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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半碗村茶 收藏:0 回复:36 点击:6208 发表时间: 2006.10.07 19:42:17

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注意: 本贴主场贴,仅供参辩人员辩论专用,请勿灌水,请各参辩人员注意将自己的帖子,以主跟贴形式发本贴里,谢谢支持。
  
   在工地抓住了偷电缆的小偷,不料小偷非但没被关起来,自己反而被送进了看守所,这是家住彭州市天彭镇二龙村五组的村民朱兴全和他的家属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难道守夜人抓小偷也是错?法与情在这里出现了冲突,试问,我们在以后抓贼时,会不会因为这法理冲突,而少了三分底气,无法勇敢的冲在前面,那么,作为一个职业守夜人,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意外的造成小偷的身体损害,有没有错,该不该承担责任??
  
  
  本期辩题为:
  正方观点:守夜人是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观点:守夜人是防卫过当 有错
  
  辩论主持人:半碗村茶 海蓝宝石
  
  辩论书记员:美灵
  
  正方:
  一辩(主辩):雁字云笺
  
  二辩: 冷若冰霜110
  
  三辩: 一切皆有规则
  
  反方:
  一辩(主辩):亓官
  
  二辩 : 雨后看花 
  
  三辩: 江月
  
  开辩时间:
  明日(10月8日)正式开辩。
     第一轮为期三天,请正方主辩在明日12时前在此贴里用主回帖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反方主辩,请在正方发表陈述后3小时内用主回帖方式发表自己的陈述,勿误!!!
  
  第一轮为固定辩:
   先由正反双方主辩手陈述各队的观点。然后采取接龙形式,即每位辩手要接上一位辩手的观点展开辩论,一对一、二对二依次下去,直至每位辩手都申明了自己的观点。
   例如:正方一辩开始,反方一辩接着正方一辩的观点展开辩论;然后正方的二辩接反方一辩的观点,顺次下接,最后进入第二轮自由辩。
  第一轮为期三天,请正方主辩率先发表以确立己方观点
  
   本主持将在第一轮结束后在此贴里以主回帖方式宣布第二轮的开,请随时关注!!
  
  
   友谊第一,贵在参与。
   在辩论中注意言辞不搞人身攻击,杜绝使用敏感字句(牵涉政治上的有悖政府观点的或牵涉男女关系描述过度的)。如若发现,村长和管理员有权删除,并恳请各位林友注意字的风度。通过此活动使论坛气氛更团结、更活跃。
  
  最后列几条注意事项:
  
  1、发言的各位主辩手在首次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时候不许敷衍了事,发言字数200字以上1000字以下。
  2、次后的辩论中不分主辩、二辩或者三辩,任何一方出现空缺由下一位辩手跟进补上。
  3、依次辩论一轮之后,转入自由辩,不再按顺序可自由发言。
  4、辩论辩论的是技巧,不是道义之争,善恶之争。参辩人员要用概念、判断、推理等等的技巧取胜,是纯思维的,纯思辩的。而不要试图用道义和尊严去压倒对方,更不要搞人身攻击,否则就失去了辩论的意义。
  5、辩论主帖严禁灌水,想发言请到辩论场外帖。
  
  群众会场地址: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6&userid=0
  
  参考链接:
  ①小偷被放了。抓小偷的被关了
  http://www.my510.com/diary/rd.php?rdid=1051789&userid=0
  ②辩人间是非 论生活情趣(含辩论细则)
  http://www.my510.com/exforum/exade.php?exid=21013&user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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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雁字云笺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8 09:18

    主持人、反方辩友:
  
   首先,请让我雁字云笺代表辩论正方团队向各位观众和评审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问候。非常感谢豆花村的信任,雁字云笺和一切皆有规则、冷若冰霜110接受委托,带着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参加这场辩论,使善良的人不受到惩罚和追究,为朱兴全进行无错辩论:
  
   第一: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
   任何一个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对每个员工的职责作出规定,而每个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享受和承担公司赋予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案发当晚,朱兴全正是被公司安排的工地财产守护者,通俗讲,是个守夜人,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否则,就犯有懈怠之错、渎职之过。所以,朱兴全抓小偷的行为是合理的,更是职责所在。
  
   第二:朱兴全抓的不是别人,是盗窃公司财产的小偷
   俗话说,捉贼捉赃。朱兴全案发当晚抓的正是一伙盗窃公司财产的小偷。从跟踪盗窃者到其所住的房间,在床下发现了被盗的财物。盗者也承认了盗窃行为,人赃并获。
  
   同时,朱兴全和他的同事们是在盗窃者成倍于己的情形下,而且是盗窃者企图以逃跑来开脱其罪责的紧急状况下,进行勇敢的斗争,朱兴全们的行为是合适的,不存在防卫过当。
  
   至于盗窃者是否为未成年人,这一民事案件,该由公司承担.朱兴全没有责任.
  
   第三:朱兴全抓盗贼,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
   朱兴全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退一步说,朱兴全不是公司的守夜人,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如果正好碰到了有人盗窃,他也有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立法的本意。扬善抑恶,维护正义,惩治不法犯罪,是立法的精神。正因为朱兴全履行了职责,才追回了公司被盗的财产,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在某种程度上说,不但没错还该受到相应的奖赏才是。
  
   对于朱兴全们挺身而出保卫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作为功臣,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奖赏,反而受到不应有的追究,实在让人心寒。法律的公正性何在?试想,一个国家没有了像朱兴全这样自觉履行自己职责的人,没有这类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人,那么,这个国家的治安将会是一种什么的状况呢?岂不是“盗贼”肆意泛滥,民不聊生,国家大厦也就慢慢将毁于“蝼蚁”,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如果抓贼的还需要防卫,请大家想一想,这叫什么社会?这难道就叫公理?我们还在这里谈什么法律?我们难道就不为此而羞愧难当?邪恶面对正义,它必须是浑身颤抖,慌不择路的逃,怎么会有反过来让正义“防卫”的现象?如果有,我们是否面对一种悲哀?一种无奈?一种惨淡?所以,我方的观点非常明确,那就是,守夜人履行职责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存在,而守夜人并不存在防卫小偷的问题,所以,守夜人履行职责,没错!在应该出现的时间和地点抓小偷,没错!临危不惧,同盗窃公司财产的坏人作坚决的斗争,没错!维护了法律威严,止恶扬善,没错!
  
   我们辩论的正方团队已提出了坚定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为的是增强善良的人民群众以信心,为的是给敢于坚持正义的人们以力量!反对麻木不仁、漠视公民基本权益的不良风气,呼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谢谢大家!!
  
  
  
  
  
   辩论正方团队[一辩]:雁字云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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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亓官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8 11:37

    主持人、正方辩友:
  
   首先,请让我亓官代表辩论反方团队向各位观众和评审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问候。非常感谢豆花村的信任,感谢CCTV,感谢全天下所有有良知的人们,让我们--江月、雨后和亓官站在这里来。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公义得到伸张,使善良不被蒙蔽。我们将坚持人权至上的原则,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最基本的保证。我方的观点是朱兴全,有错!
  
