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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豆花村 回复帖

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雁字云笺 收藏:0 回复:0 点击:126 回复时间: 2006.10.12 21:23:21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谢谢各位:
  
   一个严肃的辩论场需要一个严肃的概念。对方一再强调法律条款如何如何?一再描述电钻如何如何?却始终没有告诉我们“防卫过当”是否真的在这个事例中出现?谁防卫谁?谁防谁的卫?对方可否有一个人告诉我,这个事情中是否存在对方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防卫过当”呢?是职业的“守夜人”前去“抓”“嫌疑人”,反过来被“嫌疑人”给予重大威胁,继而不得不拿着电钻“正当防卫”,进而“防卫过当”?很显然,事实不是如此,也不可能如此。由此可见,连“防卫过当,所以有错”这个概念都不存在,你们精心打造的高楼大厦是建立在怎样一个鸡蛋上的呢?
  
   今天我们本着对真理的追求和对公义的捍卫来探讨这个问题,同样,我们不是法庭,我们要探讨的更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而已(这个判决已经做出)。抑恶扬善、维护公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立法之根本,立法之原则,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最终判决也已经水落石出,在即将曲终人散的时候,我方更加坚定的捍卫我方的观点,那就是:守夜人履行了自己保护集体财产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他没有错,而且具有教育意义。下面我总结我方观点:
  
   一、恪职尽守,保护集体财产的行为值得肯定。可能很多人很迷惑,说最终判决都已经判了三年,为什么还没有错呢?我方认为,正是这样一个判三缓三的判决,更加说明了守夜人坚持自己工作保护财产安全的职责得到了守夜人自己坚定不移的履行。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只有站的高才能看得远。判决说明了什么,说明守夜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害,但是判决不仅不针对他履行职责守护财产的行为,相反缓期三年更加证明法律不仅仅是要惩罚过错,而且要宣扬正义。守夜人错在方法不当,而不是履行责任不当上。
  
   二、维护公义,警示行为。说实话,我很伤心,我伤心的不是判决是三年,而是这么多人罗列种种法律条款实际案例,欲在辩论场上置守夜人于死地而后快,这难道就是你们高喊的人权大于一切?!集体财产数以万计的丢失,你们视而不见;多少正义的呼声,你们听而不闻。高喊着法是法,情是情,就把守夜人一棒子打死。而你们考虑过没有,财产的丢失谁负责?真正的公理谁捍卫?而最终的判决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一种鼓舞,是一种胜利的宣言,而我方认为,这恰恰是法律完善和社会和谐的进步标志,肯定该肯定的,处罚该处罚的。我们只有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在具体行为过程中注意不该犯的错误,吸取教训,这样,才能够“伸大义于天下,布公理在人间”,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发展,才能够进步,才能够和谐。忠实履行了职责,才能有更多的见义勇为,才能有更多的罪恶所颤抖,所惧怕。
  
   三、守夜人履行职责,并不是说明就一切都正确,就没有错误,但是我方坚定表明,错误在于具体行为,而不在于守夜人履行自己职责这个根本的出发点。我们认为,人类做为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结合体,必须勇敢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时坚定的坚持自己的正确,才能够推动整个人类的向前发展。我们同样认为,做为一个辩论场所,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探索和讨论,坚定自己正确的想法,同时不断的更改自己错误的观点。在这里,我还是要代表我方向所有参加辩论以及观看的朋友们,说声,谢谢你们,今天我们在这里辩论,明天我们就可能为了捍卫一个相同的真理而携手并肩的战斗!
  
   最后让我用下面一段话做为我今天总结性发言的结束:
   先前他们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以色列人,我不是以色列人,我也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某派人,我不是某派人,我也不说话
   最后他们直奔我来,可没人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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