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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半碗村茶 收藏:0 回复:58 点击:5064 发表时间: 2006.10.07 19:48:59

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噹!—噹!—咣!——!
  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赛,正式开场了。
  各方的亲朋好友,赶快进来助威呐喊的说~~
  
  主会场地址: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1&userid=0
  
  注意:不要在主会场里灌水、聊天,发现了即刻删除,谢谢合作!


原创    收   藏  

回帖


回复人: 祁肇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7 20:10

    沙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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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后看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7 21:03

    楼上滴,你丫就是抢沙发最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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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祁肇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7 21:11

    2楼滴,你丫就是最不拿手抢沙发,怎么样,这下要上法庭了吧,要耍嘴皮子了吧,要揣摩人家发言了吧,要头大了吧,要..........不如沙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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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7 22:15

    支持!送朵花先......
  
  老牛拖着犁耕田
  烈日赏赐给它的脊背
  它身后的土地
  翻着花儿
  
  牵牛人也光着脊背
  烈日没有把他遗弃
  他手中拿着皮鞭
  嘴上不住地发出命令
  皮鞭也不停地落在牛背上
  只是
  听不到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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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7 23:56

    一楼还有三楼,你过生日滴时候,偶们主辩给你送了那么大一份贺礼你米有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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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雁字云笺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8 02:10

    哈哈哈哈~~~~~~~他小子不记吃就记抢沙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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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驳正方雁字云笺 回复时间: 2006.10.08 11:31

    驳正方雁字云笺一辩内容:
  链接地址: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976&userid=17729
  ---------------------------
   观点如下:
   对于正方所说的正当防卫的问题:
   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防卫行为,而该案中并没有发生“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当时朱兴全所看到的只是对方有嫌疑偷窃(在当时小偷尚未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谁能保证那些东西不是购买或者从其它渠道得来的呢?),由此可见,该案中朱兴全所见到的并非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只是一种他自己主观臆测而没有丝毫法理依据的犯罪嫌疑而已。所以该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没有“防卫过当”这种说法。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捍卫法律尊严的问题:在该案中,朱兴全应该做的只是实时控制嫌疑人,同时通知警方,由警方实施抓捕过程。法律只给予了公民协助执法的权力,而并没有把执法权给予普通公民,而他却自己进行执法行为,这与所谓捍卫法律尊严是大相径庭的。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履行职责的问题:在该节中,连正方辩友也说,朱兴全的责任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事实上是,朱兴全自己执行了抓获的工作,在此时,虽然在主观上来讲,他是在履行职责,而事实上,他已经超出了法律给予的一个公民应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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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8 13:10

    楼上这贴表现不错,有条有理,为反方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精神激励,如在第二轮自由辩时,以支持反方的名义参与辩论.对正方来说可是强有力的打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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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道格拉斯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8 14:50

    哈哈。楼上的楼上,如果如你所说,"所以该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没有“防卫过当”这种说法。",那么反方的立场应该是什么?他们所要坚持的论点可就是"防卫过当,有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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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悠然心会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8 20:27

    对于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看法.
  从心里从感情道德上来说,我是支持朱兴全他们的行为的.
  但是,道德情感和法律却不是一样的.
  法律的含义说到底,就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而道德的含义说到底,是一种地区民俗化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情感规范.
  行为规范和情感规范区别,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行为,是指一个人所有行动上所做所为,是可以看见的;而情感是指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反映,是看不见的。法律讲究的就是证据,看不见东西自然就不存在证据了。
  这就是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朱兴全他们的行为。报道是这样说的:“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上面我们可以看出来,发现小偷是有时间的。而这段时间里,为什么不报警呢?为什么不打110电话呢?真正处理小偷的应该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他们工作。他们自做主张手拿电钻头,塑料管。明摆着就是行使警察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警察,应该说是有预谋的。人的行为如果滥用的话,造成的后果,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的。
  而现实上这样的事情也很多。有些保安常常滥用自己的职权,造成了很多有悖法律上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一个小偷,他们会对小偷行使的手段,应该是打骂的,我想大家也会明白的。
  小偷固然可恨,但他是人,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他犯罪自有惩罚他们的机关和设施。而不是任何一个人。如果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去行使警察或者法院的权利,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
  朱兴全他们正是因为在意识里有警察的概念,所以他们才手持电钻头、塑料管去行使警察的权力。再说一遍,为什么不报110呢?为什么不找警察呢?
  这难道能说正当防卫吗?
  说到底是滥用职权。
  最后说一句,苏格拉底在当局判他死刑时,他完全可以逃跑。但是他说了,我既然认可这个法律就应该遵守这个法律,那怕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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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子扬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9 09:10