   正方提出,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
   就正方提出的这一观点,我方承认,朱兴全没有错误。但是我提请正方注意一点:是否是小偷,不是朱兴全说了算的,也不是我们,你、我,或者其它任何人说了算的,那是要法官说了算的,所以在判决没有下来前,我们不能确认该人就是小偷,最多他只算是嫌疑人。即使人脏俱获,即使他自己承认,也要法律来判决,而不是个人,如果人人都可以判决其它人,那要法律还有什么用?
   所以,我提请大家尊重该人的人权,称呼他为嫌疑人,而不是小偷。
  
   第二,我想说的是,在没找到犯罪嫌疑人前,朱兴全等人就已经持有电钻在手了。这就很让我怀疑他的动机。我不认为他不明白电钻对人体会有怎样的伤害?即使一个人是小偷,你也没有权利对他进行人身的攻击,更何况是伤害?更何况,他还不是小偷,而仅仅是嫌疑人!!从这一点来说,难道朱兴全的做法没有主观故意存在么?难道他就找不到绳子或者其它对人体伤害少的工具么?一个建筑工人,在一个建筑工地,找不到其它任何对人体伤害少的工具了?我不相信。
  
   第三,我提醒大家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体现在朱兴全身上,也体现在所谓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一个人犯了错,他的惩罚要由法律来体现,而不是个人。如果人人都可以行私刑,相信没有人会有人身安全的。所以正方辨友所谓捍卫法律尊严的借口,倒恰恰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不借,法律尊严的维护,要靠每一个人,但前提是这每一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如果声称捍卫法律尊严的人,自己首先不守法,那法律的存在还有意义么?如果坚持正义的人,却同意对其它人使用私刑来惩罚他的错误,而不是等待法律的判决,这样的正义,能让我们相信并坚持么?如果所谓的正义与邪恶,只是由我们个人说了算,由你、我、雁字或者规则、霜来判定,由她们说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而不是由法律来决定,这样的公义,能让我们相信并坚持么?这样的法律,还有意义么?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朱兴全有错,并且大错特错。我们怀疑他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做所为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我们还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但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朱兴全自己。
  
   我们坚信,支持我方观点的人,才是真正的坚持正义的人。这样的人,才能还法律以公义,还社会以公正,还所有人的人权于自身!!
  
   谢谢大家!!支持我们的同时,就是在支持你们自己,支持你们自己应得的权利!!!
  
  
  
  
  
   辩论反方团队[一辩]: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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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8 13:00

    有请正方二辩,于明日(10月9日)早8点前,就反方观点进行辩驳,字数不限,但希望条理能清楚。若正方二辩没有接上,三辩请在明日(10月9日)十三点前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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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9 02:45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尊敬的反方辩友、尊敬的观众朋友们:
  
  虽然不能同意反方的论点,我们正方依旧对反方辩友的口才和诡辩技术给予欣赏。现在,我作为正方的二辩继续陈述和补充我方的观点,并对反方亓官辩手的论点提出质疑:
  
   一、反方一开始就说了:“正方提出,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就正方提出的这一观点,我方承认,朱兴全没有错误 。”反方辩友认为不可用小偷来给盗者定性 ,认为小偷是法官才可以,可他又承认朱兴全值班履行职责抓住小偷是对的 ,不能自圆其小偷只有法官才能说的理论。这明显是对“小偷”与“嫌疑人”概念模糊的直观表现。
  
  何谓“嫌疑人”?
  刑诉法规定,行为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审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何谓“小偷”?
  即民间对有偷盗行为的“扒手”俗称。虽不是法律上的专业用语,但在法律范畴内,也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可能。(因为盗窃数额的限定是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在盗窃者的偷盗数额达不到规定限额的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以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处罚。 )
  所以我们和辩材内给予小张(眼睛受伤者)的“小偷”之称并没有错,倒是反方辩手将其归类到犯罪嫌疑人一列!可见反方辩手并未全面和客观地分析辩材,忽略了辩材中提出的:司法机关已明确表示小张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称其为嫌疑人是错误的,这已经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
  
  二、关于朱兴全所持的“电钻”令反方辩手怀疑其的动机不纯之说更是态度主观,不合逻辑。
  首先,反方自己都说了“正方提出,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那么朱兴全作为受公司委托专门负责看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守夜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保障其所属单位的合法财产,是无可厚非的。我国刑法和民法也并未对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可否有持和持什么物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反方单从朱某手持一个电钻便断言其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实在过于武断和主观!
  
  三、我需要慎重提醒反方辩手,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围绕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并不是给人家定罪或者审判,更不要将守夜人所履行的抓获小偷这个合法职责故意曲解到“私刑”一词上。
  私刑,《辞海》中释为: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实施的监禁和刑罚。反方辩手在一开始就承认了朱兴全的行为是正确履行所属职责的。如果要说他对小偷用了私刑,这不单是对朱某名誉权的侵犯,更是对我国刑罚的无知表现。
  朱兴全只不过是履行了作为公司一名员工应尽的工作职责,属于一种职业性的不得不进行的行为,却被反方辩手诬为动用私刑的不法之徒,更将违法的未成年人小张扣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这才是侵犯了朱兴全和小张的人权表现!我们真诚地希望这种伤害和侵犯是不经意的,也衷心地希望小张在看到对方的辩词后不要在心灵和精神上受伤害。
  
  辩论正方团队[二辩]:冷若冰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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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9 08:10

    有请反方二辩与本日20时前,就正方观点予以辩驳,谢谢,正方三辩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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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后看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9 19:18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现场的主持人、对方及我方各位辩友(冒号)大家好,你们辛苦了:
  
  在此之前我方认为应当先就对方辩友所展现出的魅力表示欣赏并感谢。由于您的魅力所在主持人不得不将二辩陈述时间推迟一天,为我方争取了不少休息时间,在此还要说一声谢谢。
  人常说:只要功夫深,铁杵都能给辩成绣花针。可见对方辩友也是在这段来之不易的延长期里做足了功夫,从而轻描淡写间避过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也就是抓小偷是否就能出手伤人这个主要问题,将所有人的视线转移到了教导我方对于各种名词概念该如何应用到书面或口语当中这一学术范围当中。再次向对方辩友表示欣赏,真是深得太极之精髓。
  
  现在由我来陈述一下我方观点。
  一、对方二辩选手提出我方一辩概念模糊且未能全面的分析辩材,我方认为对方辩友也未能在此次活动中找到并端正自己的位置,我方一辩所陈述的观点都是将自己融入到此案例当中,设身处地的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请问在辩材中朱兴全等人阻止怀疑对象离开现场并出手伤人之时,对方有谁承认自己就是偷盗之人?朱兴全等人难道是在盗窃现场当场发现小张等人在进行盗窃活动?就连朱兴全他们几个也只是怀疑这些人与现场床下发现的电缆有重大联系,然而怀疑在当时并不代表实际,所以朱兴全等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断定小张等人是盗窃电缆者而出手伤人,更何况即便对方就是小偷难道就可以随便伤害他们的身体?在我国,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就是抓捕罪犯之时,如果对方没持有伤害性武器或做出顽固抵抗,那么代表国家法律之正义的公安干警同志们都是不可以开枪射击阻止抓捕对象逃跑的,否则一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因为对方没有在这一抓捕过程中对干警或其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按对方辩友所抱持的观点,只要怀疑对象有逃跑的举动,我们的干警同志就可以开枪射击,那岂不是天下大乱了,万一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开枪的后果该如何弥补?
  当您在陈述观点第一条的最后,那高高在上如恩赐般宣布小张是小偷是个贼的时候,却判定我方所谓小张是犯罪嫌疑人已经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难道说您指着一个人说他是小偷是贼,这不是给他的定性?不是认定他是个罪犯么?相对对方辩友这高高在上的仁慈,我方认为还是要将心融入到案例当中,就当时所发生的情况以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二、对方辩友提到在“电钻”事件的阐述上,我方一辩态度主观,不合逻辑。我方认为朱兴全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不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朱兴全是个能够并具有独立思考、独立行动的正常人,在这一条件下他也能够明白自己所拿电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对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其个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然而当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危害的同时,他却用“电钻”攻击怀疑对象,难道说一个有独立意识的正常成年人会突然精神错乱控制不了自己?如果不是,那么该如何解释他这种过激的行为?
  
