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一个有道德的人应有的成长史时,儒家把“治国”放在了“齐家”之后,其中暗含了这样的一个隐喻:能治好家人才能治好国,换句放说就是只有照顾好了家的人才有资格、能力去治人。齐家与治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共公道德亦不是家庭伦理的简单类携就可达到的,在这里“典型引路”的观念有证明“推理谬误”之嫌。如果把能力加入的话,齐家与治国之间也只可说有某种的关联而非必然。此其一。
说末必的另一原因是关于文中的“和睦”。家庭首先是情感共同社,是爱的共同体,对此认同。可这种观念不能也终究无法遮蔽家庭也是其成员人格、尊严的实现与维护的场所。至于经典哲学家们及当代中国学问家们所讲所倡导的“作为家庭成员,而不是作为具有相对互对立的权利的人,人们感悟着自身,一旦权利进入家庭,家庭便解体了。”(黑格尔语)等排斥权利于家庭之外的观念有点与现实不适应了。这点从保护儿童权利,避免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立法上可见一斑。
再者,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证实,正是“性格、性情、志趣、志向相近似的二个人组成的家庭”的稳定程度最高,其成员的幸福感也最易于达成,并更持久。
假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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