    楼上说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却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执法权,而朱兴全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超越了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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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补充反方一辩辩词兼驳正方二辩 回复时间: 2006.10.09 16:14

    补充反方一辩辩词并反驳正方二辩辩词
  原文: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1&userid=0
  -------------------------------------
  对于反方一辩的辩词做如下补充:
  1、我方承认,朱兴全的行为在其履行职责上没有错误,但并不代表着我方承认其在法律所规定的主观行为及客观事实上没有错误,工作职责与法律精神孰大孰小?
  2、朱兴全之所以会涉嫌违法,是因为他在主观上有非法禁锢他人人生自由的动机而客观有上伤害他人健康的事实;
  3、该案是刑事案件,一切辩论应该根据法律精神进行,反方要求正方在辩论时一一列举出与其观点相称的法律论据。
  
  对于正方二辩的辩词做如下反驳:
  1、正方二辩在文中提出正方所提出的朱兴全“没有错”,是指其在主观上来讲,有维护公司权益的动机,这一点没有错,而正方并没有提出朱兴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正方二辩更不能由此否定朱兴全在客观上确实伤害了他人健康这一事实!请正方不要偷换概念。
  2、正方二辩在辩词中提出了小偷与嫌疑人的概念,而且提出了二者的区别,并指出:小偷并非是法律术语,只是民间的一个称谓而已。况且正方二辩也说明了,做为小偷而言,他只是“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可能’”而已,难道我们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提菜刀的人,也要因为“他有成为用菜刀杀人的罪犯可能”而抓捕他吗?
  3、对于正方二辩所提出的“司法机关已明确表示小张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说,正方认为:正方之所以提出小张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这是根据案件结束以后司法机关所做出的结论,而我们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当时,司法机关立案之后、没的做出结论之前的称呼,这一点请正方辩友不要误解,更不要将司法机关结案时的结论做为论述案发当时时的依据,我方称这时的小张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错误。
  4、关于朱兴全所持电钻,我想请正方辩友注意:此案的焦点不在于朱兴全所持的电钻,而在于朱兴全的意图。在案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朱兴全一伙“……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可见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朱有伤害该四人的动机,但是确有在未能充分证明四人偷窃的情况下非法禁锢他人自由的企图,后来更是造成了伤害他人的既成事实;
  5、正方一辩在辩词中提出朱兴全“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在事实上,朱兴全不仅涉嫌非法禁锢他人自由,而且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给予公民协助办案的权利底限;正是由于朱兴全混淆了协助执法与执法的概念所以造成了抓贼不成反坐牢的恶果,而正方二辩怎么会视如此重要细节为无物呢?
  6、正方二辩最后提到“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围绕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我方欢迎正方就此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有理有据的与我方进行辩论,而不要将《辞海》、民间约定当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相混淆。
  
  最后,我方再次提醒正方:
  1、做为法律赋予协助抓获罪犯的朱兴全,突破法律给予的权利底限,不但主观上试图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而且客观上伤害他人,这难道是正方二辩所谓“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必要手段吗?“刑法和民法也并未对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没“有持和持什么物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又有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合法”的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并且伤害他人生命权的规定吗?
  2、正方一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的工作职责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正方二辩辩友却又讲“……守夜人所履行的抓获小偷”这一行为称为“合法职责”,可见现在出现的问题并非是反方概念不清,而恰恰是正方团队在了解该案时认识不一啊!
  3、反方再一次提醒正方:请不要将法律的问题与道德问题及民间约定等问题混为一谈,我们是个法制国家,一切案件应该由证据说明一切,在此案中,朱兴全主观上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客观上伤害他人身体,证据确凿,不容置疑。而正方却一再在“道义”上为朱兴全进行辩解,一直没的提出为其观点服务的有力证据,这对于正方是相当不利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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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悠然心会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9 21:21

    对于正方二辩的看法.请问:
  一、从发现所谓小偷行为到朱兴全到现场有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应该在110出警到事发地点的正常范围内,为什么朱兴全他们不报案?是不是他们自己感觉能够对付小偷行为?是不是他们意识就有自己是执法者的概念呢?
  二、朱兴全他们手持电钻来到事发现场,能不能说其目的是为了对付小偷行为。如果是,是不是就是有越权行使执法权力的嫌疑了吗?
  三、作为一个保安人员他只有制止犯罪,他有审讯权利吗?
  四、今年四月期间,央视今日说法有这样一则报道,超市保安人员发现一个老年人在超市有偷盗行为的嫌疑,就把老人禁闭起来,造成老人心脏病突发,直至死亡。当然还有有大量事实可以证明,有很多保安人员正是因为有执法者的意识,所以对他们所怀疑的对象行使执法者的行为,更不用说对怀疑对象超出执法者行使权利的行为,比如殴打。难道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工作职责就可以随便侵犯他人的自由吗?
  五、法律所界定的犯罪行为,是需要大量的人证和物证的。这就需要有关执法者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而不是用电钻相要挟问出来的。难道保安有执法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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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09 22:50

    我说我们正方三辩还没出场捏,楼上滴咋可就激动滴未卜先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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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13:27

    各位观众,个位辩论会的支持者,以及正反双方的亲朋好友,注意了.本次辩论将在明天13时后进入第二轮,各位都可以按照要求发表自己的 看法和意见,欢迎大家参与到我们的辩论中来!
  
