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不论是为T+0留下"口子",还是市价委托方式的出台,都体现了有关方面为了活跃市场、增加交投的真实想法
昨天,沪深交易所公布了经证监会批准的《交易所交易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回转交易、涨跌幅限制等都预留了"口子",同时相对于现行的限价委托,两交易所此次还推出了市价委托这种方式。
与旧规则相比,《规则》的突出特点是对于此前市场关心的回转交易、放开涨跌幅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做市商制度都预留了"口子"。如上证所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
市场人士认为,对于市场关心的这几点,交易所此次虽然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为未来的相关规定埋下了伏笔,迟早会进行改革。
而对于《规则》中一级交易商制度,上海某券商老总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就是所谓的做市商制度,指的是一般在市场不活跃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提供买卖盘,把价格维持在一定区间或者创造一定交易量。该人士预测,创新类券商未来预计将先获得此资格。据了解,目前银行间市场就是采用这种制度,双边报价,本身具备买卖方双重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对债券大宗交易明确了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规则》在委托交易中新增加了"市价委托"的交易方式。现行的委托方式只有一种"限价委托",而现在又增加了"市价委托",即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市场人士指出,以该交易方式申报的投资者主要是以所申报的数量能成交为目的,而不管具体的成交价格,这或将对股价形成涨时助涨、跌时助跌的效应。
业内人士指出,不论是为T+0留下"口子",还是市价委托方式的出台,都体现了有关方面为了活跃市场、增加交投的真实想法。
在交易所公开信息披露方面,《规则》也新加了很多内容,原来涨跌幅"绝对值"超过一定比例应披露的,如涨跌幅超过±7%的股票,此次都修改为与"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的偏离值。这也就意味着是否公开披露,要与自身对应的分类指数相对比,而不是简单的只看涨跌幅。与此同时,《规则》把日价格震幅达到15%、日换手率达到20%等相应情况都纳入到公开信息披露范畴当中。
另外,《规则》对股票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也进行了重新规定。原规定是:流通股在1亿股以下的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而流通股在1亿股以上(含1亿股)的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而此次全部放开,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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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市市价委托方式对比沪市: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深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
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深交所暂不接受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名词解释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2006年05月18日22:05 引入创新交易机制 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补记] 一、新《交易规则》在交易机制创新方面包括哪些?
交易机制创新包括竞价交易制度创新和大宗交易制度创
新两个方面。在竞价交易制度创新方面,根据中小企业板试点实践和境外市场成熟经验,新《交易规则》引入了中小企业板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所有深市上市证券开盘、收盘统一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方式进行;同时,新《交易规则》还完善了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方法,并根据中小企业板股票的交易特点,调整了中小企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体现出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在大宗交易制度创新方面,新《交易规则》根据大宗交易大额批发、协商议价的特点,放开了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限制,允许一篮子证券组合的大宗交易,更好地满足了大宗交易参与者的交易需求,充分发挥了大宗交易制度对竞价交易制度的积极补充作用。
二、什么是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
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是指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实时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等信息的集合竞价方式。新《交易规则》中,根据交易时间不同,开放式集合竞价分为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和收盘开放式集合竞价两种。
从中小企业板的实践经验证明,实行开放式集合竞价可以提高集合竞价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集合竞价的意愿,强化集合竞价价格发现机制,并减少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的操纵行为。
三、开盘、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是什么?
与原封闭式开盘集合竞价方式相同,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的时间仍为10分钟,从每个交易日9:15开始至9:25。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收盘前3分钟,从每个交易日14:57开始至15:00。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和数量信息操纵或误导市场,新《交易规则》同时还规定,在开盘集合竞价的最后5分钟以及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每个交易日9:20至9:25以及14:57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四、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揭示什么内容?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实时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其中,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格;匹配量是指在虚拟开盘价格上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在虚拟开盘价格上不能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在行情揭示软件中,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揭示在即时行情中的"买价格一"和"卖价格一"位置;匹配量揭示在即时行情中的"买数量一"和"卖数量一"位置;未匹配量根据其是买方剩余量还是卖方剩余量揭示在"买数量二"或"卖数量二"位置。比如说,某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G万科"的集合竞价参考价格为6.02元、匹配量为45000股,未匹配量买方剩余5000股,那么在行情揭示软件上,"G万科"当时的即时行情如下表:
五、有效竞价范围是什么?
