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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单位和个人在违反《国旗法》

写作者:凭栏听雨     日记本: 走过

日期:2005年10月0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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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法》颁布实施已达16个年头,然而仍有许多单位和个人在悄悄地或公然地违反《国旗法》。有商家为招揽生意,将国旗当彩旗悬挂;有的悬挂国旗为避邪;有自制国旗,尺寸比例不合;有很多单位“一劳永逸”,国旗自升挂之后,就再也没有降下来过;有的单位国旗由于经年遭受风霜雨雪,颜色已变,支离破碎,呈布条状……对于此类现象,可怕的是,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习以为常,漠然置之。没有人去过问,更没有哪个执法部门来监督和执行。
   《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实,这些年来,每年盛大节日期间,关于违反“国旗”的报道或议论就一直受到舆论的关注,但却始终维持在“清谈”的层次,再加上违反《国旗法》的行为并没有触及任何人的“有形利益”,也就很难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到司法层面进行追究,故而违反《国旗法》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标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 因而,一定要强化公民的国旗意识,进一步普及有关国旗悬挂的法律常识,相关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对那些严重违犯《国旗法》、亵渎国旗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以正视听。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一个爱国的公民,起码应该做到尊重和爱护国旗。所以对那些蓄意亵渎国旗的违法行为,理当依法查处。
  
  

完成时间:2005.10.01 0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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