   这一轮不按顺序自由发言,长但是还是要头接尾,接上一位的观点辩论。非辩手也可以参与,在跟贴前标明自己支持的哪方,如[支持正方]、[支持反方],长短不论,一语中矢也,婉娩道来也好,但请注意只能指出一方,不要两边倒。拒绝立场不坚定的跟贴,如一会支持正方一会支持反方的。以及跟辩论无关的水帖。将删除其在辩论贴内的所有跟贴,以免扰乱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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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面具 :) 回复时间: 2006.10.10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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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面具,可是我从不戴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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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驳正方三辩 回复时间: 2006.10.10 17:23

    驳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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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小张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小偷的问题,不知道是正方三辩没有注意到还是怎么回事,我们看到,直到三辩时,正方还在以民间约定的概念来代替法律概念,这一点令反方辩手感到哭笑不得。正方二辩在辩词中对犯罪嫌疑人引用法律解释如下“行为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审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可见,我方将在立案阶段时的小张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并无过错,反倒是正方辩手先是以法院结案后的结论来与我方辩论尚在立案阶段的小张的称谓这一问题,而后又一再地以民间约定的“小偷”这一称谓惯于小张,完全没有搞清楚这一场辩论是一场刑事案件辩论;此外,我们注意到正方一直在用民间约定来代替法律依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关于此案,正方根本提不出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观点进行有力的支持!
  2、 伤害的形成能否避免:很高兴正方也能看到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小张等人尚未承认其偷窃的情况下,朱兴全等人是否有权力根据一些疑似脏物的物品来为小张们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依靠朱兴全等人的主观猜测来为小张们定性,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那些物品在未经证实以前,有可能来自除小张们之外的第二方,而此时朱兴全们凭什么来为小张们定性呢?这是其主观意识在作怪:由于职业特点使朱兴全们迅速做出了有电缆者为小偷的无理推断。基于这样的心理,朱兴全们便在主观上突破法律赋予的协助破案的权力,并试图限制和禁锢小张们的人生自由。而一般来讲,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只要是正常人,都会采取反抗手段。可见,此时引起小张们人身伤害的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朱兴全等人的主观行为。我们遗憾的看到,正方辩友始终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为朱兴全等人由于主观判断错误而引起的过失辩解,始终不承认法律威严大于工作职责这一事实;作为一个守夜人,朱兴全们无视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保护,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来限制小张们的人身自由并事实上伤害到了小张的身体健康,还敢说没有错吗?
  该伤害能否避免?在这一问题上正方再次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对方三辩认为面对朱兴全等人的试图禁锢,“只要小张欲逃脱,就避免不了”伤害,但是,只要稍正常一点的人都可以看到,朱兴全等人在主观意愿的推动下,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抓捕小张等人,这本身已经有了犯罪的企图;退一步讲,就算是小张等人想逃脱,也是在朱兴全等人做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损害小张等人生命权的举动之后的正常举动;在这种情况下,朱兴全等人完全可以通过跟踪或者控制小张等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避免伤害的发生,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朱兴全等人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主观意识上已经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将自己的工作职责凌架于法律之上了!而如此简单的避免伤害的方法,正方为什么没有提出来反而加以回避呢?因为正方已经认识到这将是对其论点最致命的打击!
  3、正方三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没有错。这一点仍然是正方将法律与民间约定或者说道义混淆后得出的结论。正方在三次辩词中一再强调,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是在履行保护公司财产的职责。这是因为与法律相比,履行公司职责这一说法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与法律赋予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相比,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又是那么的令人扼腕叹息;正方得出的“职责的行为并不超越法律规定代替司法机关执法的行为,对小张们是小偷的判断,阻拦小偷的逃跑,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把这样的履行守护者职责的行为看作是执法行为,无疑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片面和极端理解,譬如留置、刑拘、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甚至于提起公诉、审判和死刑的执行,这些执法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询问和扭送公安机关种种,并不是代替执法行为,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包括朱兴全这样的守夜人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行为。”这一结论先是承认职责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行为,又说朱兴全等人企图非法禁锢他人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既说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等人是道义上的“小偷”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又说朱兴全等人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这一行为并未代替执法机关执法,自身矛盾重重;而且三辩这一论点完全推翻了由正方一辩所建立起来的“守夜人,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的“协助抓获”这一论点,此时,正方错误的将守夜的工作职责与执法权等同了起来。虽然在道义上来讲,朱兴全们抓小偷的过程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受到嘉奖,但是道义并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不管正方如何为之申辩,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犯下的轻伤害罪行是无法摸杀的。在此,反方也提醒那些以自己主观判断来代替法律规定的朱兴全们,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管它在道义上是如何"正气凌然",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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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17:51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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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17:52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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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17:53

