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抓小偷刺伤贼眼护卫有没有罪?》追踪
小偷张某偷盗电缆线时,被小区护卫朱兴全等发现,并在追捉中将其打成七级伤残,张某据此向朱兴全索赔医疗费、伤残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余元(见本报6月9日16版)。昨日,彭州法院以朱兴全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和建筑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去年10月25日,朱兴全在一座刚建好的小区楼盘内值班时,发现张某盗窃楼盘内电缆线,在和同事捉拿张某过程中,用一根电钻探头将张某右眼打伤,导致张某右眼七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朱兴全在抓捕张某过程中,由于处理失当,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张某受伤致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朱兴全的伤害结果与一般故意伤害有实质性区别,其主观恶意较少,对社会危害不大,遂对朱兴全作出上述判决。
冰霜,我说朱兴全是过失伤害,其实是在为他辩护。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的,朱的辩护律师正是象我一样以过失伤害为其辩护,但法院对他判决的仍是故意伤害罪。我继续坚持“过失伤害”一说,就当是为朱兴全上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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