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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关注公平 少谈点立法

写作者:爱在天上人间     日记本: 红杏枝头春意闹

日期:2006年06月30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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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话题一旦进入大众领域,往往被简单化,变成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或二元选择。简单化的好处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坏处是容易片面,产生误导。就像最近媒体报道的“汽车属不属于消费品”的争议。
  
  
   事情是这样的:成都一市民买了家用轿车后,发现此车曾被卖过一次。遂起诉车商,要求按《消法》双倍赔偿。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应适用《消法》。”法院也认为,经销商卖车时,没明确说明此车曾销售过和行驶过,应承担相应责任,赔款5000元(6月10日《成都商报》)。
  
  
   判决引发了争议。消协、律师、专家纷纷介入,支持家用汽车是消费品,应该适用《消法》。针对有些法院认定汽车属于消费品,有些法院又认定汽车不是消费品的现象,一些人提出通过立法明确汽车是消费品。
  
  
   这里隐藏着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人们一旦遇到纠纷就想起了法律,一旦法律不够直白就想到了立法。这反映了一种人们普遍的,通过立法确定秩序解决纠纷的惯性思维。就像起草《物权法》时,一些权威专家总爱用“定纷止争”概括这部基本法。意思是,《物权法》一出台,纠纷和争端会就此解决,秩序会就此产生。
  
  
   其实,立法只是设定规则,它和形成规则不是一回事。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在一篇文章中说:“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社会日益开放,立法数量激增,执法力度加大,人们却感到,社会仍然混乱……而这一切问题得到的又是‘法治还不健全’这样似是而非的回答。结果是作为理念和由国家推进的‘法治’的正当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而法治的实惠却未能落实。”可见,法律多了,并不意味更有秩序。
  
  
   这样说,不是不要立法,而是要慎重,尊重现实和传统,保持法律的稳定。立法只有继承和尊重以往人们已经形成并自觉遵守的规则,才能确定秩序,否则就会破坏秩序。这正是立法的局限,它在确立秩序的同时,也有破坏的力量。
  
  
   人们期待立法解决纠纷,还有一种倾向,希望法律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把所有的具体情况都界定清楚,甚至像汽车是不是消费品都要说清楚。这也是对法律的误读。
  
  
   圣人老子几千年前就看到了法律的局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真正的好人是不琢磨法律的,只有人在作坏事前,才会琢磨法律。
  
  
   所以法律规定不宜过多过细,应留有空间,这个空间可能会引发争议,却减少了坏人做坏事的机会。明白了这一点,就能理解法律中原则性规定的重要性,而不再计较它是不是规定得具体细致。
  
  
   总之,法律要保证公平。公平是法律的大原则。公平能否被落实,要看法官的水平和智慧,这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们回头再看发生在成都的这个案例。汽车是不是消费品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一辆被人开了两千公里的“二手车”,卖了全新的价钱。卖车时并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和被隐瞒的缺陷。对车商的过错,您认为赔5000元(相当于租车补偿)公平?还是按照4万多元的车价双倍赔偿公平?
  
  来自:李迎春(成都商报记者)
  

完成时间:2006.06.30 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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