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这一条的意思是说,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要服从,但不能盲从。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是错误的,或者根本就是违法的,那么公务员就不能盲目执行。
法律首次赋予下级公务员“有限对抗的权力”。
问题在于:
1、谁来界定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有错误的?
2、目前的政治体制是否适宜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
3、下级公务员的“有限抗权”究竟能不能正确而且有效行使?
这三个问题,有空得请教请教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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