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证据看来,能够证明两人相撞,但均无过错。
民事审判中,心证常用,是指从证据判断事实的心理认知过程。
对于不符合常理的证据和陈述,是不能采纳和认定的。
这判决从数次开庭而来,从判决列举的证据和心证的过程,我觉得没有不妥当之处。如果判决之外,还有其他,另当别论。
对于事实的认定,只能通过证据,这样的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或者证据事实,和客观事实肯定有出入,但认定的过程,无疑是最大化还原客观事实。
对于某一客观事实,我想,除了当事人,没有谁比裁判者更清晰。我们常局限于自身的经验和感觉来对某事做认知,法官也不例外,但法官通常的做法是避免在所有的证据认定之前作出判断。
认知会出差错,不可避免,无论法官还是非法官,还记得后母虐待女婴的事件吧,善良常被不义利用。
没有替谁鸣不平,要说的,是这个事实判断的过程。
假设,老人被践踏,权利得不到一些维护,我想还是有诸多谴责,对社会的,对道德的,对法院的,对法官的。
舆论很正常。个人私权利的处分都受舆论的关注和议论。何况公权力的适用呢。
很高兴在胡杨林看到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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