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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江月 收藏:0 回复:4 点击:3991 发表时间: 2007.05.19 20:27:22

[三界纵横]公测第一期裁判公告(0519)


  看花雨后无缘由
  坐听惊鸿作翩跹
  
  
  大型网络文字游戏《三界纵横》公测试行第一期当值裁判公告0519号:
  
  
  5月17日晚,人间杀手戏荷追杀雨后看花,雨后看花向杀手戏荷索魂失败。雨后看花尚可向亲友请求救赎,时效在21日晚20:00前。
  
  5月17日晚追杀雨后看花的人间杀手戏荷帖杀成功。
  
  5月19日亓官救赎由由有效,请由由24小时内回应一篇即可复活。
  
  5月19日晚,第五号杀手----人间杀手惊鸿帖杀坐听雨声,请坐听雨声24小时内向杀害自己的人间杀手惊鸿索魂。
  
  5月20日晚,第六号杀手----冥界杀手水魄将帖杀签名帖中除裁判、调试、请假者之外的任何一人。
  
  
  
  特别注解:
  
  1、报仇、救赎需由被杀者请求或征得被杀者同意,请注意规则中的规定;
  
  2、报仇帖必须是杀帖,救赎帖须是情书类作品,这在规则中是注明了的;
  
  3、凡游戏帖均在标题中冠以“三界纵横”字样,非游戏帖不得使用;
  
  4、游戏帖的种类有公告、杀帖、索魂、复仇、救赎、回应、报道,除以上内容的以外,都归入搅水帖。不符合规则的游戏帖,也由裁判改标题为搅水帖。
  
  
  
  [三界纵横]公测第一期当值裁判 江月
   2007年5月19日
  
  
  补充公告:
  因游戏进程中发现漏洞,游戏工作室经研究,对规则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被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救赎:救赎被杀害的亲友,不杀人,在被杀着索魂失败后三天内且被救赎者期限内跟贴认可有效。不得分,救赎后不允许再报仇。
  报仇:替被杀者报仇,指出元凶并在帖子里杀掉。有效时间:被杀者索魂失败后24小时内并有被杀者跟贴认可有效,成功后,被救者与报仇者个得1分,失败后可救赎。
  
  每轮由当值裁判安排一或多名杀手,杀贴发出后,被杀者须在24小时内,出索魂贴反击,索中杀手则复活并积一分,反之则减一分。失败后,可以由亲朋好友出面救赎或报仇,救赎和报仇限各1人次,多出无效。救赎贴需用情书类作品,体裁不限,小说为佳。出贴即有效,被救者须在24小时内回应一篇,即算复活,但不得分。报仇贴须杀贴,指出杀人者并在贴子里杀掉,被救者复活,救赎或报仇每人每次间隔不得低于7天,否则视为无效。复活者在一周内不得再杀人,但允许发救赎贴救人,不能自救。
  
  杀贴、索魂、报仇、救赎贴尽量使用有情节可阅读的文字体裁,不得少于600字(杀贴1000字,按WORD计算)。报仇及救赎须本人认可,若认可多人,则按先发为准,后发的虽然认可亦无效。即便先发之贴因体裁不合无效,后发的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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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江月 补充公告:向火焱致歉 回复时间: 2007.05.20 00:02

    江月在此向火焱郑重道歉:
  
   1、因已经证实亓官系由同意救赎,所以未向当事人求证就妄断火焱未得由由同意,对不起。
   2、规则经过了修改,但我未及时修改FAQ中的相关内容,二者不一致,请火焱原谅江月的疏忽。
  
   处理意见:
   1、救赎只能一个有效,亓官的在前,故火焱的救赎无效。
   2、本期游戏是公测期间,规则及操作程序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公测过程中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感谢各位玩家的参与,发现规则漏洞及时提醒我们。
  
   再一次向火焱表示歉意,并请继续关注《三界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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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碧落故人 Re:[三界纵横]公测第一期裁判公告(0519) 回复时间: 2007.05.20 01:21

    新游戏试行期.全新规则,难免有疏忽之处,请大家谅解。我们会着力修正弥补的。
  再就规则修改后,我们将及时在公告里说明并执行,请各位玩家,注意每轮公告,并详看规则贴。有不明之处,可在游戏FAQ里跟帖提出,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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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由由 Re:[三界纵横]公测第一期裁判公告(0519) 回复时间: 2007.05.20 06:36

    裁判……俺以为救赎越多越好,所以先跟火焱mm说好写救赎贴子的。所以,俺要求,火焱mm的帖子作为我的救赎贴,亓的那篇则作为热情参与。可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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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火焱 Re:[三界纵横]公测第一期裁判公告(0519) 回复时间: 2007.05.20 11:14

    一直听朋友说你是公证无私的裁判 让我别着急 你会给出让我信服的答复
  
   OK 这个处理决定我欣然接受 谢谢裁判你的真诚相待
  
   如此大型游戏 偶然出点漏洞难免
  
   会支持到底的
  
  由由不用再改了,就按裁判员说的以先发的为主.我那篇算搅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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