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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写作者:叶子落了     日记本: 叶子落了

日期:2005年01月0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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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与改革
  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要立足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创建新型的农技推广体系。要通过改革,充实农业生产一线,提高农技人员素质,加强薄弱环节,使农技推广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创新农技推广的体制和机制。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要通过政策扶持,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开展为农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形成国家兴办与国家扶持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要改革现有的农技推广机构和管理体制,在创新机制、优化队伍上下功夫;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需要,大胆探索改革的具体做法,坚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改革中要保持农技推广队伍的基本稳定,推进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创新农技推广体制与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技推广中的职能和任务,要探索建立国家的推广机构为主导和面向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推广体系。发挥国家的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展、互为补充的农技推广新格局。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改变产、加、销脱节的状况,根据市场的需求,围绕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农技推广服务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更好地满足农民增收的需要。
  第三,改革完善政府农技推广机构。重点要做好六个步骤:明确职能、设置机构、理顺体制、精简人员、保证财政供给、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明确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重大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逐步将技物结合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动植物良种繁育及推广,技术咨询及农民培训等一般性农技推广服务,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职能性质。
  科学设置政府农技推广机构。各地改革实践证明,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特点不同的地方,选择的改革模式不一样。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特点相近的地方,由于农技推广工作原有基础和农业地位不同等原因,其推广机构改革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指导改革,尤其是在机构的撤并和设置上,不能过分强调单一模式,而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乡镇按相近专业综合办站,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立综合站或专业站,也可以在一些乡镇设立专业站。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形式。
  理顺管理体制。要根据农技推广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推广机构的管理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对农技人员的调动、考核、晋升等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精简人员,优化农技推广队伍。根据政府农技推广机构新的职能和任务,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改革后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应比改革前明显减少。新设农技推广机构的定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录用人员的考试、考核要体现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比重,大力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员进入农技推广队伍。改革后推广机构中本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数的比例不低于80%。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任务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把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把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农技人员的评价纳入到农技推广工作的考核体系中。
  保证必需的财政供给。改革后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员经费,包括全额预算人员经费,差额预算人员经费或定额补助。二是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及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三是以推广项目形式预算的农业专项经费。履行公益性职能的人员列入财政全额预算,从事一般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实行差额预算或实行定额补助。对既承担公益性职能又参与一般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推广机构,可在经费拨付上探索按比例分摊的处理办法。要探索分级负担乡镇农技推广经费的有效方式。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的原农技推广机构在编人员,应妥善安置。制定政策鼓励提前离岗人员到各类经营实体中从事经营服务工作;退休人员应按照其他事业单位的标准,切实保证基本待遇。
  第四,多种形式兴办经营性农技服务实体。按照国家的信贷、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参与农技服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技服务,要给予财政支持。要规范农技服务市场的秩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时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细则)》,依法保障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
  

完成时间:2005.01.05 1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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