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人: 深圳王华 Re:噎死人不偿命 回复时间: 2011.05.26 00:38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竟然如此大胆、判如此明显的冤案!
反映对象:乌市中院(2011)乌中民一初字第41号裁定书
反映内容:乌市中院对于 (2010)乌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在程序上明显的错误不予审查、对于该裁决书使用伪造的证据不予审查,对仲裁裁决书上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迫于行政压力直接不负责地维持了仲裁委的错误裁决,给我公司带来了不能承受的损失。
2006年我公司给新疆联通供应一批通信设备,第三人钟万海私刻了我公司的公章从新疆联通公司冒领货款总计240.05万元。
更为嚣张的是,钟万海用伪造的《合作合同》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对我公司提起仲裁,仲裁委二次更换仲裁员后,最后由三个垃圾律师组成仲裁庭,裁决从我公司在新疆联通总额为694.5万元的货款中划分税后365.6万元给金中华公司(并裁决我公司负责交税开票)。
乌市中院这种无法无天的做法,使我们这些满怀热情、希望到新疆投资的人士无比心寒、无比伤心、无比无助。
深圳市恒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王华18997982893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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