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方二辩的看法.请问:
一、从发现所谓小偷行为到朱兴全到现场有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应该在110出警到事发地点的正常范围内,为什么朱兴全他们不报案?是不是他们自己感觉能够对付小偷行为?是不是他们意识就有自己是执法者的概念呢?
二、朱兴全他们手持电钻来到事发现场,能不能说其目的是为了对付小偷行为。如果是,是不是就是有越权行使执法权力的嫌疑了吗?
三、作为一个保安人员他只有制止犯罪,他有审讯权利吗?
四、今年四月期间,央视今日说法有这样一则报道,超市保安人员发现一个老年人在超市有偷盗行为的嫌疑,就把老人禁闭起来,造成老人心脏病突发,直至死亡。当然还有有大量事实可以证明,有很多保安人员正是因为有执法者的意识,所以对他们所怀疑的对象行使执法者的行为,更不用说对怀疑对象超出执法者行使权利的行为,比如殴打。难道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工作职责就可以随便侵犯他人的自由吗?
五、法律所界定的犯罪行为,是需要大量的人证和物证的。这就需要有关执法者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而不是用电钻相要挟问出来的。难道保安有执法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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