    我表弟几乎可以替我出场了。
  表弟这些帖子水平之高啊,我都弄不到这份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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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面具 :) 回复时间: 2006.10.10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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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面具,可是我从不戴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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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19:39

    此次辩论猪的看法如下:
  ----------------------------
  1、 正方的硬伤:
  从辩题方面来看,此次辩论主题不利于正方。因为该案为典型的轻伤案件,而且法院已经对该案件进行了结案。所以,对于反方来讲,尽可以从案件中找到足以支持其论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论据。只要不犯时间及程序上的错误,那么正方如果从法理方面与反方进行辩论,那将十分困难。这也是为什么从正方一辩开始到三辩一直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律依据的根本原因。
  2、 正方的软肋:
  由于辩题的特殊性,使得正方在辩论时有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软肋,那就是法理依据。虽然正方一再强调,做为一个负责任的守夜人,朱兴全的行为没有错误,但是与反方明确的法律依据相比,很明显,守夜人的工作职责很难与法律条文抗衡。
  
  3、 反方辩论的延伸:
  正反两方的冲突点是此次辩论的关键。很明显,如果从道义上辩论的话,反方将十分被动,好在反方注意到了这一点,始终将话题牢牢控制在了法律范畴之内。如果反方对案件再做一分析的话,不难得出朱兴全等人在未能明确证明小张等人偷窃的情况下,试图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并使他人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结论。这无疑是反方继“防卫过当”之后的又一有力攻击波。
  
  4、目前为止正方所犯的错误:
  A、时间倒流:对于小张是小偷还是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正方明显忽略了时间因素:将法院对小张的最终定性提前到了司法程序当中的立案阶段,以致于辩词中连连发生了逻辑错误;
  B、混淆了法律概念与民间约定、道义概念。正方试图用道义推翻法理,这样做有两不利:其一,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与法理进行辩论,显的底气不足;其二,很难找到与之论据相称的法理依据——而不幸的是该案是刑事案件,在这里,道义很难起到作用。虽然在中国古代有“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的说法,但是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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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瓷瓶娃儿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0:20

    审判机关尚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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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后看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0:28

    楼上地楼上地楼上,看到你的出现,我仿佛看到了当年火红的美国大片《变相怪杰》。
  
  古老的魔法面具在经历千年的轮回后在现代社会出现,也许因为沉睡的太久,谁戴上都有点让人觉得精神不和谐。然而,好人戴了还是好人,坏人戴了更加阴毒。善恶一念间,无端端糟蹋别人的辛苦耕耘就会变成大恶魔的哦。
  
  拥有高于他人的能力,尽显自己夺目的光彩。去吧,开辟自己的一片天空用自己的能力证明给世人看,你们都不如我。切勿以损他人之事而利自己之益乎。
  
  佛家有云: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
  
  
  阿弥陀佛....佛....佛....佛......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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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月亮上的猫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0:37

    支持正方,正义是不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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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0:43

    面具同志,拜托你别给我添乱。。。这种支持方式我可不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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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蓝宝石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0:56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口实在难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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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yydlans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1:05

    支持正方,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正方雄起! 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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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面具 :) 回复时间: 2006.10.10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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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面具,可是我从不戴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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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玉壶冰心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1:31

    支持正方,正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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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闲云孤鹤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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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寻梦之旅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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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悠然心会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0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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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面具 :) 回复时间: 2006.10.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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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胡杨乡人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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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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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蛛蛛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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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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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蛛蛛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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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慕容诗黛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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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蛛蛛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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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彩云飞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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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自由辩怎么还不开始啊,浪费我仨钟头时间干等! 回复时间: 2006.10.1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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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回头挨个驳,先跟悠然老师来场对手戏 回复时间: 2006.10.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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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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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亓官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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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呵呵,你有我言简意赅吗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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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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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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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卧羊藏狼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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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夏日邂逅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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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我是方方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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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散步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2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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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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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悠然心会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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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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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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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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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冰心玉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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