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诧恶人先告状 |
新华社消息,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就赌徒逃跑不慎坠楼身亡、家属状告警方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5日,派出所接报查赌,赌徒钟少坚欲从4楼跳到对面山坡逃跑,结果不慎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因颅脑严重损伤不治身亡。其家属向警方索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在十字路口及楼梯口、窗口进行布控没有法律依据。钟少坚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不慎坠楼身亡,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无必然因果关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两个摩托车劫匪抢夺了一女人财物后逃跑,现场群众自发追赶,还有一小车司机架车自觉勇追,劫匪慌不择路最后在汽车快要追上时,突然失控倒地,撞到汽车,结果导致两名劫匪一人死亡一人残废。死者家属和受伤的劫匪状告小车司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群众也议论纷纷,认为如果纵容恶人先告状,今后谁敢见义勇为?恶人先告状的事情屡见不爽,有些坏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遭到警察或者群众的追捕,不慎身亡或伤残,罪犯及亲属不是去想想干坏事对社会及群众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而是要追究警察或者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有个把见义勇为者真的被判决赔偿抢劫嫌疑犯的经济损失。真让人感到愤愤不平。能寻求法律解决问题是一大进步,但造成其死亡或者伤残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多少被抢劫的人还没向他们讨公道呢。
因干坏事不慎出现伤亡或受害人反抗造成死伤而不能再进行违法行为,说其罪有应得是重了点,但说其咎由自取还是恰如其分的。如果他们就把自找的责任推给警方或路见不平者或受害人,这就是恶人先告状。
目前社会治安环境恶劣。揭阳市一位诗人去东莞参加首届广东诗歌节,在东莞境内转乘面包车去开会地点长安镇,在车上就被司机等人抢劫,幸得他第一反应掏出记者证叫道:我是记者,别伤我身体!后面有人制止了司机,否则,司机的铁锤就要砸下去了。下车时眼睛被劫匪涂了风油精。笔者知道的仅东莞,今年就有两个文学爱好者遇劫,有的身体还受到损害。对待如此猖獗的抢劫行动,群众恨不得咬抢劫犯一口,怎会同情罪犯的死亡和伤残呢?
要想不致被警察、群众追赶或受害者反抗造成死亡或者伤残,出路只有一条,不要去干伤天害人的勾当,老实做人,安份守法。也希望罪犯的家属,致富不要寄望于发不义之财,应该及早劝告为非作歹的亲人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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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文坛.浮生杂记收录 原创[文.浮生杂记] 收 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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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正红2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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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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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一个刷涂料的民工,他弟弟偷摩托车被抓,因为逃跑在派出所摔死了,赔了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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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霜110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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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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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了,回头细看.看完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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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落故人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回复时间: |
2005.11.15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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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是事事关心的帖子吧,,
追抢被告的是我们这的事,,呵呵,一直关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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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zhong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回复时间: |
2005.11.16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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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顶一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致富寄希望于发不义之财,应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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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孤旅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回复时间: |
2005.11.16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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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陀佛!苦海无边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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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到荼靡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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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6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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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 这个世界 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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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
我心依旧吗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回复时间: |
2005.11.17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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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恶人得赔偿的事例我们这儿就发生过几次,真是黑白颠倒啊!!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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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月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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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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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应进热点而不是文坛。
呵呵,提醒编辑一下。这是一个很好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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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月亮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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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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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太条文,公道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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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一支笔]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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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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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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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7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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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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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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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1 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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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他们真的应该悬崖勒马了。是一篇檄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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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草 |
Re:惊诧恶人先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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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3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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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扬善,支持正义!别让戴了帽子的假人权蒙蔽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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