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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礼赞(四幕纪实话剧)     文 / 风若吹
发表时间:2005.04.23 15:10:22  
 
 

  第三幕《法庭较量》
  第一场
  (左侧为福州公安局,中间为鼓楼法院立案室,右侧为福州市民政局。)
  (老纪,李宽祖,李道军,李大元到福州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
  老纪:“我们七十多名被收容人员,不服收容,现提起行政复议。”
  工作人员:“你等一下,我去请示一下领导。”(下,又上。)“我们领导说了,我们公安机关只抓你们两三个小时,收容遣送站关你们时间更长,你们该去民政局提行政复议。”
  老纪:“不能这么说,按法律规定,你们和民政局都有权利受理。你们公安机关不乱抓,我们就不会被收容,你们是前提条件,我们当然要先找你们。”
  工作人员:“我们领导已经说了,你们就到民政局去吧!”
  老纪(对李宽祖、李道军、李大元等人说):“他们把我们当皮球踢给民政局,民政局就只能受理,不能再推诿了。这是法律规定,走,我们到民政局去。”
  民政局监察科科长(看了老纪递上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你们应该去找公安局,公安局没抓错,我们不承担责任。公安局抓错了,我们也只承担连带责任。”
  老纪:“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你们不能再推诿了。”
  民政局:“这不是推诿,我们不能受理。”
  老纪:“我们找你们,是尊重你们,请你们当法官,主持公道,你们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借口不受理/我们不是皮球,让你们踢来踢去,你们坚持不受理,敬酒不吃吃罚酒。那好,我就把你们告上法庭!”(怒拍桌子。)
  民政局:“那你们到法院去告吧!”
  (老纪等人又到鼓楼法院立案室)
  法官:“你们有没有被收容遣送行政处罚书。”
  老纪:“没有,公安收容遣送,从来没有任何行政处罚书。”
  法官:“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我们就不能立案。”
  老纪:“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怎么又成为不立案的理由呢?”
  法官:“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就不能立案。”
  老纪:“我们有证据证明有这个违法行政行为,就应该立案。”
  法官:“你们也不能七八十人一起告。”
  老纪:“我们都是被收容者,告的又是共同被告公安局和收容遣送站,同一收容遣送行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这里七、八十人中有十几对都是夫妻关系,不应该分开,应该合并审理。”
  法官:“是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老纪:“不是听我的,也不是听你的,你我都要听法律的!”
  法官:“你不要以为人多力量大,要分开个案受理,夫妻也要分开,要一个案件审结,再立另一个案件,你不要以为你能打赢官司。”
  老纪:“一个案件审理2年时间,那这个官司要打150年时间!哪有这种道理!”
  法官:“我不管多长时间,那不关我的事。”
  老纪(面对观众):“整整被拖了3个多月,我们向市人大反映,鼓楼法院才不得不立案受理。”
  
  第二场
  (鼓楼区法院行政庭,布景:右侧边围墙及“鼓楼区人民法院”招牌;中间为审判庭。有条件舞台,中间可旋转,每当发言者即转到舞台正中)。
  (正上方悬挂国徽,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原告、被告,傍听席上《福州晚报》记者已入座。)
  吴灵审判长(走到女记者前):“请问,你是原告还是被告。”
  记者:“我是来傍听的。”
  吴灵:“对不起,今天不公开审理,请你出去。”
  记者:“行政案件按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审理。”
  吴灵:“我们不公开审理,请你出去。”
  记者:“我是《福州晚报》记者,这是我的记者证,按法律规定,我可以傍听行政诉讼案。”
  吴灵:“你如果坚持傍听,必须经过院长办公室同意。”(强行将记者“请”出去,关上门入座。)
  “现在开庭,本案由吴灵担任审判长,谢灵韵担任审判员、姚敏良担任陪审员、梁守威担任书记员,对以上人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老纪:“原告请求审判长吴灵回避。”
  吴灵:“现在休庭。”(下,上,带副院长上)。“审判长的回避,须经过法院同意,现在请原告陈述回避申请理由。”
  老纪:“申请审判长回避理由主要是吴灵审判长在审前的态度、行为充分证明他不能公正公平公开公道审理本案,官官相护,违反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1、审判长吴灵在审前会议上,拒绝将被告的答辩和证据材料提供给原告,违法。2、审判长吴灵拒绝几侦一行政行为案件合并审理请求,违法。3、审判长吴灵拒绝原告一再要求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案合法要求,严重违法。充分说明吴灵审判长态度明显偏袒被告一方,不能公正审理、公正判决,不宜担任本案审判长,所以,原告请求审判长吴灵回避。”
  副院长:“对原告提出要求吴灵审判长回避要求,本院不同意。”(下)
  审判长:“现在审理继续进行,请被告晋安区公安分局陈述对原告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被告晋安区公安局张志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件或者其它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执法依据有无异议?”
