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如果公司发行股本总额低于5000万元,那么还是不要费心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上市了。
上证所今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下称《上市规则》),新《上市规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公司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得在上证所上市。
新《证券法》、《公司法》在今年1月1日颁布后,沪深证交所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协调下,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此前相关实施情况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而上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在2004年11月。
5000万元“门槛”
虽然新《证券法》把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订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在上证所上市“门槛”却要高得多,新《上市规则》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上证所表示,此举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还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证所表示,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等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外,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流程新规
新《上市规则》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此次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与交易所的监管和市场化职能分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也是国际通行作法。
今后企业要申请在上证所上市,必须先通过上证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公司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暂停和终止上市同样需要经过此程序。上市委员会将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若当事人对交易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新《上市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上市规则》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了有关用语的表述等。
中报不停牌
新《上市规则》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并且,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此前规定,上市公司公布中报,必须停牌1小时。
此次新规定还取消了在季报和中报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2006年05月20日04:05 股票上市新规则正式施行 取消中报例行停牌制度 [补记] ■明确了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
■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
■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做持股承诺
■股改后限售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应做提示公告
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的内容:
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规定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等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外(例如,三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如果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据新《证券法》则须等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看是否亏损再作决定),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机构和审核程序。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强制加锁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体加锁和解锁办法,将另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了有关用语的表述等。
此外,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取消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取消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对于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要求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持股情况及股份托管情况说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说明、关于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上市交易提示公告等相关文件。
经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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