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在西安雁塔法院开庭宣判,要求被告张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3日内删除微博和博客上的造谣诽谤言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连续三十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外张显须向药庆卫支付1块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央视网消息(网络新闻联播记者 王甲铸报道)
张显,王辉在药家鑫一案中的代理人,显然深谙当下中国式政治正确的玄妙和功用。以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方式对舆论推波助澜,置案件一方当事人家属于风头浪尖之上。事后回看,“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判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张显在此案中是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的,这种作用主要不体现在其代理人角色作用的发挥上,在为舆论提供“素材”上其作用发挥的相当极致。不能不提的是,我们的法院审判体系中是没有陪审团这项制度的。因而可以说,此案中舆论对审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了对“集中司法”(自编的词儿)程序的开启与运行上。虽然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无过错,人们还是觉察到了法外的某种干涉。所以说,张显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不是智慧,甚至狡猾对他的这种行为都是个褒义的评价。在自己心里,卑鄙与邪恶是合适的形容词。
张显的造谣与诽谤不仅仅是侵权,同时也扩大了案件的受伤面,更令人不忍的是他的行为增加了案件受害人亲人们的伤痛。早些时候,在校园打羽毛球休息时遇到过正在散步的他,当时还真想上去问一问他这么做于心何忍?!当时的心情真得有些复杂。如果真那样做了,自己还真就侵犯了他的权利:精神安宁权。虽说这权利还没以此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就此被他起诉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今年早些时候,时任的省政.法.委.书记在一次公开讲座中谈及药家鑫一案时说:(由药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已经对陕西省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政法委研究决定,应尽快宣判,消除负面影响(以上引用非其原话)。
在药案第一次开庭时,法庭在现场针对旁听者做的民调也并无太多的不当之处。民调得出的结论也可以理解。调查及结论只所以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弹,在自己看来调查在设计上是存在瑕疵的:调查对特定情境对人们的看法产生的影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在评估结果时对此给予恰当的解释、说明。
药家鑫供述时说过“怕难缠”的话。这话也不见得就是无稽之谈。在法律层面,药家鑫错就错在了难缠并不能构成其实施杀人行为的理由。在具体案件中,法律也不以仅仅靠推理得出的人难缠与否作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在现实生活层面,他那话的确非常伤人,且伤及面极广。然而,伤人的话要表达的东西不必然与事实相悖。
张的行为已经与讨论“公共言论的边界”所涉的内容无关了,他要的是正是高涨的舆论“热情”所起的作用。
去年,看过一个采访被害人父亲的电视节目。视频中这位父亲对记者说,他曾想过放药家鑫一马。事已经发生了,无可挽回,自己还有儿女在,而药家只有药家鑫这一个孩子。可是药家对他们的忽视让他寒心,此念头也就此打消了。
2012年08月01日09:16 [补记] 药庆卫诉张妙家属代理人张显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节选自2012-8-1 《中国青年报》中《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一审获胜》一文):
“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在现实社会中及网络上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多达数万的网民关注其言论。被告张显在其博客、实名微博网页中发表言论和转载博文、微博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载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采用了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
:“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互动空间,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通过(微博)平台发表的言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更为迅捷直接,故网络用户在即时分享自我的感性认识及信息的同时,在涉及评价他人时应客观、准确,并不应利用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2年08月01日09:20 [补记] 据《中国青年报》同文报道:“有媒体报道,宣判结束一个多小时后,张显走出法庭时曾表示‘正在考虑上诉’。但今晚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上张显时,他明确表示尊重一审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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