术科任职:生产调度)。电话:13168122798。
  申诉人:吴光超,男,三十五岁,汉族,高中化,现暂住徐闻龙塘糖厂宿舍,现下岗待业 (原龙塘糖厂酵母厂职工)。
  被申诉人:徐闻龙塘糖厂破产清算组。负债人:陈裕权,男,组长,系湛江市经委副主任。
  被申诉人:徐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心强,男,县长。
  申诉诉讼请求:1. 依法撤销徐闻县人民法院的(2002)徐法民初字第100号枉法民事判决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湛中法民终字第373号枉法民事裁定书;2. 给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500元;3. 给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额外50%增发:29750元; 4. 补交末交社会保险费:43200元;5. 赔偿失业救济金:50400元;6. 给予住房或一次性经济补偿:48000元;7. 给予因诉讼等造成损失赔偿:28000元。
  事实根据与理由如下:
  吴光周于1977年参加工作,于1991年经龙塘糖厂同意调离出该单位(证据1),且必须调出湛江市以外的不合法规定,调出接收单位由自已联系,于当年八月同意借调到深圳市柏雅股份有限公司(证据2且注明人事档案待转),由于借调单位经济效益连年欠佳,末能及时有调工指标,而且在借调期间龙塘糖厂对此借调从末有异议,依《民法通则》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龙塘糖厂与劳动者的调动协议的借调关系是有效合法的,而且是保持劳动关系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其也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条和第17条的规定,所以借调是合法的,直到龙塘糖厂破产前要求恢复正常职工待遇时被无理拒绝和拖拉的不作为,而且破产后公布为非在职职工,这纯属违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据上述事实申诉人吴光周仍是龙塘糖厂合法职工,应享受破产后的待遇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被申诉人在一.二级法院庭审时都提供的如下三个证据: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申诉人龙塘糖厂开出的《龙塘糖厂干部,工人调动通知书》,该通知书只是龙塘糖厂内部使用的通知书,其是通知被借调人吴光周与该厂内部的有关部门办理离厂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和结算清债务用的通知书,而且需本厂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名方能准许办理借调工资介绍信(也就是下面所说的工资介绍信);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2):也是被申诉人龙塘糖厂开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关系介绍信》;该介绍信是应深圳市柏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借调函的要求,而开出由深圳市柏雅股份有限公司发给申诉人借调工作工资为依据的《企业职工工资关系介绍信》;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3):也是被申诉人龙塘糖厂开出的《调动介绍信》是被借调时依规定要告知该厂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徐闻县经委人事科而开出的《调动介绍信》。因此被申诉人所举证上述的三个证据只能证明龙塘糖厂是同意申诉人吴光周被深圳市柏雅股份有限公司借调工作,由于此证据均不是合法政府行政人事劳动部门开出正式调动的函件,事实申诉人吴光周末正式调动,仍为龙塘糖厂的在职职工。
  吴光超于是1990年底安排到龙塘糖厂酵母厂工作的合同工,工作多年后,因酵母厂停产倒闭,被调到糖厂糖机组当修理工,对岗位变动有异议,约二个月后而提出申请停薪留职,向厂管人事的吴赵成多次口头和书面申请,龙塘糖厂对申请停薪留职末有异议,而且在此期间也末受过任何行政处分,直到宣布破产。依《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工作岗位在酵母厂,因停产倒闭末经申诉人吴光超的同意,龙塘糖厂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的岗位,明显违反《劳动法》十七条规定,龙塘糖厂完全违约变更工作岗位,申诉人吴光超依法提出异议末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才申请停薪留职,依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 ,对方末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依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被申诉人在庭审时口头辩称和一.二级法院认定都不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称申诉人吴光超于1994年已被辞退,另从徐闻县社会保险局查证龙塘糖厂还为申诉人吴光超交社会保险费至于1998年6月,(此时,龙塘糖厂已陷入经营困难时期,全厂职工也在此时都停交了保险费,附证据5)。从证据5附件:停交申诉人吴光超参加社会保险增减表没有厂长、主办人和用人单位签名盖章,而且辞退处理时间长达几年,依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辞退必须在三个月内由厂长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张榜公告,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吴光超在破产后才知 “被辞退”,因此用人单位辞退吴光超和停交了他社会保险都是不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可认定为默示,又结合国务院颁布实施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可认定为无作为默示。所以龙塘糖厂与申诉人吴光超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并没有什么停薪留职期满被辞退的事实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两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仍是龙塘糖厂合法职工,依《劳动法》第28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1项规定,(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徐闻县政府负责龙塘糖厂职工安置缺口资金(2496835元)的代价换取该厂土地,厂房等的使用权,由于两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的破产权益被裁定转移到徐闻县政府,徐闻县政府也书面认可了负责职工安置缺口资金的承诺,徐闻县政府就应当要承担两申诉人的补偿承诺义务,由于徐闻县政府对两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请求长时间的不作为(老赖),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依《破产法》第6条,(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徐闻县政府,一.