  三、就对方辩友发表“私刑”事件说,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将我方陈述过程中一个小小的比喻,断章取意的演化成为一个视点,虽然再次引经据典但此次转移大家视线的技巧还不够纯熟,太极功夫明显不足,相对在第一条中的转移动作就有些底气不足虎头蛇尾了。我方所做比喻只是为了告诫人们做事要理性不能凭一时冲动,要学会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犯罪而不是随意的使用暴力,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相反还会对自己造成损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治国,一个国家法律的建立和维护是靠我们每个公民共同来完成的,法律不只是来制裁犯罪的,更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
  
  最后,我方仍旧认为朱兴全是有错的,虽然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冲动使他失去了理智。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不论任何人、不论任何事,只要你超越了法律的尺度,就要对这种超越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支持。
  
  
  辩论反方团队[二辩]:雨后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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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09 19:30

    有请正方三辩于明日(10月10日)13时前,就反方所提观点进行辩驳。另请反方三辩着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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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一切皆有规则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0 12:44

    尊敬的主持人并各位辩友:大家好!
  
   在此,我向反方辩友对我方二辩魅力的赞赏表示极大的敬意,所谓看花也雨后,看来也会欣赏美丽。
  
   作为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二辩抓小偷是否就能出手伤人这个主要问题的提出,我继续陈述我方观点:朱兴全履行职责,没有错!
  
   1、未回避伤害的存在
   我方在二辩中已经提到了小张,并未也不必苛意回避伤
   害的存在,还特意说明其眼睛受了伤,倒是反方把这个主要的问题提得太晚了,使我方伶俐齿的二辩错过了针锋相对的机会。这如同热恋中的男女,女人在迫切地渴望着幸福降临时,男人却傻傻地说着你看天上的月亮多圆啊之类的废话,迟迟没说出爱这一个字来。这晚,也许是个事先的阴谋,错过魅力二辩,留给讷于言的本辩。
   至于犯罪嫌疑人和小偷的区别,并非视线的转移,是对反方错误的纠正,也避免迷惑他人以谬为真。再次申明,小张确实小偷,辩材中明确了这一点,小张不是犯罪嫌疑人,辩材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反方辩友对其主辩的这一错误,不肯承认和未予以纠正,多少让我减少了对您的敬意,人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犯了错却不改正,这样,不仅伤害了小张,也损害了您如花的美好形象。
  
   2、伤害的形成以及能否避免
   小张的眼睛受了伤,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我要说两个问题:
   一是伤害的结果是如何来的?“……几乎就在同时,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加之他们只有两人,对方是4人,所以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但没料到的是,其中一人竟然又折返回来,找到了邓成东和朱兴全。这名男子说,自己的眼睛被朱兴全刺伤。邓、朱二人也看到,这名男子的眼睛有血流出。”“……那个偷电缆的小偷眼伤治愈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辩材中清楚地指出,伤害是因为小张们的欲逃脱,与朱兴全们撕扯时,朱兴全手中的钻头刺到了小张的眼睛。小张此时不是以工地上的工人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小偷的面目出现的,其盗窃电线是违法行为,其欲逃脱是为了逃避制裁,而朱兴全在履行一个守夜人的职责的合法行为,所以伤害结果的形成,责任在小张。
   二是该伤害能否避免?具体到这一案件,只要小张欲逃脱,就避免不了。反方辩友可能会说,小张欲逃,如果朱兴全们不予阻拦,也可避免,诚然如此,但朱兴全的职责不允许他这样做,否则就是失职。我们不能宽容想逃避制裁的行为,而责难于严格履行职责的行为。反方辩友可能又会说,如果朱兴全手中没有钻头,也能避免。可现实是朱手中有钻头,而且法律没有守夜人履行职责时手中不能持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朱兴全的行为没有过错,何况是在一片漆黑里。小张的人身损害结果的责任,只能由行为具有过错性的小张自己来承担。退一步讲,这责任如果不由小张全部承担,那么朱兴全个人也不应承担。说到反方辩友举到的公安干警抓捕嫌犯,如果嫌犯敢继续行凶或者欲逃脱制裁,公安干警在鸣枪示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实施射击,嫌犯被击伤是难免的,更有可能被击毙。
  
   3、朱兴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过错
   “去年以来,工地上频繁发生电缆线被盗割的事件,前前后后有大约价值50万元的各种电缆线被盗割”,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朱兴全被公司安排为守夜人,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那么事发当晚,朱的守夜或者说履行职责时有没有过错?通览整篇辩材,具体环节如下: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邓成东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朱兴全拿着电钻钻头――来到小偷的住地――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的电缆线――报告工地保卫人员――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又转身下楼――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屋内漆黑一片――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其中一人折返回来――这名男子的眼睛有血流出。由此看来,朱的行为没有过错。反方辩友说朱兴全主动以钻头攻击小张的观点,想当然耳!这不是攻击,是履行职责,是同违法后欲逃避制裁的行为作英勇斗争。
   朱兴全们的行为是按照公司的规程要求做的,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同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不超越法律规定代替司法机关执法的行为,对小张们是小偷的判断,阻拦小偷的逃跑,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把这样的履行守护者职责的行为看作是执法行为,无疑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片面和极端理解,譬如留置、刑拘、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甚至于提起公诉、审判和死刑的执行,这些执法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询问和扭送公安机关种种,并不是代替执法行为,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包括朱兴全这样的守夜人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朱兴全抓小偷能否出手伤人?我方认为,朱兴全不能!朱兴全抓小偷谁伤了小张?我方认为,小张自己!
   正是:
   窃电缆逃跑惹祸,抓小偷履责无错。
  
  
   谢谢大家!
  
   辩论正方团队[三辩]:一切皆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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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0 13:04

    有请反方三辩于明日(10月11日)13时前,就正方观点进行辩驳。另请各方辩手准备,明日13时后进入第二轮自由辩。
  
   这一轮不按顺序自由发言,但是还是要头接尾,接上一位的观点辩论。非辩手也可以参与,在跟贴前标明自己支持的哪方,如[支持正方]、[支持反方],拒绝立场不坚定的跟贴,如一会支持正方一会支持反方的,将删除其在辩论贴内的所有跟贴,以免扰乱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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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01:14

    主持人、正方辩友:
  
  请允许我以反方领队的名义向你们这几天的辛苦表示敬意,同时,也对我方一辩、二辩的出色表现给予高度的评价。
  
  首先,我对正方三位辩友在陈述中的错误给予驳斥。我方两位选手已经对正方一辩、二辩的错误观点给予了条理清楚,理由充分的反驳,我方亲友团成员也在群众会场对对方三辩进行了有力驳斥,因此我只进行简单补充。
  
  一、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错误
  
  其一,正方一辩发言中说:“朱兴全和他的同事们是在盗窃者成倍于己的情形下,而且是盗窃者企图以逃跑来开脱其罪责的紧急状况下,进行勇敢的斗争,朱兴全们的行为是合适的,不存在防卫过当。”请问,朱兴全们的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那么你认为是防卫适当了?可你在后面的陈述中又高喊“如果抓贼的还需要防卫,请大家想一想,这叫什么社会?”那么你认为抓贼不需要防卫了?你的陈述明显自相矛盾,为什么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正好说明正方理屈词穷。
  
  其二,正方一辩发言中说:“朱兴全是在履行工作职责,退一步说,朱兴全不是公司的守夜人,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如果正好碰到了有人盗窃,他也有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是立法的本意。”请大家注意一下“正好碰到有人盗窃”一句。请问正方,朱兴全到小张等人的住地,那时候小张等人是正在盗窃吗?我们从辩材中得知,当时几人在床上,并不是正在实施盗窃行为。
  
  二、正方二辩冷若冰霜的错误
  
  主题不明,观点含糊。大家知道,正方坚持的是“朱兴全履行职责,没错”但纵观正方二辩的通篇发言,却在小张是小偷还是嫌疑人,我方二辩侵犯小张和朱兴全的人权等问题上绕来绕去,全然不去陈述自己坚持的观点,最后还说什么“我们真诚地希望这种伤害和侵犯是不经意的,也衷心地希望小张在看到对方的辩词后不要在心灵和精神上受伤害。”好象不是在为朱兴全辩护,而是在为小张辩护。出现这一错误的原因,是正方二辩对自己的观点感到心虚了,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自己,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三、正方三辩一切皆有规则的错误
  
