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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江月 收藏:0 回复:0 点击:147 回复时间: 2006.10.11 01:14:56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主持人、正方辩友:
  
  请允许我以反方领队的名义向你们这几天的辛苦表示敬意,同时,也对我方一辩、二辩的出色表现给予高度的评价。
  
  首先,我对正方三位辩友在陈述中的错误给予驳斥。我方两位选手已经对正方一辩、二辩的错误观点给予了条理清楚,理由充分的反驳,我方亲友团成员也在群众会场对对方三辩进行了有力驳斥,因此我只进行简单补充。
  
  一、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错误
  
  其一,正方一辩发言中说:“朱兴全和他的同事们是在盗窃者成倍于己的情形下,而且是盗窃者企图以逃跑来开脱其罪责的紧急状况下,进行勇敢的斗争,朱兴全们的行为是合适的,不存在防卫过当。”请问,朱兴全们的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那么你认为是防卫适当了?可你在后面的陈述中又高喊“如果抓贼的还需要防卫,请大家想一想,这叫什么社会?”那么你认为抓贼不需要防卫了?你的陈述明显自相矛盾,为什么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正好说明正方理屈词穷。
  
  其二,正方一辩发言中说:“朱兴全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退一步说,朱兴全不是公司的守夜人,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如果正好碰到了有人盗窃,他也有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立法的本意。”请大家注意一下“正好碰到有人盗窃”一句。请问正方,朱兴全到小张等人的住地,那时候小张等人是正在盗窃吗?我们从辩材中得知,当时几人在床上,并不是正在实施盗窃行为。
  
  二、正方二辩冷若冰霜的错误
  
  主题不明,观点含糊。大家知道,正方坚持的是“朱兴全履行职责,没错”但纵观正方二辩的通篇发言,却在小张是小偷还是嫌疑人,我方二辩侵犯小张和朱兴全的人权等问题上绕来绕去,全然不去陈述自己坚持的观点,最后还说什么“我们真诚地希望这种伤害和侵犯是不经意的,也衷心地希望小张在看到对方的辩词后不要在心灵和精神上受伤害。”好象不是在为朱兴全辩护,而是在为小张辩护。出现这一错误的原因,是正方二辩对自己的观点感到心虚了,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自己,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三、正方三辩一切皆有规则的错误
  
  其一,顾而不问,失职。很遗憾,正方三辩身为其团队的法律顾问,却作了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发言。他的通篇发言中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出现,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来印证正方的观点。法律顾问不懂法,顾而不问,显然是正方致命的弱点所在。
  
  其二,自相矛盾,有倒戈倾向。正方三辩最后的话很有意思,大家不妨回忆一下,他说:“朱兴全抓小偷能否出手伤人?我方认为,朱兴全不能!朱兴全抓小偷谁伤了小张?我方认为,小张自己!”第一句简直就是在倒戈向我方。朱兴全抓小偷能否出手伤人,当然不能,但事实上已经伤了,所以,朱兴全有错。正方三辩直接就是在暗示他事实上是赞同反方观点的。第二句话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谁伤了小张?是小张自己?请问法律顾问先生,你是写小说还是写诗啊?如此不严谨的语言从你的口里说出来,真让我方辩手替你感到汗颜。我们还注意到正方三辩有这样的语言--“这如同热恋中的男女,女人在迫切地渴望着幸福降临时,男人却傻傻地说着你看天上的月亮多圆啊之类的废话,迟迟没说出爱这一个字来。”呵呵,多么富于文学色彩啊!可见一切皆有规则先生的确是个写诗写小说的高手。我不得不再次说,正方理屈词穷,只好玩玩虚招了。
  
  正方三辩的错误不仅仅只是以上两条,但有的已经在群众会场上有我方亲友团给予驳斥,我就不再赘述了。下面,本人从法律的角度陈述朱兴全为什么有错?他错在哪里?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朱兴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了小张的眼部残疾,构成了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朱兴全手执电钻去抓小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他应当预见使用电钻是会发生伤及别人身体的结果的,我暂且不说他有要伤害小张的主观故意,单就带有电钻、黑暗里抓扯、电钻无意中刺到小张这些细节来说,也具备了过失犯罪的基本法律要件。
  
  第二,朱兴全过失致小张重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如果小张不受伤,或者他仅仅受轻伤以下,朱兴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注意到辩材提供的事实中,小张眼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也就是说,他的伤已经达到了终生残疾的程度。
  我们的辩题给的资料不够完整,实际上法院需要的鉴定还应该有人体损伤程度(即重伤还是轻伤、轻微伤)鉴定,材料中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因此本人只能根据其伤残程度寻找相关法律来推断其身体损伤损伤程度。
  目前国家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区的标准不一。本案发生在四川,但四川省却没有本省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故本人以浙江省的标准来进行说明,因为浙江省目前适用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批准试用的,是将来全国统一标准的版本。浙江省的这一标准中,对视力方面的七级伤残是这样描述的:“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中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十九条明确“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张的伤明显属于重伤范围,因此,朱兴全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朱兴全一案带给我们的思考: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一般人都认为朱兴全是为了抓小偷而致人重伤的,他是在履行职责,所以没有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小偷也是人,也有生命权和健康权。道义上、感情上我们同情朱兴全,但同情他不能说他没错。功是功,过是过。他可以得到公司或者社会的褒奖,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要承担。事实上法律对这样的人也是宽容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方的观点是,朱兴全有错,其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因致人重伤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可以由受益人即朱兴权所在的公司承担。正方感情用事,一再试图说明朱兴全没错,但其申辩显得很无力,这就是缺乏理性思考的表现。请正方辩友好好研究一下法律,接受“朱兴全有错”这一事实吧。
  
  另请正方辩友注意,本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时候,说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非本人在给他定罪,而是通过这种分析式的论述说服法官和陪审团,希望法官、陪审团的各位,采信我的证据,严格依法办事。
  
  本轮固定发言结束,感谢大家。希望在接下去的自由辩论中,有更多的人进行理性思考。
  
  
  
  辩论反方团队[三辩]: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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