  老纪:“原告认为,被告恰恰严重违反这一条法律依据明确的规定。这一条法律有两个关键要点:1、违法行为,是前提条件。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告就无权对原告处罚。2、依法实施。被告恰恰没有依法,而且严重违法实施,不出示证件违法,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不告知诉权严重违法。”
  审判长:“好了,好了。被告提出对原告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被告(洋洋得意):“被告对原告实施收容的法规依据是《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无合法身份证件、又无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查、收容、遣送。’”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实施收容遣送法规依据有无异议。”
  老纪:“原告认为,衽恰恰严重违反这一条法规。‘三无人员’的法定定义:1、无合法身份证件;2、无固定住所;3、同时又没有正当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三无人员’。请注意,这里使用的是顿号,从语法上说,顿号是一句话里面的语气、词语中间的停顿,是一句话里面的一部份。从语意上说,顿号前、中、后的意思都不完整,不全面,只有三者相加才是完整一句话。比如:福州又叫‘三山’,因为有三座山:乌山、于山、屏山,少一座就不成其为‘三山’,只能叫‘二山’。原告有身份证、有暂住证、有工作,根本不属于‘三无人员’。被告将原告当‘三无人员’收容严重违法。”
  审判长(打断):“好啦好啦,被告出示执法证据。”
  被告:“这一份证据被告公安民警王立榕写的对原告检查时,发现原告没有身份证、没有暂住证的证明材料。”
  审判长:“原千对被告这一组证据有无异议?”
  老纪:“有!请审判长注意:被告对原告收容时间在1999年12月16日半夜。这一姐证据出据时间是2000年6月。也就是在半年时间以后才出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被告不得在诉讼期间私自取证。被告诉讼期间么自取证,不能作为判定该行政行为有效的证据。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这些证据,统统没有法律效力,统统无效!不信,请当庭质证,请被告出庭出示这些证据的时间是不是6月份才写的。”
  (老纪起身伸手要被告的证据)
  被告(不给,破口而出):“你干什么?你这个老家伙!”
  老纪(勃然大怒):“审判长,我抗议,被告当庭骂人,侮辱人。”
  (审判长不理。)
  老纪(怒斥):“你当什么公安局,你不配!你没资格!”(怒拍桌子。)
  审判长(大叫):“从来没有人敢在我这里拍桌子,就是你!”
  老纪(激动地说):“我这是义正辞严,理直气壮!”
  审判长:“我把你赶出去,看你还讨什么公道,打什么官司?”
  陪审员姚敏良:“算了算了,不要激动不要激动,慢慢说。”
  老纪(面对观众):“打官司出气,没想到却更受气!”
  审判长:“第二被告陈述对原午收容遣送法律法规。”
  (收容遣送站刘利民与律师潘晖商量后。)
  潘晖:“我们对原告收容的法规与公安局提出的一样,也是《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
  审判长:“原告对第二被告提出的法规有无异议?”