有效竞价范围是指证券买卖申报参与竞价时其申报价格相对于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上下限。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者申报的申报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其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而是暂存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与竞价。设置有效竞价范围目的是为了保证盘间交易价格的连续性,防止证券价格大幅波动。新《交易规则》中,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分为有涨跌幅限制证券和无涨跌幅限制证券两种。
六、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是什么?
在深市所有有涨跌幅限制证券中,由于中小企业板股票波动性较高,新《交易规则》将中小企业板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七、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中,深市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统一采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设置。其中,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以股票上市首日为例,如果某股票发行价为5元,那么在该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其有效竞价范围为0.01元到45元之间;如果该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期间最近成交价为10元,那么该股票当时的有效竞价范围为9元到11元之间。
八、大宗交易时间有什么变化?
新《交易规则》大大延长了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大宗交易申报;由交易主机在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对大宗交易进行成交确认。
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有什么变化?
新《交易规则》扩大了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其中,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十、大宗交易在交易品种上有什么变化?
新《交易规则》新增A股、基金、债券一篮子品种组合的大宗交易。其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2006年05月20日04:05 新《交易规则》解读 完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补记] 新订《交易规则》对交易机制进行了完善,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机制的完善程度对市场效率具有深刻的影响。《规定》推出了新的订单模式、完善了证券买卖申报制度、完善涨跌幅制度、完善了停复牌制度以及完善了债券回购制度。
1、新的订单模式
《规则》增加了两种市价委托的订单,上证所原来只有限价订单一种形式,市场订单过于单一。《规则》3.4.4条规定,上证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接受两种市价申报:
第一种市价订单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二种市价订单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2、完善证券买卖申报制度
市场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申报过程出现乌龙指的情况,对此类证券的申报设计了安全保障机制,见《规则》的3.4.15条和3.4.16条。
规定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3、完善涨跌幅制度
明确了新股、增发新股、恢复上市证券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并且增加了上证所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的条款。
《规则》3.4.13条规定三种情况下,交易无涨跌幅:(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除此外还增加了交易所认定首日无涨跌幅的权限:可以认定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无涨跌幅情形。
4、完善停复牌制度
新订《交易规则》多处涉及停复牌制度,包括正常的停复牌制度和为了处理异常交易情况而采取的停复牌制度。
其中第4.2.6条规定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并且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而当前上海市场在停牌期间不支持申报,该条关于停牌期间可以接收申报的规定将更加便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操作。
《规则》还条界定了异常情况停牌: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原《规则》以席位异常比例到达10%来定义异常停牌,随着越来越多会员实行大集中交易,按照营业部比例定义异常停牌显得更加合理。
对于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如果当日恢复交易,那么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仍然有效。还规定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5、完善债券回购制度
新订《规则》增加了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规定(见3.4.8条、3.4.9条、3.4.10条、3.4.11条)。对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最小申报数量、计价单位以及最小报价单位做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以及标准券分别做了定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因此标准券不是某种类型的债券,而是债券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得到的抵押率。 2006年05月20日04:05 新《交易规则》解读 丰富监管手段强化行为监督 [补记] 一、新《交易规则》在交易监管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及时、有效地揭示市场风险,新《交易规则》吸收并完善了中小企业板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例行停牌制度;同时,为引导投资者合规交易,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新《交易规则》列示了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明确了相应监管措施,并引入了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
二、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分为单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单日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又可分为有涨跌幅限制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两种。
与中小企业板现行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相比较,新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将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列入公开信息披露范围,同时对涉及证券分别按买入、卖出金额选取公开信息披露名单,既丰富了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也提高了交易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三、单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如果其竞价交易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深交所分别公布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直接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四、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与异常波动例行停牌制度相配套,对于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五、交易公开信息中出现"机构专用"是指什么?
新《交易规则》中规定,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其公布名称统一为"机构专用"。也就是说,在交易公开信息中出现"机构专用"的,是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使用的专用席位。
六、异常波动例行停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股票、封闭式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七、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仍采用现行中小企业板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即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八、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证券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异常交易特别停牌制度的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深交所决定。
九、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交易规则》中界定了下列十三种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十、深交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深交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并对相关交易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作出说明;必要时,深交所还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以及上报证监会查处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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