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现场的主持人、对方及我方各位辩友(冒号)大家好,你们辛苦了:
在此之前我方认为应当先就对方辩友所展现出的魅力表示欣赏并感谢。由于您的魅力所在主持人不得不将二辩陈述时间推迟一天,为我方争取了不少休息时间,在此还要说一声谢谢。
人常说:只要功夫深,铁杵都能给辩成绣花针。可见对方辩友也是在这段来之不易的延长期里做足了功夫,从而轻描淡写间避过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也就是抓小偷是否就能出手伤人这个主要问题,将所有人的视线转移到了教导我方对于各种名词概念该如何应用到书面或口语当中这一学术范围当中。再次向对方辩友表示欣赏,真是深得太极之精髓。
现在由我来陈述一下我方观点。
一、对方二辩选手提出我方一辩概念模糊且未能全面的分析辩材,我方认为对方辩友也未能在此次活动中找到并端正自己的位置,我方一辩所陈述的观点都是将自己融入到此案例当中,设身处地的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请问在辩材中朱兴全等人阻止怀疑对象离开现场并出手伤人之时,对方有谁承认自己就是偷盗之人?朱兴全等人难道是在盗窃现场当场发现小张等人在进行盗窃活动?就连朱兴全他们几个也只是怀疑这些人与现场床下发现的电缆有重大联系,然而怀疑在当时并不代表实际,所以朱兴全等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断定小张等人是盗窃电缆者而出手伤人,更何况即便对方就是小偷难道就可以随便伤害他们的身体?在我国,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就是抓捕罪犯之时,如果对方没持有伤害性武器或做出顽固抵抗,那么代表国家法律之正义的公安干警同志们都是不可以开枪射击阻止抓捕对象逃跑的,否则一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因为对方没有在这一抓捕过程中对干警或其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按对方辩友所抱持的观点,只要怀疑对象有逃跑的举动,我们的干警同志就可以开枪射击,那岂不是天下大乱了,万一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开枪的后果该如何弥补?
当您在陈述观点第一条的最后,那高高在上如恩赐般宣布小张是小偷是个贼的时候,却判定我方所谓小张是犯罪嫌疑人已经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难道说您指着一个人说他是小偷是贼,这不是给他的定性?不是认定他是个罪犯么?相对对方辩友这高高在上的仁慈,我方认为还是要将心融入到案例当中,就当时所发生的情况以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二、对方辩友提到在“电钻”事件的阐述上,我方一辩态度主观,不合逻辑。我方认为朱兴全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不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朱兴全是个能够并具有独立思考、独立行动的正常人,在这一条件下他也能够明白自己所拿电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对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其个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然而当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危害的同时,他却用“电钻”攻击怀疑对象,难道说一个有独立意识的正常成年人会突然精神错乱控制不了自己?如果不是,那么该如何解释他这种过激的行为?
三、就对方辩友发表“私刑”事件说,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将我方陈述过程中一个小小的比喻,断章取意的演化成为一个视点,虽然再次引经据典但此次转移大家视线的技巧还不够纯熟,太极功夫明显不足,相对在第一条中的转移动作就有些底气不足虎头蛇尾了。我方所做比喻只是为了告诫人们做事要理性不能凭一时冲动,要学会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犯罪而不是随意的使用暴力,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相反还会对自己造成损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治国,一个国家法律的建立和维护是靠我们每个公民共同来完成的,法律不只是来制裁犯罪的,更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
最后,我方仍旧认为朱兴全是有错的,虽然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冲动使他失去了理智。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不论任何人、不论任何事,只要你超越了法律的尺度,就要对这种超越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支持。
辩论反方团队[二辩]:雨后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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