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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豆花村 回复帖

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霹雳晴天猪 收藏:0 回复:1 点击:136 回复时间: 2006.10.13 00:51:48

补充江月表姐发言


  [支持反方]
  ******该段请勿删除,如果可以的话请与江月表姐的发言合并,谢谢****
  
  该案的延伸
  
  我这两天咨询了几间公司的保安制度,发现这样的一个共同点:所有的保安制度都明确的规定了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而其中最一致的一点是“如遇对公司财产的不法侵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笔者通过朋友咨询当地由公安机关认证的保安公司时,也有类似的回答。如果正方辩友有兴趣,也可以去向身边的单位或者公司进行查询。在《标准保安制度范文》中,有“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的规定,可见保全人员并不是不能抓获犯罪分子,但是抓获行为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现行违法犯罪”。另外应该注意该条文中的语言顺序:制止、抓获。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谈到公司招聘人员时所必经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制度教育。按照正常情况来看,公司在招聘保全人员时就已经用自己公司的保安制度对保全人员进行过培训。而笔者所调查的公司的保安主管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如此,“有些时候保安人员还是对公司制度视而不见。”
  我们做如下假设:如果朱兴全等人进入公司保全部门时,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保全制度的培训,那么在该案中,很显然,朱兴全所负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如笔者所说,一般的公司是不会忽视对员工的制度培训的,那么我们由此推断出来的结论只有两个:其一,在教育培训当日,朱兴全因故未能参加培训;其二,朱兴全等人犯了前面笔者所提到的“有些时候保安人员还是对公司制度视而不见。”的毛病。至于详细的情况,我们自然不得而知,但是在案件叙述的责任判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培训当日朱兴全没有参与制度学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说,其疏乎制度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未知公司保全制度的可能性。但是此两个结论最终的责任认定中,不管是何种原因致使其忽略了制度,结果对朱显然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不能认真遵守其公司制度的保全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是恪尽职守的。如果他恪尽职守,就应该明白保全制度中“遇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常识。
  从朱兴全等人当时的行为可以看出两点疑问:
  一、朱兴全等人事后的叙述中说他们通过跟踪找到了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的住处。从这里可以看出,朱兴全等人确实看到了小张等人作案,否则他们便真的无从判断小张等人是否是盗窃者了。但是在当时,朱兴全等人并未加以制止。从这个角度来讲,朱兴全等人的保安工作根本就是不称职的。
  二、如果该叙述有误,则实情为:朱兴全等人并未看到当时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的盗窃行为。如果这个假定成立的话,那么朱兴全便无从判定他们看到的小张是否真是犯罪嫌疑人了。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朱兴全等人犯的则是非法禁锢及故意伤害罪。
  当时朱兴全等人有没有看到现行的偷窃行为这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我想要说的并不是这个问题,而是朱兴全等人当时的意图:很明显,上述假设一如果成立,那么朱兴全等人在看到小张等行窃时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等小张等人行窃成功以后才进行“试图抓获”的行为,那么从看到行窃到策划抓获这一段时间内,朱兴全等人不是没有时间去考虑公司制度及法律法规的问题。那么后来小张眼睛受到七级伤害,这便有了故意伤害的嫌疑;如果上述假设二成立,那么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则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禁锢他人未遂及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事实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案,则应该是采用了第一种假设的结果。
  最终的结果为,在发现犯罪行为时朱兴全等人并未加以阻止,案发后也未进行报案,从小而言,是保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从大而言,则是带有故意伤害性质的刑事犯罪行为。
  
  最后,为防止正方辩友对这篇的误解,再次将这篇的关键字公布如下:
  现行违法犯罪分子 | 制止、抓获 | 遇有暴力反抗 | 自卫 | 以制服对方为限
  请正方辩友将以上关键字与该案中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做一比较。请不要说这是死搬硬套,因为这只是保全人员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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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霹雳晴天猪 回复时间: 2006.10.13 09:04

    小猪好学、聪明、上进,为这次辩论查了很多资料,还进行了实地走访,实为难得。小猪出了这么多帖,让我们清楚了不少东西啊。
  有个小小的不足,有时候考虑欠周全,言语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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