二级法院都违反《宪法》第5条,《劳动法》第28条,《破产法》第6条,第37条第2款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的规定。因此起诉徐闻县政府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另再退一步来说,依据《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第4项,第7条,第10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2条的等规定,清算组撤销还末登报宣布。(清算组是由湛江市中级法院组织的,若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若龙塘糖厂破产清算组真的不存在,理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的损失给予赔偿,于2001年9月2日院长接访日,向方向南院长提交《申请赔偿书》,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年多来对申请末有审理(在此期间也在院长接访日分别向方向南院长,扬付院长,二个陈付院长等反复多次申诉,也给新任院长李尚富二次迪了申诉),故起诉清算组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湛江市中级法院负责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的损失给予赔偿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徐闻县人民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事实存在的确认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第9条的规定,被申诉人末能在法定时间内举证出有合法政府行政人事劳动部门开据有申诉人吴光周“已调动”的正式调动的函件(证明调到深圳市柏雅股份有限公司证据),被申诉人也末能举证申诉人吴光超在“1994年被辞退”的事实证据(依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必须经厂长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副本等)。同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错误认为:“徐闻县人民政府虽然同意负责龙塘糖厂安置职工的缺口资金,并经本院裁定确认,但其是依据破产法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作出该承若的,与原龙塘糖厂的职工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的诉讼请求,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可通过其他途径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请问湛江市中级法院是不是说理说法的地方(是不是法院)?请问徐闻县人民政府是依据《破产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和国务院什么精神做出承诺的(空空说法)?其完全违反了《宪法》第5条,《破产法》第6条,第37条2款1项,《劳动法》第28条等规定。实际一,二级法院的审判纯属是:“空空空空说法,无无无无说法,懒懒懒懒说法,横横横横说法,蛮蛮蛮蛮说法”的枉法审判。请求依法给予撤销。
  综上所述,现二申诉人吴光周,吴光超再再再再次依法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宪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54条、第56条、第57条、《劳动法》第17条、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破产法》第6条、第37条2款1项、(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等规定撤销(2002)徐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湛中法民终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依法判令徐闻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1) 依《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9500元:(2) 依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50%额外补偿:29750元;(3) 依《劳动法》第7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规定补交末交的社会保险费:43200元;(4) 依《劳动法》第73条4项,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偿和失业保险赔偿:50400元;(5) 给予安排住房或一次性的经济补偿:48000元;(6)因破产清算组的错误而引起的诉讼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共计:28000元。请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给予上述赔偿还我公道,维护法律的遵严。
  广东省徐闻龙塘糖厂破产清算组虽然法院内部已终结,但还末依法登报宣布,故还末生效,龙塘糖厂破产清算组还末依法解散,故龙塘糖厂破产清算组还依然存在,故还应将其列为被告。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光周 吴光超
   2002年10月26日
  附证据:
  1. 徐闻劳动局商调函件(可到外地联系调动接收单位)。
  2. 企业职工工资介绍信(龙塘糖厂同意借调后开出的,而且明文档案 待转)。
  3. 破产后龙塘糖厂发放全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通知相片。
  4. 湛江中级人民法院(2000)湛中法破字第12-14号裁定书。
  5. 吴光超的社会保险公证书(2001)徐证内字第174号。
  6. (2002)湛中法民终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
  7. 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湛江中院2002年11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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