  其一,顾而不问,失职。很遗憾,正方三辩身为其团队的法律顾问,却作了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发言。他的通篇发言中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出现,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来印证正方的观点。法律顾问不懂法,顾而不问,显然是正方致命的弱点所在。
  
  其二,自相矛盾,有倒戈倾向。正方三辩最后的话很有意思,大家不妨回忆一下,他说:“朱兴全抓小偷能否出手伤人?我方认为,朱兴全不能!朱兴全抓小偷谁伤了小张?我方认为,小张自己!”第一句简直就是在倒戈向我方。朱兴全抓小偷能否出手伤人,当然不能,但事实上已经伤了,所以,朱兴全有错。正方三辩直接就是在暗示他事实上是赞同反方观点的。第二句话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谁伤了小张?是小张自己?请问法律顾问先生,你是写小说还是写诗啊?如此不严谨的语言从你的口里说出来,真让我方辩手替你感到汗颜。我们还注意到正方三辩有这样的语言--“这如同热恋中的男女,女人在迫切地渴望着幸福降临时,男人却傻傻地说着你看天上的月亮多圆啊之类的废话,迟迟没说出爱这一个字来。”呵呵,多么富于文学色彩啊!可见一切皆有规则先生的确是个写诗写小说的高手。我不得不再次说,正方理屈词穷,只好玩玩虚招了。
  
  正方三辩的错误不仅仅只是以上两条,但有的已经在群众会场上有我方亲友团给予驳斥,我就不再赘述了。下面,本人从法律的角度陈述朱兴全为什么有错?他错在哪里?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朱兴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了小张的眼部残疾,构成了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朱兴全手执电钻去抓小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他应当预见使用电钻是会发生伤及别人身体的结果的,我暂且不说他有要伤害小张的主观故意,单就带有电钻、黑暗里抓扯、电钻无意中刺到小张这些细节来说,也具备了过失犯罪的基本法律要件。
  
  第二,朱兴全过失致小张重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如果小张不受伤,或者他仅仅受轻伤以下,朱兴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注意到辩材提供的事实中,小张眼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也就是说,他的伤已经达到了终生残疾的程度。
  我们的辩题给的资料不够完整,实际上法院需要的鉴定还应该有人体损伤程度(即重伤还是轻伤、轻微伤)鉴定,材料中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因此本人只能根据其伤残程度寻找相关法律来推断其身体损伤损伤程度。
  目前国家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区的标准不一。本案发生在四川,但四川省却没有本省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故本人以浙江省的标准来进行说明,因为浙江省目前适用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批准试用的,是将来全国统一标准的版本。浙江省的这一标准中,对视力方面的七级伤残是这样描述的:“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中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第十九条明确“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张的伤明显属于重伤范围,因此,朱兴全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朱兴全一案带给我们的思考: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一般人都认为朱兴全是为了抓小偷而致人重伤的,他是在履行职责,所以没有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小偷也是人,也有生命权和健康权。道义上、感情上我们同情朱兴全,但同情他不能说他没错。功是功,过是过。他可以得到公司或者社会的褒奖,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要承担。事实上法律对这样的人也是宽容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方的观点是,朱兴全有错,其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因致人重伤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可以由受益人即朱兴权所在的公司承担。正方感情用事,一再试图说明朱兴全没错,但其申辩显得很无力,这就是缺乏理性思考的表现。请正方辩友好好研究一下法律,接受“朱兴全有错”这一事实吧。
  
  另请正方辩友注意,本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时候,说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非本人在给他定罪,而是通过这种分析式的论述说服法官和陪审团,希望法官、陪审团的各位,采信我的证据,严格依法办事。
  
  本轮固定发言结束,感谢大家。希望在接下去的自由辩论中,有更多的人进行理性思考。
  
  
  
  辩论反方团队[三辩]: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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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戈壁红柳912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14:43

    雁字:你好!几天不见,方知你荣升大辩!祝贺了,先.
  哼哼,你捏着半张嘴,他们都说你不过.
  我私下里和你斗斗嘴还罢了,进村子群众会场几次了,连沙发都没抢到,幸亏顺手扶到一片云笺,不然没了规则,跌进霜里去冷冻着也未可知!!哈哈,好险!快来救我.否则,那姓朱的太冤姓张的该死.偶怎么也搞不清公公母母滴哪一个应该判他几大板.依偶看,全拉林子外算了.省得那弱势滴不弱势滴,将一场开"辩"有益,混淆是非,端正视听,伸张正义,活跃林风的大辩大"抡"给搅和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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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17:56

    继正反双方辩手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意见后,本辩论只即刻起正式进入第二轮自由辩。
  
   本轮个辩手可以不按顺序,自由发言,但是还是要头接尾,接上一位的观点辩论。非辩手(群众)也可以参与,在主场内以主跟贴形式参与,并请在跟贴前标明自己支持的哪一方,如[支持正方]或[支持反方],拒绝立场不坚定的跟贴,如一会支持正方一会支持反方,反复无常的,将删除其在辩论贴内的所有跟贴,以免扰乱视听。
  
   另:非主场内的辩贴,在最后不计入胜负计算.谢绝非关辩论内容的的跟贴,谢谢支持。
  
   友情提示:自由辩论的要点是简短精要,一语中矢,请参与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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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本人慢热,刚进入辩论状态,楼上滴表急着划句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20:02

    反方某辩:
  回复人: 亓官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13
  偶的发言最简短:
  反方是对的,正方是错的。
  支持我们的就是对的,反对我们的就是错的。
  哈哈。
  
  深深符合简短精要,一语中矢的精神。
   
  =================
  就正方辨友的观点,提出点疑议。
  一、电钻是攻击性武器,不是防御性武器。所以在朱没有找到小偷前就持有武器,这就很使人怀疑其意图。正方说“但因他为维护公司的财产而履行职责阻挡小偷逃跑时,电钻头在彼此肢体争执时出现了伤人情况,那也是无心之失。”。让我想起了周星驰拍的《少林足球》的镜头:双方运动员正在互相介绍的时候,从某人衣服里掉出把锤子,然后某人说,我们都是修理工,带了把锤子也是很正常的呵。这话和正方的话有异曲同工之妙呵。
   相同的,朱也可以说我们都是保安,带了把电钻也是很正常的呵。那锤子打了周星驰和朱伤了某人,似乎也是很正常的呵?
  只是这工具出现的场合似乎不对吧?出现的动机似乎不对吧?
  二、从道义上偶对朱深表同情,但从法律上,我只能批评他。这孩子,下手也别让人抓着呵。伤了人就跑呵。你象XXXX110,什么时候伤害了别人后让人抓到过?哈哈哈哈。~~玩笑,不用反驳,哈哈。表认真。
  
  
  正方本辩:
  楼上滴,照你的意思,“电钻是攻击性武器”,那你去年装修房子时难道没用电钻?
  建筑工地的工人习惯拿电钻这应该是很容易联想到滴吧。
  没关系,我早说过,你老了:)
  人老就得认老,你眼神不好了,人家明明拿的是电钻钻头,你非要曲解成抱个电钻上阵。。。拜托,电钻不是冲锋枪!!!
  还有,关于防御这词的词性,我得给反方某辩掰清楚
  关于什么是防御?
  德国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有句名言:“防御决不是单纯的盾牌,而是由巧妙打击组成的盾牌!”简单点说,就是能够减少你在战斗中受到的来自对手的伤害的行为。
  所以,这个行为不一定非得端个大锅扣在头上任由人家拿锤扁!
  国家法律也规定了: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之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
  虽然朱某刺伤小偷眼睛不能准确定义为正当防卫。但他最初拿电钻钻头前赴现场的性质就事论事也是出自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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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再说下住朱某到底有错没错 回复时间: 2006.10.11 20:55

