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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事关心 回复帖

被回复帖: 海魂的《用外文取姓名践踏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禾依 收藏:0 回复:1 点击:173 回复时间: 2008.07.01 19:41:54

Re:用外文取姓名践踏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


  在学习经济法时,知道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含初稿或草稿,只要公告施行的)构成,所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姓名登记条例(初稿)》都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上位法优于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简体中文是国家法定文字,少数民族可以用少数民族文字,但在中文表述是一定是简体中文,比如韩国首都过去中国人名为为首尔,现在正式场合也译成首尔,但肯定不会有韩文表述。
  所小赵的父亲是法盲,法官更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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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魂 Re:禾依 回复时间: 2008.07.03 16:10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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