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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

写作者:胡杨林边的看客     日记本: 幸福依然在路上

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602

  下午,看了一则名为《我们需要怎样的意见表达?》的评论,文章开头写到:“近日山西太原一些‘爱国群众’在报亭购买《南方周末》等报纸,公开焚毁,同时打出横幅——‘为了中华民族,火烧汉奸媒体南方报系!’”
  对这事倒没觉得奇怪,相反感到了些许欣慰。不奇怪是因为人们有权利表达意见,欣慰有是表达意见的人毕竟是先买来了报纸,然后才有其它行动的。这种不侵犯他人财产的意见表达方式比火烧赵家楼不知要理性多少倍,也更合乎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没消弭此举所要表达的议题。
  至于横幅上的标语内容,自然是不赞同,一是定语来历不明;二是宾语用“南方报系的纸媒”更准确些,因为他们烧的确实只是那些报纸什么的而没有涉及南方报系的其它产品;三是状语太吓人了。
  
  是非常非常喜欢看这份报纸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化》和《生活》专栏。深度与广度是喜欢这份报纸的主要原因,所刊内容的客观性与观点的多元化让自己认定了它是具有专业水准与理性品质的媒体之一。
  许多知识缘于它,许多阅读的起点缘于它,不同知识与认知的联接缘于它。
  
  不曾觉得它有“投靠侵略者,通敌卖国,或者引诱异族侵略”这些可被判定为“汉奸”的意愿或行为,现在也没有这种感觉。
  汉奸是指背叛汉民族人的人呢,还是指背叛了整个中华民族(含有56个民族的国家共同体)利益的人呢?想,这也是个在使用这个词语时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如果是后者的话,想举个特别“极端”的例子:先行者孙先生是可以拥有此名的。由他国治理满地和拥有蒙境内矿产的开发、经营权等等这些袁大头都没敢答应的要求,在他那里成了用以换取支持的条件(幸运的是对方不太信任他,没有答应与之交换。)。如果说这种认定还值得商榷的话,那也不能说他的民族观就不是狭隘的民族观(“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可为此论论据?)。这一来一去的,汉奸还有明确的标准吗?换句话说,一人说的汉奸,也不一定就是别人心中认定的汉奸。也就是说,是不是汉奸至少在这个词语的内涵达成共识前是没法子明确界定的。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认定如何代替得了共同体的共识呢?又怎可以以共同体全体的名义说事呢?所以说横幅上话语的状语太吓人。
  
  如果有人反问:“有必要搞那么清楚吗?!”那我得说:“请你别再轻易代表谁谁表达意见了。”


2011年11月24日17:14     [补记]
     方舟子与李开复就称谓过招。
   欣赏方的较真儿,也认可李认真的回应。
  
   认可“瑕疵”是小节,就别怪虚假、虚伪的流行。
  
  

完成时间:2011.11.24 1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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