    朱某首先是出自负责心态,去履行所属单位下达的看护和看管建筑工地电缆的任务。
  在发现电缆被盗后,他是协助警方去逮捕小偷。在抓捕欲逃跑的小偷过程中,朱某误伤小偷一只眼(我看的原辩材)。
  所以他此举并没有故意伤人的性质。
  但小偷一因未成年,二因伤眼情况 严重,属于七级伤残。
  朱某即使有功没错,也必须要因自己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则上是该这么说,但是如今国家强调“以人为本”、“融情于法”。所以我们要清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但规范并不是制定法律之目的,只是为以和平的方法获致人间之公平的一种手段!
  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各个国家在制定该国法律时均有规定了“过失相抵”的原则。我国也一样!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那么就本案来说,“加害人”朱某首先熬夜看护公司电缆的行动属于尽职尽责。在得到“受害人”小偷藏匿地点的消息前去落实,然后配合警方抓捕小偷属于见义勇为!
  故我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内“过失相抵”适用于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案件。朱某本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可是又因“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案件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1、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按照学界的观点,重大过失等于故意,而故意侵权系加害人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朱某只有吃这个哑巴亏。
  
  朱某即使论原则论实情论道德都无罪没错,他也必须成为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可话又说回来了,我国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法制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所以,根据朱某属于建筑公司的民工,他与该公司建立了承包和被承包的劳动关系。那么在朱某被建筑公司承包期间,他任何违法行为的后果都当由发包人(公司)自行承担。
  这一来,朱某应对小偷赔偿的经济数额就有着落了:)
  
  可见:正义是否得到匡扶,才是法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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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yc姚律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00:57

    首先,我对辩题设置提出质疑:
   主持人是这样设置辩题的:
   “正方观点:守夜人是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观点:守夜人是防卫过当 有错”
   这里对反方设定的辩题值得商榷。从反方辩手的观点可以看出:本案中朱某(守夜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所以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反方辩手的发言都只说朱某有错,而回避了朱某是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反方回避这一问题是正确的,因为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了严格的时间条件,即: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很显然,朱某等去抓张某时,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并已离开作案现场,回到了自己的住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又因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所以本案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其次,朱某手持钻头是出于防身的考虑,并非出于伤害张某的故意,但是,在双方撕扯中朱某应该预见到自己手里的钻头有可能致伤对方,但在情急之下朱某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导致了致伤张某的结果,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过失伤害,法律规定只有致人重伤才负刑事责任。从张某的伤势来看,已构成重伤。所以朱某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这与张某不满18岁和其盗窃价值达不达到犯罪数额无关。
  
   在朱某“有错”这一点上,我支持反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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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后看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13:16

    [支持反方观点](汗..........我本来就是反方工作人员)
  
  主持人、各位辩友、各位热心关注的林友,大家好:
  
  朱兴全有错!
  错在哪?
  错在他的行为触犯到了国家的法律,超越了制度的标准线。法是国家的上层建筑,维持着社会的稳定,打击着那些危害社会稳定发展的不法份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都有对法律履行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责任。然而,现在的我们往往只单一的把法律作为制裁及打击犯罪的工具,却忘了法律的本质是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尤其会忘记象小张这样的人的权利也在其维护范围之内。
  
  从某种意义上讲,朱兴全代表的是社会道义,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在其行为逾越了法律标准时,他还是要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这样才真正能够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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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当然支持反方观点 回复时间: 2006.10.12 21:00

    [支持反方观点]关于朱某行为的定性,需要明确如下几点(我与我表姐看法大致相同):
   -----------------------------------------
   1、朱某的行为并非是所谓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我们已经可以得知,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该案中,我们看到的只是朱兴全仅凭一些电缆线便试图非法禁锢他人,并没有看到法律定义中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由此可见,该案结案为防卫过当是极不合适的。这一点上我与姐姐江月看法一致。所以本身辩论的论题就有一些问题。
   2、其二,朱兴全一伙的行为既然不能以正当防卫来定义,那么该如何定性呢?我们知道,法律赋予人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生命权及自由权。而朱兴全一伙在没有任何可靠依据的情况之下,便“试图”抓人,这显然是侵犯他人自由权的行为,已经违法了;这即是法律所谓之“非法禁锢”(这一点无论是欧系法律或者中国法律都是一致的);
   3、其三,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朱兴全一伙拿电钻去抓人,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感觉到自己的生命权将受到可能的伤害。这里注意一点,就是朱兴全手中的钻头与普通装修工人手中的钻头的区别:朱兴全当时手提钻头是要去禁锢他人自由,从这一点上来讲,此时的钻头将可能变成进行犯罪行为的工具,这与装修时用的钻头的性质(劳动工具)截然不同。而事实上,我们看到小张的眼睛被钻关所伤,根据当时的伤情鉴定可以对朱兴全定性为伤害罪。如果拿装修工人手中的钻头与当时朱兴全手中的钻头相比,我们明显可以看出:装修工人手中的钻头是以协助劳动为目的,而朱兴全手中的钻头是以试图禁锢他人自由为目的,后来目的没有达到,却意外的成为了伤人的凶器。
   4、其四,更有人讲道当时电钻没有通电,所以它没有电钻应该有的威力,这一点更是不值一辩,很简单的例子:箭在弓上可以杀人,难道你就说如果没有弓的话,用箭就杀不了人了吗?
   5、其五,有人言到当时朱兴全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这一点更是无稽之谈:朱全兴之所以认定小张为偷窃行为的实施者,所凭的仅是一团电缆而已。但是,以电缆这种东西来说,可以拥有人的真是太多了:张三可以去商店买来自己用,李四可以买来自己用,王五、麻子都有可能拥有电缆,所差者只是电缆的所有者是谁而已,在当时,你就凭自己公司丢了电缆,而小张等人恰好有一团倒霉的电缆线就认定小张等人偷窃?仅凭一团电线就可以称别人为小偷?如果这样也能说的通的话,如果有人丢了一部3310手机,而你手里恰好有这么一部3310手机,那么是不是就说明你是偷手机的贼呢(天地良心,那部手机或许你是捡来的,或许你是买来的)?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而事实是:朱兴全仅凭这团电缆线就试图禁锢他人自由,到最后意外伤害到了小张的身体健康,此时,小张不是受害人谁是?是手持电钻意图禁锢他人自由、进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朱兴全吗?
  
   6、正方的视点:
   正方只看到道义与意气,并没有看到当时的情况下各种微妙的逻辑关系及法律规则。如果当时朱兴全等人采用了报警的方式将小张等人捕获,警方自然会有指纹鉴定等技术方法来确定小张等人的偷窃行为,那么小张等人自然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可惜,朱兴全等人由于前期发生的偷窃案而冲昏了头脑,视如此简单有效的方法为无物,最终引发了一场关于道义与法理的争论。
  
   7、情与法:
   情与法有没有关系?答案是肯定的,自从有法律开始,情与法的关系就一直存在。古时候论刑时有“八议”之说,而现代的法律体系中,也有“坦白众宽、抗拒从严”的说法,这一点上是没有疑问的。
   从该案量刑看情与法:
   其一:在该案中,小张的眼部受到损伤,根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十条1至5款的阐述,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五章第十九条及二十条的阐述: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可以得到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的伤害已经有可能达到了《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而事实上,小张所受到的为“七级重伤”(见案性叙述)。
   由于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的伤害并非故意造成,因此,对朱兴全的量刑应该遵循《刑法》第235条第4节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二、如上所述,朱兴全等人除在客观上造成他人重伤害以外,还有“非法禁锢未遂”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该罪的量刑标准,犯该罪者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法院进行量刑时,由于考虑到朱兴全当时的工作职责、心理等问题,可能会酌情减刑。
  
   我们看到,情与法的关系并非是指对嫌疑人免于处罚,而是酌情减刑。在当代法理体系里,酌情二字代替了“情字当先”的说法。这样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惩罚,又使整个处罚含有了人性化的一面,这才是真正的“议情”。
  
  8、关于正义:在当时并未明确证明小张就是偷窃者的情况下,朱某人便敢以职责为由,突破法律对公民的保护,悍然对小张等人进行禁锢,并在客观上伤害小张人身健康,此时正方谈何正义?
  
