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胡杨林日记 [登录] [注册
 
冬日闲话(二)

写作者:胡杨林边的看客     日记本: 幸福依然在路上

日期:2011年01月19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被翻看:679

  前些日子在《究竟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杜维明VS袁伟时》(全文见2010-12-01 23:11:58《南方周末》)一文中读到袁伟时先生这样的一段话:
  “现在流行一个观点:‘儒表法里’,包括一些自由主义学者讲:儒家非常完美,不好的东西都是受到法家的影响。我认为这个观点不成立。
  “陈寅恪先生对儒家和传统社会制度的关系分析得非常透辟。他说:‘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专有不如佛道二教者。’(《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三》)”
  读后,确实有点不理解。从先秦儒学理论中看不到多少于秦时法制有用的理论,从秦的法条里也找不出多少儒学理论的痕迹。秦法主要是为中央集权的大统一提供保障的,要求每个人只对中心负责,为此可越过伦理意义及行政意义上的任何人。即围绕“君”这一杧心的“圆形模式”。先秦儒学重点提倡的是责权义务上的上下且不可超级的分配,也即“线状模式”。在自己看来,先秦儒学理论是在社会平和时期方可“派得上用场”的。尽管如此,袁伟时先生上述言语还是有冲击力的。因此,困惑顿生。
  午夜,又读到了何炳棣先生2010年5月13日在清华大学高等研究院题为《国史上的“大事因缘”解谜——从重建秦墨史实入手》的演讲文本。文中有一段恰是对陈寅恪“秦之法治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说法的评说:
  六十多年前,陈寅恪师对冯友兰师《中国哲学史》(下册)的《审查报告》三,特别提出两项论断:
  1.佛教经典言:“佛为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中国自秦以后,迄于今日,其思想之演变历程,至繁至久。要之,只为一大事因缘,即(两宋)新儒学之产生及其传衍而已。
  2.略阐由佛引起儒释道三教混融之后,转而反溯:
  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术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术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今日反思,陈师两项论断皆有商榷余地。两宋新儒学之产生,固然是我国近千年来思想史上的大事,但就全部传统中国历史而言,真正最大之事应是秦专制集权统一郡县制大帝国的建立及其传衍。
  至于陈师第二项论断——二千年来,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之不尽符合史实,显然是由于他在冯著审查报告中近乎炫耀的自嘲:“寅恪平生为不古不今之学,思想囿于咸丰、同治之世,议论近乎(曾)湘乡、(张)南皮之间。”
  
  比较赞同何炳棣先生的结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之说不尽符合史实。还有的就是“儒表法里”仍可做为描述性的结论。至此,困惑暂除。
  

完成时间:2011.01.19 01:52:23

  公开状态:完 全 公 开 | 9 条留言 | 查看留言   

 

留言


留言主题: 留言在日记留言到信箱
留言内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