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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豆花村 回复帖

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江月 收藏:0 回复:0 点击:73 回复时间: 2006.10.11 05:17:24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写完辩帖,感觉还有话要说,可又不能放在主帖,会冲淡主题的,所以跑群众会场来发点感慨.
  
  丫的四川那律师忒没水准。下了个错误结论,害得我感觉辩论有点吃力。
  
  辩材中指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所以,作为工地守夜人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
  
  这家伙还律师呢,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都没弄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很显然,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朱兴全到小张他们住地时,那几个坐在床上,并没有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正当防卫什么啊?小张他们要跑,这一行为也并不是实施侵害行为,朱的电钻此时刺伤小张,也不是防卫过当。这位律师真是不怎么样,这么信口一说,也不去翻翻法律文本,让好多人深信不疑,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心里旁白:还是我们团队的法律顾问水平高,辩论结束按照国家司法部定的标准付给他顾问费,当然,是林元。)
  
  跟表弟小猪说了我的困惑,他说辩论就得这样,题目给你定了观点,你就得想方设法证明你的观点。可我认为朱兴全一定有错,但并不赞同他是防卫过当这一说法,那我也得违背自己的想法去证明防卫过当?我郁闷啊。所以我告诉Q群里的各位说我在磨刀,其实是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想不通。
  
  后来,想起了雁字说过,辩论输赢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参辩者通过辩论提高法律意识,也让林友们通过观摩辩论来加深法律意识。于是我决定,回避“防卫过当”这一说法,直接进入主题,表明我的法律观点:朱的行为是过失伤害,且致人重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证明朱不是防卫过当,甚至连正当防卫都不是,这样的论述就不能出现在主场的辩论帖里了,否则肯定让霜丫头抓住不放。呵呵。其实她很聪明,我就算是在群众会场来说,也会成为她的把柄。不过聪明有时候反被聪明误,我得提醒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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