  9、关于见义勇为等等等等:
  由案情叙述可见,当时朱某人见到小张等人时,所猜测小张等人为小偷者,仅电缆而已。换句话说,他们并没有见到防卫和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这一事实无疑是对正方所持的关于见义勇为说法的致命打击。如果当时朱某那种情况也算见义勇为的话,那么我兄弟去打伤我怀疑中的昨天晚上从背后打我闷棍的黑衣人也算是见义勇为了?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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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雁字云笺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1:23

    谢谢各位:
  
   一个严肃的辩论场需要一个严肃的概念。对方一再强调法律条款如何如何?一再描述电钻如何如何?却始终没有告诉我们“防卫过当”是否真的在这个事例中出现?谁防卫谁?谁防谁的卫?对方可否有一个人告诉我,这个事情中是否存在对方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防卫过当”呢?是职业的“守夜人”前去“抓”“嫌疑人”,反过来被“嫌疑人”给予重大威胁,继而不得不拿着电钻“正当防卫”,进而“防卫过当”?很显然,事实不是如此,也不可能如此。由此可见,连“防卫过当,所以有错”这个概念都不存在,你们精心打造的高楼大厦是建立在怎样一个鸡蛋上的呢?
  
   今天我们本着对真理的追求和对公义的捍卫来探讨这个问题,同样,我们不是法庭,我们要探讨的更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而已(这个判决已经做出)。抑恶扬善、维护公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立法之根本,立法之原则,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说,最终判决也已经水落石出,在即将曲终人散的时候,我方更加坚定的捍卫我方的观点,那就是:守夜人履行了自己保护集体财产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他没有错,而且具有教育意义。下面我总结我方观点:
  
   一、恪职尽守,保护集体财产的行为值得肯定。可能很多人很迷惑,说最终判决都已经判了三年,为什么还没有错呢?我方认为,正是这样一个判三缓三的判决,更加说明了守夜人坚持自己工作保护财产安全的职责得到了守夜人自己坚定不移的履行。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只有站的高才能看得远。判决说明了什么,说明守夜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害,但是判决不仅不针对他履行职责守护财产的行为,相反缓期三年更加证明法律不仅仅是要惩罚过错,而且要宣扬正义。守夜人错在方法不当,而不是履行责任不当上。
  
   二、维护公义,警示行为。说实话,我很伤心,我伤心的不是判决是三年,而是这么多人罗列种种法律条款实际案例,欲在辩论场上置守夜人于死地而后快,这难道就是你们高喊的人权大于一切?!集体财产数以万计的丢失,你们视而不见;多少正义的呼声,你们听而不闻。高喊着法是法,情是情,就把守夜人一棒子打死。而你们考虑过没有,财产的丢失谁负责?真正的公理谁捍卫?而最终的判决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一种鼓舞,是一种胜利的宣言,而我方认为,这恰恰是法律完善和社会和谐的进步标志,肯定该肯定的,处罚该处罚的。我们只有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在具体行为过程中注意不该犯的错误,吸取教训,这样,才能够“伸大义于天下,布公理在人间”,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发展,才能够进步,才能够和谐。忠实履行了职责,才能有更多的见义勇为,才能有更多的罪恶所颤抖,所惧怕。
  
   三、守夜人履行职责,并不是说明就一切都正确,就没有错误,但是我方坚定表明,错误在于具体行为,而不在于守夜人履行自己职责这个根本的出发点。我们认为,人类做为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结合体,必须勇敢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时坚定的坚持自己的正确,才能够推动整个人类的向前发展。我们同样认为,做为一个辩论场所,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探索和讨论,坚定自己正确的想法,同时不断的更改自己错误的观点。在这里,我还是要代表我方向所有参加辩论以及观看的朋友们,说声,谢谢你们,今天我们在这里辩论,明天我们就可能为了捍卫一个相同的真理而携手并肩的战斗!
  
   最后让我用下面一段话做为我今天总结性发言的结束:
   先前他们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以色列人,我不是以色列人,我也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某派人,我不是某派人,我也不说话
   最后他们直奔我来,可没人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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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1:47

    我来回答正方雁字:
  
   正方的遗憾:
  
  很遗憾的是,正方辩友在目前居然还认为我方的论点是建立在防卫过当的基础上的。事实上是,我方早在三辩时便已经提出了论题本身就存在的硬伤问题。所以除了在正方辩友对当时情况不理解的情况之下做的解释以外,我方根本就没有提到过其它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为什么正方辩友还以为我方的观点就是以防卫过当为基础的呢?除去防卫过当这一点而言,朱某所为已经违犯了两个更为严重的罪行——重伤害及非法禁锢未遂,我方的论点基础正是这两点。
  什么叫教育意义?难道一个连当时状况都分不清楚的守夜人,以自己的主观臆测为基础,然后悍然抓人、伤人,这样的一件事情居然有正面的教育意义吗?以我看,如果非要说它有教育意义,那这个意义就在于强调人们重视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权及自由权。如果连这件事情都要被当做正面的教育典范的话,那么以后生命权及自由权只是一句空话罢了,今天受到怀疑进而受到伤害的是小张,明天就有可能是我们在坐的每一位(包括正方辩友)了!你们有没有站在当时小张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呢?在当时那种不能辨明情况的场合,做为一个守夜人有什么权力去抓人有什么权力去伤人呢?
  
  1、 恪尽职守:做为一个守夜人,他因为自己的武断推测便去将人重伤,这是怎么样的一种恪尽职守啊?以当时的情况来看,朱某人所认为的证据只是一堆谁都可能有的电缆而已,如果当时恰好有人出现在同一屋内,而该人当天恰好也买了一堆电缆线来用,朱某人便因这个而伤他的话,正方是否也会像今天这样义正言辞呢?此时朱某人的恪尽职守,只是他对生命缺乏必要的敬畏的表现而已。
  2、 维护公义、警示行为:很遗憾,一个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行为居然能维护公义吗?一个视生命、自由为草芥的人,他能够维护公义吗?警示行为这一点我倒颇为赞同,因为它警示的是那些视生命、自由等权力为无物的人及行为。
  3、 守夜人执行职责:守夜人执行职责这一点我方没有异义,但是凡事要注重方式方法,该案中朱某人因为一时冲动而没有采取更为有效、合理、合法的方法——报警解决而身陷囹圄。如果非要禁锢、进而伤人才算是守夜人执行了职责的话,那才是对天理、公义、正义、法律、道义等无情的讽刺;反过来讲,如果守夜人的职责居然允许对生命、自由进行损害的话,我们还不知道有多少人会死在所谓的守夜人的职责之下!!
  
