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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务广而告之 回复帖

被回复帖: 亓官的《通缉令》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hover 收藏:0 回复:0 点击:133 回复时间: 2007.03.26 22:35:31

Re:通缉令


  看到上面一些人的话,心里真是按捺不住要说一句:简直混帐!
  
  真凭实据?
  是不是要亲眼看到小鹿被老虎吃了你才相信老虎会吃小鹿呢?或者是不是你非要看一下场面你才觉得这事情是真实的呢?
  
  如果是发生在别人身上,我想我们都乐意去“看看”,去“欣赏”“欣赏”这样的情景。 可如果是自己的亲人呢?你是不是很乐意让她再出来对你说说详细的经过吗?你是不是又很乐意用心听听这里面的话呢?或者你觉得你兴奋不已呢?
  
  男女之间的事,我们没有办法定论,可是当对方是个小孩子一个还未曾涉世的话,就不可同义而论了。
  
  如果揭露一次恶行都是对名誉的侮辱的话,那我真的想问一下,正义何在呢?公理何在呢?
  
  在你高呼法律的同时,拜托也想想我们都是怎么用法律的!
  随手找来一条法律条文,你来看看!
  一,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的行为。该罪侵害的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主观上为故意。
  
  请问:现在的受害者终日浑浑噩噩,不能正常上课,即便电话多次换过,还是被其骚扰,这算什么?
  对起精神和身体上的摧残算什么呢?
  
  那位懂法律的,你来给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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