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公署条例》
2《防止贿赂条例》
3《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按照香港法律,贪污与贿赂是同义词,贪污罪即贿赂罪,行贿与受贿均属犯法,同样必须惩治。贪污没有金钱限额,非法获得5元与500万元都是贪污。执行反贪污法例的廉署人员调查范围极广,大到政府官员受贿巨款,小到向住院病人送开水时索取小费,均要查处
廉署与新闻界密切合作,凡检控重大贪污案件,尤其那些涉及本港知名人士的,都会被新闻界广泛报道,以往多宗大案如裕民财务有限公司、海外信托银行、嘉华银行的诈骗及贪污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涉嫌贪污案、巴士公司贿赂案、马会舞弊案、问题公屋案等,从案发至结案过程,无一不遭到大众传媒连篇累牍的报道,常常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和市民言论的热点。香港传媒之所以成为促进社会健康运转的推手,在于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传媒的自由报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官都是警醒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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