  老纪:“这一条没有异议,但必须指出,第二被告也严重违反这一条法规,同时第二被告福州市收容遣送站还必须严格遵守另一部法规,这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1、 容遣送站接受收容对象后,应当审查、弄清真实身份,对确应收容遣送的,予以收容;不应收容遣送的,应及时放行。
  2、 属被收容人员个人所有的现款物品,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保存、保管,待收容人员离站时应当归还本人。
  职责要求:
  1、 不得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人员。
  2、 不得敲诈、勒索、侵吞被收容人员的财物。
  3、 不得查留或扣留收容人员的信件及投诉材料。
  4、 不得使用被收容人员干私活。
  5、 不得使用被收容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6、 不得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
  潘晖(问刘利民):“怎么?还有这一部法规?我怎么不知道,你没有提供给我。”
  老纪(笑):“这是专门为被告福州市收容遣送站制定的法规。”
  审判长:“这一部法规的抬头、文号?”
  老纪:“行头是中共福州政法委员会,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号是榕委政(1998)089号。”
  潘晖律师:“请你把这份法规给我看一下。”
  老纪:“可以”。(递交《福州流动人口服务手册》。)
  潘晖律师:“原告,我是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我比你懂,我可以当你老师。”
  老纪(笑):“我知道你是律师,我愿意和律师过招、领教。不过你当不了我的老师,你今年才二三十岁,我早在20年前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稿’文章。20年前,你才多大?”
  潘晖律师:“在学校我的法学老师就说‘政党不能给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这089号文件是共产党的文件,不能用在这里。”
  老纪:“你的老师说的没错,只有人大,才能立法,只有政府才能立法规,这我知道,是你错了。第一你忘了中国的特色,中国的特色最重大的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包括宪法)和草案,经人大通过就是具法律效力。二、这份089号文件不只是共产党的文件,同时也是政府文件。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包括福州市政府、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工商局,还包括法院、检察院。所以089号文件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法规效力,是专门为被告福州市公安局、被告福州市收容遣送站制定的强制性具体规定,被告必须遵守执行。
  被告收容遣送站不如实询问登记违法;对不应收容人员不放行违法;打骂体罚虐待被收容人员违法;一天一人吃不到2两饭违法;个人钱财被没收违法;2元钱面色却收5元钱,敲诈勒索违法;侵犯通信权违法;重用伊建辉劳改行使管理权违法;对被收容人员搜身更是严重违法,必须赔偿精神损失。”
  审判长:“原告,不要在法庭上表现自己,你要演讲到学校去。”
  老纪(面对观众):“法庭不能表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吗?不能表现公民的法律知识吗?不能表现公民的法精神吗?不能表现公民的法理辩论能力吗?表现表现又如何?难道法庭只能表现司法腐败吗?只能表现司法不公吗?只能表现官官相互吗?只能表现知法犯法吗?”
  审判长:“原告不要发言。”
  老纪(激愤):“审判长,行行好,让原告发言陈述吧!”
  (大家都忍不住笑了。)
  审判长:“现在庭审结束。”
  老纪:“我还没全面陈述,怎么就结束。”
  审判长:“你可以书面陈述。”
  老纪:“书面陈述,如何质证,如何辩论?”
  审判长:“现在宣判:两被告对原告纪斯尊、原告李宽祖、原告李东红、原告李大元收容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老纪:“原告不服判决,坚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法院。”
  老纪(和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走出法庭):“我喜欢一审败诉。”
  李东红:“为什么?”
  老纪:“因为一审法院又多了几个违法判决行为,我们终审胜诉率更高了,这就是打官司的策略,是反败为胜的辩证法,无情有趣!我免费代你们打官司,上诉费全部由我代交,这是天下绝无仅有,自然也是天下无可匹敌,终诉我们一定胜诉。”
  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老纪,这可全靠你了。”
  (黑暗笼罩。)
  
  第三场
  
  (灯光。)
  (布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曾莹:“现在宣布庭审纪律:不得随意走去,关闭寻呼机、手机。”
  老纪:“审判长,被告公安局出具的这份证据,将原告的姓名写错了,写成了纪诗春,诗歌的诗,春天的春,必须更正。原告上诉人姓纪,纪念的纪,本案具有非凡纪念意义的纪,斯,斯文,今天庭审我的声音很大不斯文,而是义愤愤怒使然;尊,尊严的尊,今天我会教会被告上诉人什么叫尊严!
