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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对抗的权力”有用吗?

写作者:雪克     日记本: 想着或者笑着

日期:2005年08月0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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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翻看:310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这一条的意思是说,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要服从,但不能盲从。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是错误的,或者根本就是违法的,那么公务员就不能盲目执行。
  法律首次赋予下级公务员“有限对抗的权力”。
  问题在于:
  1、谁来界定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有错误的?
  2、目前的政治体制是否适宜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
  3、下级公务员的“有限抗权”究竟能不能正确而且有效行使?
  这三个问题,有空得请教请教有关专家。

完成时间:2005.08.08 1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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