  
  最后,我以正方雁字的话做为结尾:
  先前他们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以色列人,我不是以色列人,我也不说话
   后来他们杀***人,我不是***人,我也不说话
   最后他们直奔我来,可没人为我说话了
  
  先前他们以职责之名伤小张,我认为是对的
  后来他们以职责之名杀人,我认为是对的
  最后他们直奔我来,仍然是以职责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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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1:54

    再论道义与正义及法律
  
  现在请正方做答:贵方一直以正义、道义之名为朱某辩护,可是我想不明白的是,面对一个既不尊重他人生命又不尊重他人自由的人,我们拿什么样的道义及正义去维护他呢?面对一个以工作职责为名而视他人生命、健康于无物的人,我们拿什么样的正义及道义去维护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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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03

    细节辩论
  
  请问正方辩友:
  1、在当时脏物未明的情况下,朱兴全等人是凭什么就依一堆疑似脏物的电缆来确定小张等人的身份的呢?这中间是否具有“守夜人的直觉”换句话说就是主观臆测的成份呢?
  2、在该种情况之下,朱兴全等人试图抓获小张等人的依据是什么?他们试图禁锢他人自由并以钻头做为为此服务的工具,这难道是一个守夜人职业行为中必须所采取的手段吗?
  3、在看到手拿钻头的朱某等人试图来禁锢自己,小张等人的反抗及逃起难道不是一个正常人应该有的反应吗?如果正方辩友是小张,在当时有可能被伤害到自身安全的情况之下,正方辩友认为自己不会反抗或者逃跑吗?
  4、在最终定罪时,朱某人被判三年,而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他所犯的罪行定罪的话,应该最多为四年,这难道不是法律对人们所谓职责的尊重吗?既然高于职责的法律能够尊重职责,那么为什么一个守夜人不能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自由呢?为什么一个本不该与法律平起平坐的所谓职责不能够去依靠法律来履行呢?为什么守夜人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不能教他们用法律来维护公司或者单位权益呢?为什么要把一个本不属于小张的伤害就因为公司或者单位的疏忽而强加给他呢?为什么正方辩友不去寻找公司或者单位的守夜人的责任而来寻找法律的不是呢?为什么会认为一个公司或者单位过失的结果代表受到了法律的荼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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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22

    最后一问(没办法,想修改上面那一贴,结果每回修改都出错,所以没办法,只好另回复一贴了):
  
  1、为什么要让一个人去承担因为另一个人或者集团或者集体的过失而造成的恶果呢?
  2、此案是公司或者集体或者单位对于守夜人教育培训不足的错还是法律的错?是小张的错还是没有受到系统培训的守夜人朱某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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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29

    我只想问跟踪小偷是什么意思?没看到他从自己公司工地拿电缆会说他是小偷吗?看到小偷床下果然藏着他刚偷的电缆,能说是主观臆断吗?
  
  如果小偷从你家出来拿着你家的东西,然后你跟踪到了他住处看到了你的东西就放在他桌上,你是不是好要让警察来论证那是你家的东西,然后你才拉他去见法官,而不是先拉他去见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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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33

    呵呵~请楼上去案情叙述看看:
  叙述采用的是过去式,一切情况都采用该时态描写的,他刚偷的电缆的说法是事后他的交待。
  倒要请问楼上:
  朱某人看到当时的电缆时,心里想的是“那就是他刚偷的电缆”对吗?如果对,那么你的说法不攻自破,如果不对,那么你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是法庭辩论,这个问题我只需要你的回答是还是不是,yes or no? 不需要你的解释。
  关于你后一个说法,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我会去报案,然后由警察通过技术手段来证明那是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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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39

    退一万步讲:
  1、当时既然通过所谓跟踪的方法找到了所谓小偷的住处,为什么不报警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抓捕过程呢?是朱兴全等人不明白这个道理还是他本身对生命权及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常识缺乏足够的认识而造成的结果呢?
  2、如果他当时真看到了小偷正在进行的偷窃行为,那为什么不制止呢?注意这里的“正在进行”。既然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不加以制止,那么此人的恪尽职守又该做何解释?正方辩友一直以为守夜人的职责使然又何以立足?正方辩友的正气凌然是否就有些低气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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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43

    [支持正方]
  不会解释.
  先不说朱.
  作为一个公民(注意:不是执法者)对所遇见的人或者事,是否违法都能有一个判断,如果事事都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公民的可悲.如果面对违法行为,都需要等警察作出判断,那是权利的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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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47

    [支持反方]
  那么再问楼上:
  你所说的是否正是我所论述中的主观臆测问题呢?做为一个公民,他有权力根据自己的一个判断就去禁锢他人进而伤害他人吗?做为一个有职业素养的守夜人,他难道不知道最基础的报案处理的方法吗?难道他可以依自己的怀疑而越法律而行吗?
  
  再次问楼上:
  如果他当时真看到了小偷正在进行的偷窃行为,那为什么不制止呢?注意这里的“正在进行”。既然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候不加以制止,那么此人的恪尽职守又该做何解释?正方辩友一直以为守夜人的职责使然又何以立足?正方辩友的正气凌然是否就有些低气不足呢?
  
  这是第二遍了。
  同时也请正方辩友回答我上面提到的一系列问题,这是第二次请求了。
  
  如果楼上回答是,那么该守夜人的工作是否称职值得怀疑。如果回答否,那么请楼上继续回答:您认为一个公民的行为能够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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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51

    [支持正方]
  沈某去报告保卫科算不算报警?
  
  如果小偷从你家偷了东西出来,你让你太太去报告你们小区的治安科,你去跟踪,然后小偷拿着东西使劲跑,你会不会去拦他?你太太去治安科算不算是你没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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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53

    [支持反方]
  楼上:
  我只想提醒你:该案如系偷窃。那么就是刑事案件了,你以为报给保卫科便算是报警了?那么以后我们大家有什么事情都去找保卫科好了,法院、安全局都可以关门大吉了。如果由保卫科来对疑犯进行抓捕进而审讯,这算不算私设公堂?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有人会因为自己受到超市保安的盘查而起诉呢?楼上对此做何解释?
  
  再次请楼上回答我关于跟踪与守夜人工作职责问题的盘问,同时也请正方回答我上面所提到的所有问题——这是第三次了。
  
  (我要去睡了,有问题可以留着,我明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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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2:57

    [支持正方]
  
  以您的理解,有这种情况的发生,正确的做法是:小偷大哥,别跑!我在拨打110,警察马上就来到,等一会儿警察来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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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2 23:06

    反方三辨江月接雁字云笺招:
  
  从整个社会来讲,评定一件事的对错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社会公共道德,一种是法律规范。道德是社会公众的约定俗成,违反道德形成的“错”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但却不是强制性的制裁;而法律虽然也是源于道德规范制定的,但它是一种依据社会公德并体现绝大多数人意愿、利益的强制性的规范,违反法律形成的“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方为什么不一再强调法律条款?请大家注意辨材中提供的事实,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将朱兴全逮捕,此案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强调法律,那强调什么呢?强调道德标准?道德标准能代替法律么?我们强调法律,是运用法律来明辨是非,让大家对该案中的当事人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案件的性质有一个合情合理的判断。
  
  下面,我对对方一辨刚才作出的发言进行回应,同时继续阐明我方观点,并谈点个人感想。
  
  一、我方对正方一辨所言“欲在辩论场上置守夜人于死地而后快”一说表示强烈抗议,请问,我方引用法律条款是为置守夜人于死地而后快吗?希望对方注意自己的言辞。正方一辨义愤地说:“集体财产数以万计的丢失,你们视而不见;多少正义的呼声,你们听而不闻......把守夜人一棒子打死......财产的丢失谁负责?真正的公理谁捍卫?”请问对方,我方谁想把守夜人一棒子打死?我方哪一位选手把守夜人一棒子打死?你凭什么说我们对集体财产数以万计的丢失视而不见?多少正义的呼声我们听而不闻?对方的意思是不是财产的丢失由小张来负责?是不是小张偷了几根短电线就活该“七级伤残”?他还是一个孩子啊!如果你的孩子误入歧途,犯了一点错就被人废了一生的健康,你又怎么想?孩子是可以教育好的,他所犯的错误可以有适当的惩戒,可是终生的残疾,对他这一生意味着什么?集体财产被盗一案完全可以从小张那儿询问后抓到其他主犯,不过这是另案,不是我们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若对方有时间,我们可以另就该盗窃案如何侦破进行讨论和研究。
  
  二、对方坚持“履行职责没错”,技术性地回避了朱兴全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把履行职责中的具体行为与履行职责本身分开。大家知道,履行职责既是一种工作称谓的概念,也是一种由行为。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是构成履行职责的重要内涵。请问,如果不去做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如何来履行职责?正如你作为正方一辨,如果你不去做发帖这样的具体行为,你如何履行“一辨”这个职责?世界上有没有一种工作是不用工作的?对方技术性地回避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原因就在于朱兴全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包含了刺伤小张的眼睛这一细节,朱兴全的错也正是存在于这一细节。
  
