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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
首先,我对辩题设置提出质疑:
主持人是这样设置辩题的:
“正方观点:守夜人是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观点:守夜人是防卫过当 有错”
这里对反方设定的辩题值得商榷。从反方辩手的观点可以看出:本案中朱某(守夜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所以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反方辩手的发言都只说朱某有错,而回避了朱某是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反方回避这一问题是正确的,因为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了严格的时间条件,即: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很显然,朱某等去抓张某时,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并已离开作案现场,回到了自己的住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又因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其次,朱某手持钻头是出于防身的考虑,并非出于伤害张某的故意,但是,在双方撕扯中朱某应该预见到自己手里的钻头有可能致伤对方,但在情急之下朱某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导致了致伤张某的结果,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过失伤害,法律规定只有致人重伤才负刑事责任。从张某的伤势来看,已构成重伤。所以朱某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这与张某不满18岁和其盗窃价值达不达到犯罪数额无关。
在朱某“有错”这一点上,我支持反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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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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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 |
半碗村茶 |
Re:yc姚律师 |
回复时间: |
2006.10.12 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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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其实所谓防卫过当,是我随从辩材中拈来.后来知道是谬误了.但反方的主旨是在辨明"有错",前题可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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