  审判长,第二被告,被上诉人这两份证据,登记表正好充分证明福州市收容遣送站没有如实登记原告(上诉人)身份、文化程度。”
  被告被上诉人刘利民:“我们看他象农民,就填写农民,我们看他只有小学文化,就填写小学文化……”(语音未落,收容遣送站的律师一听不妙,急忙截断。)
  潘晖说:“你不要说!你不要说!”
  (老纪、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都忍俊不禁。)
  刘利民(一再低头看震动寻呼机,竟然堂而皇之擅自离开被上诉席,边走边拿出手机):“喂,我正在福州中级法院开庭……”
  主审法官黄乐(惊讶,立即责令刘利民):“你怎么回事,刚刚一开庭就宣布庭审纪律,你没有听到?马上关了手机、寻呼机,回到被上诉人席上,不象话!”
  老纪(面对观众笑):“我无意落井下石,这点雅量还是有的,否则被告手机、寻呼机就被没收了。”
  审判长陈钟华:“被上诉人你们是如何认定‘三无人员’的。”
  被上诉人张志强:“在我们长期具体执行中,凡是没有身份证,没有暂住证,没有务工证,就是‘三无人员’,就可以收容遣送。”
  审判员孙明:“你们在检查中,有没有对上诉人进行教育。”
  张志强:“没有,直接送收容遣送站。”
  老纪:“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都是为了证明自己合法。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恰恰完全证明自己违法。请看,这是收容遣送站1999年12月30日转交的收容人员名单,上诉人纪斯尊的性别是男的,紧随后面郭海兰性别也写成男的。请审判长、审判员注意,这份证据上还有彭副站长亲笔注明‘郭海兰只有身份证,刚满月,请总站酌情处理。’男的还会分娩生育刚满月吗?这不是证明被上诉人是非不分,连男女性别都不分吗?郭海兰有身份证,又是分娩刚满月,又怎么能无情收容呢,这不是证明严重违法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吗?副站长签意见意思要总站照顾放郭海兰,总站却照样关郭海兰到2000年,漫漫长夜!”
  老纪:“上诉人这里还有两份令人触目惊心物证。被上诉人要给上诉人带上手铐才恢复自由,上诉人断然拒绝,收容遣送站是民政局机关,不是公安局,却非法拥有并长期使用上百副手铐!请看,这是和上诉人李大元等36人同时被收容的吴祖科手带手铐的照片,这已经是严重犯法行为!更为荒唐的是被上诉人将吴祖科两人合带一副手铐遣送到南平后,只顾收钱,居然让吴祖科带着手铐回家。回家,回家,我要回家,遣送站让吴祖科带着手铐回家!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看什么?看手铐是金手镯还是银手环?真是荒谬透顶!遣送站为中华大词典创造一个新名词,比‘铁证如山’更先进,更科学,更现代化的‘钢证如山’,而且是不锈钢证如山。请看,这就是吴祖科手上的手铐!令人触目惊心的手铐!令人触目惊心的物证!
  所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精神赔偿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121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有精神赔偿规定,所以国家也应该承担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规定,是法律漏洞,绝不是中国人民的尊严一文不值!”
  审判长:“现在审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关于无暂住证、务工证,仍是‘三无人员’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1、3号证据因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且在一审诉讼期间收集的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认定上诉人为‘三无人员’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主要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三无人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选用法律法规错误,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其审判程序违法。
  判决如下:
  一、 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00)鼓行初字第37号、(2001)鼓行重字第2号、(2001)鼓行重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 确认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对上诉人纪公铭、上诉人李宽祖、上诉人李东红收容行政行为违法;仓山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李大元收容行政行为违法。
  三、 确认被上诉人福州市收容遣送站,收容上诉人纪公铭、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行政行为违法。
  四、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仓山分局与被上诉人福州市收容遣送站共同向上诉人纪公铭、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共同支付赔偿金。并返还违法收取人民币。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钟华
  华理审判员:黄乐
  代理审判员:孙明
  2002年4月24日、8月20日
  书记员:曾莹”
  (老纪、李宽祖、李东红、李大元、互相击掌庆贺,被上诉人没料到会败诉颓然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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