  三、我方继续坚持“朱兴全有错”这一观点,他的错在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不当,致他人重伤,导致残疾。对方的第三点中有些话我非常赞同。比如“守夜人履行职责,并不是说明就一切都正确,就没有错误”,这句很客观。还过,再如,“人类做为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结合体,必须勇敢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时坚定的坚持自己的正确,才能够推动整个人类的向前发展。”这句话已经超出了辨论本身的层次,上升到对辩论这个过程的感悟。
  
  四、话不说不清,理不辩不明。这次辩论虽然双方针锋相对,有时候还有点火爆,但大家认真负责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双方都用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查资料,理思路,顺帖子。通过几天场上场下的辩论,整个案件得到明了,大家对自己的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修正,勇敢承认自己原来的观点中有误的部分,继续坚持自己正确的部分。用一句民间老话,咱们打开窗子说亮话吧,胜负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明辩了是非,学习了知识,增进了友谊。还让我们看到了不少林友的才华,令人刮目,胡杨林真是人才济济。
  
  我代表反方团队感谢辩论主办方豆花村村委会给我们提供了这个畅谈和交流的平台,感谢主持人村茶付出的心血,同时也对你遭受的一些误解和委曲表示亲切慰问(呵呵,让俺装一回领导)。代表我本人感谢各位观众各位听众前来捧场。
  
  
  
  哇呀呀,这帖写的时间太长,不知道我的楼上(指雁字的帖)与我这一层之间有了这么多的帖,所以特注意一句,此帖接的是雁字的招,与中间那些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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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回复正方远去的背影 回复时间: 2006.10.13 00:14

    楼上的楼上:
  很报歉,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明白以下方法:尽可能控制嫌疑人行踪,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抓捕。我不知道正方辩友如此曲解我的意思意在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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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霹雳晴天猪 补充江月表姐发言 回复时间: 2006.10.13 00:51

    [支持反方]
  ******该段请勿删除,如果可以的话请与江月表姐的发言合并,谢谢****
  
  该案的延伸
  
  我这两天咨询了几间公司的保安制度,发现这样的一个共同点:所有的保安制度都明确的规定了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而其中最一致的一点是“如遇对公司财产的不法侵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笔者通过朋友咨询当地由公安机关认证的保安公司时,也有类似的回答。如果正方辩友有兴趣,也可以去向身边的单位或者公司进行查询。在《标准保安制度范文》中,有“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的规定,可见保全人员并不是不能抓获犯罪分子,但是抓获行为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现行违法犯罪”。另外应该注意该条文中的语言顺序:制止、抓获。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谈到公司招聘人员时所必经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制度教育。按照正常情况来看,公司在招聘保全人员时就已经用自己公司的保安制度对保全人员进行过培训。而笔者所调查的公司的保安主管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如此,“有些时候保安人员还是对公司制度视而不见。”
  我们做如下假设:如果朱兴全等人进入公司保全部门时,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保全制度的培训,那么在该案中,很显然,朱兴全所负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如笔者所说,一般的公司是不会忽视对员工的制度培训的,那么我们由此推断出来的结论只有两个:其一,在教育培训当日,朱兴全因故未能参加培训;其二,朱兴全等人犯了前面笔者所提到的“有些时候保安人员还是对公司制度视而不见。”的毛病。至于详细的情况,我们自然不得而知,但是在案件叙述的责任判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培训当日朱兴全没有参与制度学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说,其疏乎制度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未知公司保全制度的可能性。但是此两个结论最终的责任认定中,不管是何种原因致使其忽略了制度,结果对朱显然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不能认真遵守其公司制度的保全人员,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是恪尽职守的。如果他恪尽职守,就应该明白保全制度中“遇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常识。
  从朱兴全等人当时的行为可以看出两点疑问:
  一、朱兴全等人事后的叙述中说他们通过跟踪找到了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的住处。从这里可以看出,朱兴全等人确实看到了小张等人作案,否则他们便真的无从判断小张等人是否是盗窃者了。但是在当时,朱兴全等人并未加以制止。从这个角度来讲,朱兴全等人的保安工作根本就是不称职的。
  二、如果该叙述有误,则实情为:朱兴全等人并未看到当时犯罪嫌疑人小张等人的盗窃行为。如果这个假定成立的话,那么朱兴全便无从判定他们看到的小张是否真是犯罪嫌疑人了。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朱兴全等人犯的则是非法禁锢及故意伤害罪。
  当时朱兴全等人有没有看到现行的偷窃行为这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我想要说的并不是这个问题,而是朱兴全等人当时的意图:很明显,上述假设一如果成立,那么朱兴全等人在看到小张等行窃时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等小张等人行窃成功以后才进行“试图抓获”的行为,那么从看到行窃到策划抓获这一段时间内,朱兴全等人不是没有时间去考虑公司制度及法律法规的问题。那么后来小张眼睛受到七级伤害,这便有了故意伤害的嫌疑;如果上述假设二成立,那么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则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禁锢他人未遂及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事实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案,则应该是采用了第一种假设的结果。
  最终的结果为,在发现犯罪行为时朱兴全等人并未加以阻止,案发后也未进行报案,从小而言,是保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从大而言,则是带有故意伤害性质的刑事犯罪行为。
  
  最后,为防止正方辩友对这篇的误解,再次将这篇的关键字公布如下:
  现行违法犯罪分子 | 制止、抓获 | 遇有暴力反抗 | 自卫 | 以制服对方为限
  请正方辩友将以上关键字与该案中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做一比较。请不要说这是死搬硬套,因为这只是保全人员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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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远去的背影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3 02:11

    [支持正方]
  可爱的猪猪没去睡觉哦.
  
  很是感谢你对保安工作的垂询和访问,原来辩论让猪猪这么辛苦,村子可能不会料到.
  作为辩论中一方的粉丝,也很辛苦,按我知道,这是一种爱好,谁让俺愿意呢.
  
  对于这个真实的事例,我们都很清楚了前因后果,虽然辩材中没有说到审判机关的结论,但我可以想得到,朱是要负责任的,一点儿都不用怀疑.民事责任自然因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但刑事责任公司是承担不了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职务行为引起的刑事责任由受益的法人组织来承担的规定.
  
  在这儿我仅想说的是,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
  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扭送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如果小张的眼睛不受伤,朱兴全们的行为并并无不当,哪怕小张们全逃脱,哪怕小张的同伙及小张逃避了制裁(刑事的和行政的).假设一次,如果没伤到小张,把小张们全制服并送到公安机关,那将是完美的.
  国外几乎没有公民直接制止违法犯罪的权利,号召群众和坏人坏事做斗争是我们的价值取向,所以我们才有了这样的规定,但这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制止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
  
  再需要说的是,猪猪认定朱涉嫌故意伤害是正确的,佩服猪猪,没受干扰.
  
  作为辩论的主题,正方的辩题是:朱兴全履行职责,没错.我赞成并支持这一主题.需要说明的是,错与猤是伦理道德评价,而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法律评价,这两种评价很多时候是吻合的,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吻合不一致的时候,朱事例恰恰是这样的.
  
  虽然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从伦理道德上评价,我的观点是支持正方的,因为在比较急迫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太苛求完美,如果那样,任何职责履行都履行不了.
  反方摒弃了其辩论主题,同意姚先生的意见,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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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3 08:58

    楼上这帖公正客观,几乎可以作为正方(含正方支持者)的必读帖。
  同样,反方放弃“防卫过当”一说,原因见姚律师的帖子,同样是反方的必读帖。
  不知道这“远去的背影”是哪位仁兄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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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蓝宝石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主场(村辩06102号) 回复时间: 2006.10.13 21:01

    辩论结束~~明日出帖~~开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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